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企业是否应诉、是否发起司法审查的异质性影响》

《表8:企业是否应诉、是否发起司法审查的异质性影响》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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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337调查与企业出口行为——基于我国制造业企业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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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5%、10%的统计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标准误。

企业结案方式不同则企业所遭受的制裁程度也不同,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不同的结案方式带来的影响是存在差异的。基于此,我们将结案方式归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和解、撤诉和未侵权等未正式发布制裁等方式结案的,第二类是以发布较为严厉的有限排除令结案的,第三类是以发布最为严厉的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结案的案件。以第一类方式结案的企业,一部分企业由于签订不平等协议、花费巨大财力等对于出口造成了阻碍,也有一部分企业相对付出的代价较小。以第二类和第三类方式结案的企业,不仅面临高额的成本和名誉损失、潜在商业机会损失等,还遭受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强制制裁,在制裁程度上,第三类更为严厉。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企业出口额受到影响的程度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我们以三个样本进行回归,结果报告于表7中。我们发现,在对企业出口总额的影响上,第一类结案方式下虽然核心解释变量估计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第三类相对第二类来说,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在对美国市场的出口上,符合我们的猜想,第三类结案方式造成了最为严重的影响。而在对非美国市场的出口上,第一类和第二类结案企业都表现出了出口的增加,而第三类结案方式下,企业的出口仍然表现出了减少,这也说明了第三类结案方式对于企业自身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更为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