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三种碳排放责任界定原则下的各省域碳排放量(2010年)》

《表4 三种碳排放责任界定原则下的各省域碳排放量(2010年)》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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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省域间碳排放责任共担与碳减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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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吨碳

通过测算中国30省域的省域最终需求和出口引致的双边增加值流动,并依据式(7)中分配因子的定义,共构建分配因子(以及反向分配因子)1740个,进一步根据式(8)对省域间双边碳排放转移净值实施分配。表4显示了30省域2010年在三种责任原则下核定的总碳排放量。结果表明:首先,在三种责任界定原则下,2010年中国30省域总碳排放量均为49.02亿吨碳(不包括误差项引致的0.05亿吨碳),说明虽然单个省域在生产责任原则、消费责任原则和共担责任原则下的碳排放量不同,但全国总体的碳排放量无论在何种计量原则下是一致的,测算结果证明前述分配方案具有合理性。其次,2010年省域最终需求和出口引致碳净流出的10个省域包括: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在共担责任原则下其碳排放量比生产责任原则下的碳排放量平均高23.89%,比消费责任原则下的碳排放量平均低12.54%。其余20个净碳流入省域,共担责任原则下的碳排放量比生产责任原则下的碳排放量平均低10.17%,比消费责任原则下的碳排放量平均高6.52%。,分配结果体现了省域间碳排责任的共担。最后,在共担责任原则下,各省域获取贸易利益的同时会承担更多的碳排放责任,进而使各省域需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有利于从生产端和消费端同时控制各省域的碳排放量和碳转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