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用于国内广播(National Broadcasting)的高频(HF)频段》
注:仅限热带区(参见无线电规则第5.16至5.20款以及23.3至23.10款)。
短波广播又称高频(HF)广播,是以短波频段无线电波为传输手段的广播形式。按照国际电信联盟(ITU)关于地面广播业务的无线电频段划分,短波广播频率使用范围为2300kHz至26100kHz间的不连续频段。表1和表2为短波广播频率的具体划分情况(A表示已划分频段,NA表示未划分频段)。
图表编号 | XD00115199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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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05 |
作者 | 孙伟 |
绘制单位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