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2010年至2018年全国主要地方性影子银行机构的数量统计(单位:家)(1)》

《表2:2010年至2018年全国主要地方性影子银行机构的数量统计(单位:家)(1)》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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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之优化——以地方性影子银行的监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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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言而喻,在金融组织行政权力体系自上而下放射状的分布结构中,中央金融监管机关位于最高处,拥有最高权威。(1)由其集中垂直监管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凭借这种最高权威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各地金融发展走势和节奏的统一规划和控制。但与此同时,此一监管体制也会留下监管供给不足和监管过于刚性之硬伤。例如,随着近年来各地以影子银行为代表的地方性金融组织的涌现和地方金融服务体量的扩张,“一行两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方面越发捉襟见肘(见表2)。在此情境下,为了缓解两者之间的张力与矛盾,中央政府便开始主动打破上述集中监管模式,通过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等形式,授予或委托地方政府行使部分金融监管权(见表3)。具体到影子银行领域,以2008年5月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下放为肇端,中央政府开始陆续将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P2P等机构的监管权和风险处置责任赋予省级地方政府或其所属的金融办,我国由此迎来了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双层金融监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