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破产会计核算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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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会计理论与制度框架的重构研究——基于破产法与破产会计制度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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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讲的破产会计是破产清算会计,我国财政部发布的有关破产会计制度也主要是基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实际上,无论哪一类破产案件,均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三个主角,每一个主角都涉及相关会计问题,破产会计就是与破产有关的会计。因此,新破产法将破产案件由过去的和解整顿、破产清算两类,重新分类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类,由过去的清算主义破产转为再建主义破产,尤其是管理人的设立,将其工作贯穿于各类破产案件,总体上使得我国破产法实现了与国际破产一般规则的实质性趋同。与此相适应,破产会计理论与规则等方面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甚至进行一场重大变革。因此,从广义上看,破产会计核算应该由三种人在三类破产案件中的不同角色和内容构成,新的破产会计核算可由和解会计、重整会计、清算会计三个主体部分以及债务人会计、债权人会计、管理人会计三类关系人会计交叉构成,形成一种立体、网络式的破产会计核算架构,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