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变量的符号意义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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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融资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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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4年新《预算法》颁布为界,此前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平台公司发行城投债融资。此后,地方政府既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也可以通过平台公司发行城投债。因此,本文将解释变量Debt分为两阶段统计:第一阶段为2008-2014年,采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地方政府平台历年发行的城投债数据;第二阶段为2015-2018年,采用城投债与地方政府债之和数据。由于审计署2013年第32号公告将“地方政府负债率”定义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当年GDP的比率,故本文将解释变量Debt定义为比值量,以剔除由于地区经济水平不同带来的差异。为缓解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滞后一期该变量进行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