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五座城市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六,城市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强制性约束。与传统的城市封闭型决策相比,以公众参与为特征的开放式决策将利益相关人或其他主体带入到决策过程中,增加了决策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因此,以效率为价值偏好的城市管理者往往对公众参与和开放式决策并不抱欢迎的态度。制度设计上的强制性约束甚至问责是公众参与融入决策程序的重要保障。广州市的《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规章起草部门报送规章送审稿的时候随附公众参与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文件,未按制度组织公众参与的,将规章送审稿退回到起草部门。杭州市则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审议前,按制度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否则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昆明市规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大连市则规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但未同时报送公众参与材料或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另外,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合肥市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报送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随附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否则将不被提交市政府讨论或制发文件。由此可见,为了推动城市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各样本城市在制度设计上均将公众参与作为决策草案推向决策方案审议和合法化的前置条件。
图表编号 | XD00129881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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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27 |
作者 | 李明、朱德米 |
绘制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