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公办与民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医养结合服务中风险性行为的比较》

《表2 公办与民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医养结合服务中风险性行为的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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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养结合机构开展服务的法律风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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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在风险规避方面,风险主要集中在医养结合服务合同中有关“医”的内容约定不够详尽,占63%,包括没有约定诊断疾病的范围、护理内容、拒绝转诊的处理、医和养的服务衔接路径等。对工作人员所反映的风险性行为与工作人员所在的机构性质进行χ2检验可知,公办机构与民办机构在健康监测评估间隔时间与外带药品的处理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前者风险性低于后者,分析原因可能是:在一定程度上公办机构的医疗资源配置较民办机构完备;在岗前或在职考核、护理等级是否应家属要求更改、护理人员与失能老人比例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前者风险性高于后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因为公办机构人员的任务量和接收老人数量多于民办机构。具体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