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数据类型及相应的数据获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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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反思及类型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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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目前部分寄居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的数据规则,也应作调整,比如区分不同的数据类型来设置相应的规则。目前我国已有众多涉及个人信息的规范性文件,比如,2019年4月公安部发布的《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第6.6条“共享和转让”中规定“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共享、转让。如存在个人信息共享和转让行为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共享和转让行为应经过合法性、必要性评估;……”该指南对数据共享的规则采取了不区分数据类型的一体对待的做法。但依本文的论证,在更新本指南时,或许可对不同类型的数据采取不同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