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上河厅下辖管河官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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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山东运河河政制度探析——以上河厅为对象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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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各管河道、厅逐渐建立,山东运河区域先后设立运河厅、泇河厅、捕河厅、上河厅、下河厅、泉河厅六处管河单位,分管各段河道疏浚、闸坝维修、抢修堤工、调控泉源等具体河工事务及催征漕粮、征派夫役等漕运事务,受管河道员管辖。鉴于原东昌府管河通判下辖河道绵长,单一部门管理不便,清政府于康熙三十一年(1692),设立上河厅与下河厅,分管原东昌府管河通判下辖的河道,“圣祖仁皇帝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吏部等衙门会覆原任河道总督靳辅,称山东东昌府通判,原管德州等十余州县、卫河道,共计六百余里。道里绵长,不能分身兼顾。今查德州有原设管河州判一员……将此州判裁去,添入东昌府改为下河通判,分辖德州一州二卫、恩县、夏津、武城、直隶之清河、故城八州县卫河道,驻扎武城县。仍以现任通判改为上河通判,分辖聊城、堂邑、博平、清平、临清、馆陶六州县河道,驻扎郡城”[4]卷166,2411。其中上河厅主官为上河通判,官秩正六品,雍正《山东通志》载:“东昌府上河通判一员,驻东昌府,辖聊城、博、清、临等处河道,共长一百七十七里,又馆、临卫河长一百八十里。”[5]卷19,2412关于上河厅下辖官员、管理河道状况及下辖河工组织在《清会典》、雍正《山东通志》、嘉庆《东昌府志》《治河全书》《山东运河备览》中均有所记载(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