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分企业异质性的回归结果 (2SLS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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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增长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动态演化及其决定因素——基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综合框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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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的回归结果显示,各结果中交互项的回归系数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服务品市场需求、服务业市场结构以及服务企业模仿能力对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的动态演化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回归结果(1)和回归结果(4)显示,对于高R&D投入强度企业和低R&D投入强度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与服务品市场需求量的函数关系式分别为:IPR高=61 16+231(132-61×Demand)、IPR低=85 18+68(48-21×Demand)。在服务品市场需求中分别符合132 61>Demand>0以及16 7>Demand>0的条件下,IPR与Demand呈现正相关关系,与上述研究结论相同。回归结果(2)和回归结果(5)显示,对于两类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与服务业市场结构的函数关系式分别为:IPR高=43 8+5(9×Structure+3)、IPR低=101 22+145(72×Structure+56)。IPR与Structure呈现负相关关系,与前文的研究结论相同。回归结果(3)和回归结果(6)显示,对于两类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与服务企业模仿能力的函数关系式为:IPR高=71 8-281(9×Imitation+13)、IPR低=27 2-311(3×Imitation+21)。很显然IPR与Imitation呈现正相关关系,与前文的研究结论相一致。由此可见,即使把样本划分为高R&D投入强度和低R&D投入强度两个子样本,服务品市场需求、服务业市场结构以及服务企业模仿能力对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动态演化的影响也呈现一致性,而且与总体样本的研究结论相一致,这一研究结论在不同的样本中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