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日两国实施的产学合作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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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产学合作创新机制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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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收集整理

上世纪90年代,我国逐渐重视产学合作,从1997年起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产学合作的政策。通过表1可以发现,我国产学合作政策经历了从“探索”到“合作平台”建设,再到“协同创新”的过程。具体而言,产学合作政策主要涉及创新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系统工程及产学合作的理念、方向和道路等宏观架构和战略,但关于中观和微观政策相对不足。我国的产学合作政策更多的是针对企业,强调企业的主体地位,这就导致我国产学合作多以委托研究为主。而日本产学合作政策改革对象更多的是针对大学,通过制度上、组织上的调整,扫除大学参与产学合作的障碍。2011年以后实施的产学合作政策更加强调人才、网络和风险资金的建设。总体说来,日本产学合作政策中不仅含有宏观层面的指导性原则,还包括中微观可操作性的政策,如细化产学合作利益分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等。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日本逐渐建立起大学拥有产权,并把产权转移给企业的产学合作模式,由原来的大学研究者与企业的非契约式合作模式转变成以大学产学合作办公室为媒介的契约式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