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与多国双边适航文件中我方对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要求》

《表1 我国与多国双边适航文件中我方对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要求》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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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型号证后设计更改认可介入范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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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双边适航文件中,中澳IP、中巴IPA、中俄IPA、中加BAT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签署的相关技术或工作安排以及中新TA等对型号认可审查的介入范围要求较为宽泛,而中阿IP、中以TA和中美IPA对型号认可审查的介入范围要求得较为详细。本文对上述53份双边适航文件进行了研究,总结了具有代表性的双边适航文件中我方对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包括中澳IP、中巴IPA、中俄IPA、中加BAT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罗罗发动机批准的工作安排[7](中欧罗罗W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空客产品审定的技术安排[8](中欧空客T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欧直旋翼机审定的工作安排[9](中欧欧直旋翼机W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钻石飞机产品审定的技术安排[10](中欧钻石T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阿古斯塔韦斯特兰旋翼机的工作安排[11](中欧阿古斯塔WA)以及中新TA等,详情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