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保部门审批决定前对公众参与权利告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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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进路:环评审批中如何引入基于环境公益的公众参与》
首先,环评审批公众参与主体的判断体现私益性。笔者收集并总结了中国省级生态环境厅(除港澳台)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的公告内容,其对公众参与权利告知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27753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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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
作者 | 楚晨 |
绘制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