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故意杀人罪判决结果分布(20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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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本土化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及延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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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以看出刑事司法对于被告人进行量刑的总体态势:第一,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受到了严格限制,5年内只有249个案件的被告人因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被限制适用的痕迹十分明显。第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频率偏低。在死刑受到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刑法应当通过较为严苛的生刑对该犯罪行为进行处断,以维持刑法的威慑程度和惩罚力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行刑方式在实际上就是我国最为严厉的生刑执行手段,是在不执行死刑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生命权利予以事后保护与尊重的最有力手段。然而,司法机关更倾向于适用长期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生刑的执行明显轻缓。第三,既遂和未遂的量刑区分不明显。(1)在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中,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意味着被害人生与死的差别,本应在量刑中体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既遂和未遂行为均有很大比例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因在于法院对于既遂行为的处断偏向于轻缓而对于从轻情节把握过于宽松,使被告人获得过多从轻处断的可能。这意味着行为人实际所承受的刑罚低于其应当遭受的责难,刑罚并不能够完全确认被害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