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三种计量原则下的各省市碳排放量 (2010年)》
注:表中碳排放净流出的7个省域是使用反向分配因子进行的分配。
因此,基于不同的原则来核准一省的碳排放量存在较大的差异,生产责任原则下对碳排放净流入较大的省域(如河北)不公平,由于国内碳排放的空间转移使其承担了较多的碳排放责任;相反消费责任原则下对碳排放净流出较大的省域(如广东)不公平,且对碳排放的生产地也缺乏约束。因此,用相对折衷的共担责任原则来核准一省的碳排放量能对碳排放的生产地和消费地同时施加约束,更公平合理。此外以省域商品流出中的省内增加值为分配因子,可将省域承担的碳排放责任与该省获取的经济利益挂钩,促使各省在获取经济利益和承担更多碳排放责任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利于各省自发控制碳排放量。
图表编号 | XD002499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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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3.20 |
作者 | 王文治 |
绘制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