《表1 疫情发生后各地体育部门对办赛主体提供服务支持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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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体育赛事发展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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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门能否为办赛主体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对疫后举办的赛事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是决定竞赛表演业能否在疫情结束后快速复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现有赛事管理服务机制在以下几方面仍比较薄弱。一是缺乏有效的体育赛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疫情结束后不同赛事的举办信息,可使体育部门有效识别办赛风险,并对办赛主体的行为实施干预,进而充分保护观众、参赛者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全国所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体育部门网站进行检索,发现仅北京市拥有专门的竞赛监管网络系统,在2019年全国体育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有多地体育部门反映当地体育部门与办赛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比较严重,对商业性群众性赛事的举办情况了解不多,往往当赛事被投诉或曝光后才了解当地举办过该赛事。二是赛事监管手段比较匮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整理的“全国体育行政执法案例汇编”发现,18个体育行政执法案例中有15个案例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监管手段为主,不仅对柔性监管手段的重视程度不够,而且对黑名单、信用监管等新兴监管手段的应用也不够成熟。经过疫情,办赛主体已承受较大的经营压力,若仍以强硬家长制式工具为主要监管手段,将不利于竞赛表演业的复苏。三是对办赛主体的服务不够精准。在疫情发生后,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在政策文件中明确为办赛主体提供便捷服务(见表1),从总体上看,体育部门对办赛主体的服务支持力度还不够大,且在疫情结束后,办赛主体需要更加精确的政府服务。例如疫情结束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对公共资源的把控势必更加严格,办赛主体可能面临更加复杂的办赛审批程序,体育部门能否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形成体育赛事“一站式服务”机制就显得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