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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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畸形相关环境因素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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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对象方便选取该院产科收治的确诊为胎儿发育异常的孕妇120例作为观察组,选择同期120名正常妊娠的孕妇作为对照组。纳入标准:(1)观察组患者符合第9版《产科学》对胎儿畸形的诊断标准[2];(2)患者未合并严重心脑血管、肝、肾等实质性脏器组织疾病;(3)患者无其他自身免疫性、血液和神经系统疾病;(4)患者及家属知情,且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1)妊娠周数<23周或>29周者;(2)年龄<25岁或>29岁者;(3)无法完整配合研究进行者。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妊娠周数及是否为首胎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故具有可比性,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