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警犬鉴别的流程以及行为表现》
一个符合法庭科学要求的警犬气味鉴别犬,必须遵循下列行为原则:犬必须是很乐意去进行气味鉴别,犬应确实具备气味鉴别的能力,工作人员能明显感觉到鉴别犬的行为表现是很欢快,自己非常乐意去工作;犬并不优先喜爱犯罪嫌疑人的气味;必须具有一个标准的鉴别形式;犬进行鉴别的地点及犬在鉴别时不受训导员的任何影响,训导员不能有任何的暗示;在没有相同气味时,犬必须有一种明显的表现形式。
图表编号 | XD00101264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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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01 |
作者 | 高一龙、吴德华、宋珍华、李金锋、田家麟、刘锁英 |
绘制单位 | 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