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际蓝碳伙伴成员:国际蓝碳合作发展与中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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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蓝碳合作发展与中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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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17年12月

2016年,《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COP 21)通过,“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取代《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强制减排机制,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新的时代(巢清尘等,2016)。在下一阶段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确定之际,主权国家政府开始出面推动蓝碳发展,蓝碳议题也从科学认识转向纳入《协定》相关机制。澳大利亚是全球蓝碳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三种蓝碳生态系统在全球均占有重要位置,积极推进国际蓝碳合作和发展符合其自身利益。在《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2013年补充版:湿地》(以下简称《补充版》)发布不久,澳大利亚就率先将海草床、红树林和滨海沼泽纳入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在COP 21期间,澳大利亚政府发起了包括国家政府、政府部门、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国际计划等(表1)在内的“国际蓝碳伙伴”(International Blue Carbon Partnership)倡议,在马拉喀什气候变化大会(COP 22)和波恩气候变化大会(COP 23)期间召开蓝碳问题边会,并已分别在印度尼西亚、阿联酋和斐济召开了三次年度研讨会,将蓝碳纳入NDC成为历次会议的主题。从“蓝碳倡议”到“国际蓝碳伙伴”,蓝碳国际合作推动者悄然由国际组织转为澳大利亚政府。“国际蓝碳伙伴”政府成员既有美国、印度尼西亚等海洋大国,也有管辖海域面积相对较小的国家,它们都远离澳洲大陆,澳大利亚对它们施加影响的空间十分有限,从已召开的“国际蓝碳伙伴”年会看,相关国家成员参与的热情并不高,大多仅派科学家或大使馆官员与会。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将目光转向数量众多的太平洋和印度洋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