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欧盟投资基金概念体系及其对应的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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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领域的最新立法与监管实践——美欧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在创投基金监管豁免制度的适用标准上,EuVECA沿用了AIFMD对于创投基金的定义。(8)至此,后危机时代的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对公募、私募和创投基金在概念上作出了清晰的划分:总资产不超过1亿欧元含杠杆安排的基金,或者总资产不超过5亿欧元不含杠杆安排的、发行五年内不得赎回的基金,成为欧盟创投基金的技术标准,以区别于私募基金。这一标准在之后的金融监管立法中一直沿用(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3360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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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习超、韩斯睿 |
绘制单位 |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