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内蒙古退牧还草工程2018年工程区与非工程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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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草原生态补偿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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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及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1],一期工程2010年底到期,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基本建设资金135亿元,建设草原围栏任务为7.78亿亩。2003年退牧还草任务一亿亩,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占总任务的66.45%[3],涉及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和呼市7个盟市36个旗县(区)。同时,内蒙古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启动了地方退牧还草工程,力求加快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的修复,第一期工程完工后内蒙古共完成退牧还草任务0.17亿公顷,占全区草原总面积的22.7%,其中轮牧面积40.7万公顷,禁牧面积723.5万公顷,休牧面积863.2万公顷,补播面积72.5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