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用于国内广播(National Broadcasting)的高频(HF)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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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第24太阳周的短波广播传输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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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仅限热带区(参见无线电规则第5.16至5.20款以及23.3至23.10款)。

短波广播又称高频(HF)广播,是以短波频段无线电波为传输手段的广播形式。按照国际电信联盟(ITU)关于地面广播业务的无线电频段划分,短波广播频率使用范围为2300kHz至26100kHz间的不连续频段。表1和表2为短波广播频率的具体划分情况(A表示已划分频段,NA表示未划分频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