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美国关于信用卡冒用的责任划分和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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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卡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研究——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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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妥善保管个人金融信息。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环节方面,针对使用范围和有效期存在的问题,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做法,出台配套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问题予以明确,便于在合同中进行告知。但台湾地区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仅代表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立法倾向,强调“知情同意”的使用授权,金融机构为合规而大量增加合同条款,与祖国大陆现存的趋势一致。建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授权使用应采“合理预期”倾向,减少告知义务条款,同时加强对消费者关于“合理预期”金融知识教育,实现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对于公告催收,各家银行的规定不尽相同,也反映出实践中对于此种催收方式的不同观点。公告催收对于大额逾期的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有助于金融机构维护其债权。应通过设计相关规定确定此种公告催收的合法性并予以限制,监督发卡银行应在综合衡量欠款时长、欠款金额和消费者还款意愿等因素后采用的催收手段,而不是信用卡合同中约定的可任意选择的一种催收手段。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给与充分的选择权,放弃某种优惠或者权益拒绝对第三方机构获得个人信息,提交的个人信息可以选择退回金融消费者或发卡银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