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隋唐长安与“陆上丝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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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长安与“陆上丝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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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诸蕃”使团进入中国境内,必须持有边州官府发给的“边牒”(通行证),其使团进京具体人数也有明确限定。(2)边州官府对其入境所携“贡品”要进行查验、登记、包装封印,并上报鸿胪寺备案。(3)鸿胪寺、少府监、太仆寺等部门对其“贡品”要进行复验、估价,作为确定回赠物品多少的依据。但其“贡品”并非全部照收,凡“不足进者(不值得进献的物品)”,由边境州县收留。也有“贡品”到了京城又被退回的情况。(4)诸蕃使者在中国境内,禁止其“私有交易者”。若要交易,必须得到中国官方批准并接受监督。(5)诸蕃使者返回时,鸿胪寺典客署要对其所携衣物、赐物等进行登记,上报礼部主客司,然后发给其“过所”,以便沿途经过关卡(关、津、镇、戍)时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