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类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层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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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综合交通规划转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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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意见》的要求,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应当对应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权,“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的原则”,“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因此,由所在区域交通、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综合交通规划、交通专项规划或交通详细规划,由本级或上级政府负责审批,并按照“精简规划审批内容,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明确各类交通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表1)。同时,“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