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土地利用冲突的利益相关者》
20世纪60年代,为平衡企业各类利益群体间的相互冲突,美国斯坦福研究院提出了“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这一概念,并以“是否影响企业的生存”作为判定利益相关者的依据[27]。进入80年代后,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进一步对其内涵进行了深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实现的人,或者自身受到一个组织目标实现所影响的人”。依据这一理论内涵,土地利用冲突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范畴比“冲突主体”更为宽泛,其不仅包括与土地利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个人、群体或组织,还包括对冲突及其解决方案感兴趣的有关各方[23]。据此,中国土地利用冲突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与土地利用冲突直接相关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用地组织和个人,而且包括与土地利用冲突间接相关的当地居民或村民、外来人员,还包括土地利用相关科研人员、公益组织等其他相关者。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会以设定的目标函数实现自身价值或维护自身利益,其价值取向的差异是引发土地利用冲突的根本原因[27,42]。因此,土地利用冲突研究的关键在于厘清利益相关者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角色原型、目标取向、行为选择等机理(表1),特别是在土地的利用与管理方式逐步从“自上而下”的单向指令转向“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互动趋势下,上述内容的分析对土地利用冲突的和解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43]。
图表编号 | XD00130709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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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28 |
作者 | 邹利林、刘彦随、王永生 |
绘制单位 | 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发展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