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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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终身学习促进条例》的立法选择——基于教育法律体系的整体视野》
据此,按照“教育主体、教育活动和教育支持”的分类维度,综合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如下规划(详见表1):其中“终身学习促进法”、《教师法》、“公立学校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归入“教育主体”类;“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继续教育法”归入“教学活动类型”,“招生考试法”和“学业学位法”归入“教学活动过程”;“教育投入法”和“督导评估法”归入“教育支持”类。
图表编号 | XD0012302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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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5.20 |
作者 | 张璇 |
绘制单位 | 江苏开放大学学分银行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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