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婚前保健服务的制度架构》
1986—2002年,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硬性规定婚检是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此期间还首次明确提出了婚检制度,从制度层面保证了婚检实施,并立法规定检查项目、服务收费等具体问题,明确了医疗保健机构和结婚对象在婚检中的责任与义务。具有权力与权威性的婚检外部制度被自上而下执行,卫生、民政等部门通过行为规则、程序性规则等进行博弈[12-13],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婚检服务的利用,突出表现在婚检率的快速上升。至2002年,全国婚检率达68.0%,其中城市78.6%,农村59.4%[14]。2003年删除结婚登记需持婚检证明的条款虽然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部分缓解了国家公权介入公民私权的尴尬,但不再将婚检证明作为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也为后期婚检政策实施带来系列难题。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31710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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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26 |
作者 | 陈永超、丁雪、刘晓曦、王芳 |
绘制单位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卫生体系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卫生体系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卫生体系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卫生体系与政策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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