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佛山市某企业有机废气治理改造工程实例分析》
备注:
废气经治理后,VOCs的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规定标准,废气排放口离地面高度不低于15米,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排放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详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16954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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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30 |
作者 | 刘传茂 |
绘制单位 |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