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协调等级的划分:新疆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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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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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为协调度,k为协调系数,令k≥2。α、β为待定权数,由于本文认为城镇化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同等重要,故α、β的取值相同,均设定为0.5。该式反映了在城镇化和生态环境发展水平一定的条件下,为使城镇化和生态环境的负荷效益最大,城镇化和生态环境效益进行组合协调的数量程度。0≤C≤1,最大值即最佳协调状态;反之C越小,则越不协调,本文设定如下协调度的等级及其划分标准,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