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CEPA签署后粤港澳立法协调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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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变迁、障碍与路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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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CEPA签署以来,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粤澳还在海关总署授权下于2004年建立粤澳海关业务联系制度。此时,粤港澳立法协调的领域主要在总体规划、文化合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交通设施等(见表1),其中,为更好地推动相关贸易的运作,CEPA的许多具体措施在广东先行先试。例如,2009年CEPA补充协议六中有关服务贸易的29项措施中约三分之一在广东先行先试。广东与港澳还分别于2010年、2011年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然而,在大湾区建设前,这一时期主要以传统的共同协作立法模式为主。共同协作立法模式是指立法主体就区域性事务进行立法合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修改或废止仅适用于各自特定区域的规范以实现区域合作共同利益追求的立法活动模式。前述的两个时期的立法协调方式均属此种模式。而大湾区建设后,逐步转变成共同立法与共同协作立法的混合模式。共同立法模式是指立法主体就区域性事务制定统一的、能够直接适用于该区域的管理规范,如港珠澳大桥通行规则中对收费标准、交通规则等事项的规定。值得展望的是,在新时代下粤港澳将不断探索新的立法形式,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区际冲突法》),以进一步推进大湾区法治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