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稳健性检验:替换核心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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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融资约束与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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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是稳健标准误。

上文从数字金融发展的各个维度以及企业异质性等方面验证了数字金融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为确保结论的可靠性,这里更换关键变量的衡量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1)关于创新的度量。将企业研发投入作为衡量企业创新的指标是从投入的角度进行测度,而从研发投入到创新产出之间可能存在一定时滞。出于稳健性考虑,这里从产出的角度对企业创新变量重新进行衡量。借鉴现有文献,将企业期末无形资产的增量与期末总资产的比值(Intangible)作为创新的代理变量,进一步检验数字金融发展对企业创新的影响。(2)关于融资约束的度量。对企业融资约束的主流测度方式主要是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角度进行计算,如SA指数和利息费用占比。因此,在稳健性分析部分,我们采用利息费用占总负债的比例(DFC)作为融资约束的代理变量进行检验。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检验结果表明,在替换了企业创新变量与企业融资约束变量后,数字金融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依然存在。无论是从创新投入角度,还是从创新产出角度进行分析,数字金融对企业创新均产生了显著正向影响。而将企业融资约束变量替换为利息费用占比后,结论依然成立,说明融资约束在数字金融促进企业创新的过程中发挥部分中介效应,且这一结论不受变量选取的干扰。以上证明了本文结论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