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清代各省定额牙帖数目表》
资料来源:张彦台:《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34页。
清代,细化了对牙商管理的规则,将牙商分“上、中、下”等则,从“户部”领取不同等级的“牙帖”,类似于经营执照,根据“牙帖”等则向清政府交纳不等的“牙帖税”。牙商是一人领取一帖,依照保甲五年编审例,每五年官府对牙商清查一次,并更换新的牙帖,不准“顶替朋充,巧立名色”。清代对各省份的牙帖进行定额,即“定额牙帖”,根据当时的定例,一般客商携带货物到集场进行售卖,“皆需投托牙行”,由牙商代为寻找客商。清代对各省牙商定额牙帖的情况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3398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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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15 |
作者 | 张彦台 |
绘制单位 |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