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企业A和企业B排放废气的VOCs监测情况》
经测定企业A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5.34 mg/m3,与企业B的12.67 mg/m3相差不大。但经计算企业A排放的VOCs物种的OFP值合计为36.34,企业B的OFP值合计为18.47,前者是后者的1.97倍。结果表明,仅仅靠非甲烷总烃评价两家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水平会有一定偏差,从臭氧生成潜势的角度评价,企业A废气对大气臭氧问题的危害要远高于企业B,在VOCs综合治理时应该优先对企业A进行有效的监管。
图表编号 | XD00132263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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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01 |
作者 | 钱晓霞 |
绘制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测站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