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四川省、重庆市两地地方政府防治长江上游水污染颁布的相关政策[14][15][16][17]》

《表3 四川省、重庆市两地地方政府防治长江上游水污染颁布的相关政策[14][15][16][17]》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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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地方政府长江上游跨界防治水污染问题研究——基于“公地悲剧”理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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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的成本投入较大,且见效慢,地方政府会因为这两个因素且出于降低风险和减小代价的考虑,选择性地降低水污染防治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同时意愿也会降低”[13]。基于此,四川省和重庆市地方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推动川渝两地水污染防治问题。如表3所示,四川省、重庆市两地地方政府颁布并实施了相关的政策。尽管制定了政策来推动,但是严格依法治理才是重要之举,才能为避免川渝两地地方政府选择性地执行长江上游水污染防治政策提供法治保障。应有之举是制定相关法律,对选择性执行政策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惩罚措施;对积极、主动、不折不扣执行政策的则要给予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