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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前言……………………………桑德罗·斯奇巴尼1

引言1

§1.罗马法1

§2.法的概念和罗马观念4

§3.法的沿革和罗马法的发展阶段6

§4.公法和私法命令性规范或绝对规范和任择性规范9

或补充规范9

§5.个别法或特殊法和共同法或一般法特权10

§6.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12

§7.法的渊源15

§8.法的解释19

§9.私法的议题及其各个部分主观法23

§10.罗马法学的系统方法24

总论29

Ⅰ.权利主体或权利能力29

§11.权利主体总论29

§12.权利能力的要件——Ⅰ、人的存在30

§13.权利能力的要件——Ⅱ、自由身分 自由人31

和奴隶31

§14.取得自由地位的方式34

§15.权利能力的要件——Ⅲ、市民身分39

§16.权利能力的灭失41

§17.变更权利能力的条件42

§18.法人50

§19.团体(Universitate personarum)51

§20.基金会(piae causae)国库和尚未继承的遗产53

§21.法人的消灭55

Ⅱ.权利的取得与丧失56

§22.法律事实继承56

§23.法律事实的分类57

§24.适法行为意思的要件58

§25.通过他人表示意思和意思代理61

§26.对适法行为后果的自愿限制 条件,负担62

和期限62

§27.适法行为的原因66

§28.适法行为的种类67

§29.适法行为的无效意思瑕疵概述68

§30.意思瑕疵障碍性错误70

§31.诈欺72

§32.胁迫74

§33.对无效性的补救76

§34.非法行为77

§35.非法行为的后果:赔偿损失79

§36.时间81

§37.错误82

Ⅲ.权利保护85

§38.诉讼85

§39.诉讼的不同种类86

§40.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沿革92

§41.诉讼起始和争讼程序97

§42.辩护和抗辩证据100

§43.判决和执行程序103

§44.非常程序令状和恢复原状105

§45.诉讼的消灭106

分论113

家庭法113

§46.家庭关系的性质和基本制度113

Ⅰ.罗马家庭114

§47.罗马家庭的实质和历史起源114

§48.罗马家庭对家子的接纳——Ⅰ.尊从“父权”117

§49.罗马家庭对家子的接纳——Ⅱ.归顺“夫权”120

§50.家子脱离罗马家庭最小人格减等122

§51.家父124

§52.父权和对人的权力125

§53.父权和财产方面的权力特有产129

§54.对奴隶的支配权133

§55.受役状态135

§56.他权人的债137

Ⅱ.家社会或自然家庭140

§57.自然家庭的实质140

§58.婚姻141

§59.婚姻的要件和障碍144

§60.婚姻的效力146

§61.婚姻的解除离婚147

§62.订婚152

§63.姘合154

§6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155

§65.嫁资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158

§66.嫁资的设立160

§67.婚姻存续期间的嫁资161

§68.退还嫁资有关诉讼和保障163

§69.结婚赠与167

Ⅲ.监护和保佐169

§70.监护和保佐的实质及其历史起源169

§71.妇女监护170

§72.未适婚人监护监护人的权力和监护的种类173

§73.未适婚人监护的承担、能力、豁免和期限176

§74.监护人与受监护人间的法律关系178

§75.对精神病人、浪费人和未成年人的保佐180

物法183

§76.一般概念183

Ⅰ.物185

§77.物及其分类185

§78.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消耗物和非消耗物,187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187

§79.要式物和略式物不动物和可动物190

§80.所有权的概念194

Ⅱ.所有权194

§8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97

§82.原始取得方式先占和取得埋藏物198

§83.添附201

§84.加工206

§85.混合与混杂207

§86.对孳息的原始取得208

§87.取得的结束方式让渡209

§88.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善意所有212

§89.取得的其他结束方式216

§90.时效取得和长期取得时效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217

§91.优士丁尼法中的时效取得和取得时效221

§92.所有权的丧失226

§93.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227

§94.排除妨害之诉230

§95.共同所有权或共有230

§96.基于相邻关系的责任和诉讼235

§97.对所有权的限制240

§98.有关相邻关系的一般限制245

§99.善意占有和善意占有诉讼248

Ⅲ.役权251

§100.一般概念251

§101.地役权253

§102.各种地役权254

§103.人役权256

§104.用益权和准用益权257

§105.使用权,居住权和对奴隶和牲畜的劳作权258

§106.役权的设立259

§107.役权的消灭262

§108.确认役权之诉263

Ⅳ.永佃权和地上权264

§109.关于永佃权和地上权的历史概述264

§110.优士丁尼法中的永佃权267

§111.优士丁尼法中的地上权268

Ⅴ.占有和准占有270

§112.占有的概念及其要件270

§113.各种占有273

§114.占有的取得和丧失274

§115.占有诉讼278

§116.权利的占有或准占有280

债法283

§117.一般概念283

债法总论287

Ⅰ.债的标的287

§118.标的种类和要件287

§119.种类之债和选择之债289

§120.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290

Ⅱ.债的主体293

§121.同可变主体的债293

§ 122.份额之债和连带之债或共有之债293

Ⅲ.债的效力299

§123.民法债和裁判官法债299

§124.民法债和自然债纯自然债299

§125.非纯正的自然债303

§126.债的渊源或债因的概念和分类306

Ⅳ.债的渊源306

§127.契约307

§128.契约中的代理和为第三人达成的契约310

Ⅴ.债的转移315

§129.转移的起源和性质315

§130.转移的原因、限度和效力316

Ⅵ.债的消灭318

§131.一般概念318

§132.履行或清偿319

§134.债的更新322

§133.清偿的效力和替换322

§135.正式免除和其他当然消灭的原因324

§136.抵销和因抗辩消灭的原因325

Ⅶ.债的变更328

§137.一般概念328

§138.迟延329

§139.看管的责任意外事件331

§140.对于追夺和暗藏瑕疵的责任332

§141.支付利息的义务333

Ⅷ.债的担保336

§142.一般概念336

§143.定金,违约金协议,宣誓和债务协议336

§144.一般的债务承保337

§145.偿还担保338

§146.关于他人债务的协议和特定委托340

§147.实物担保概念及其历史发展341

§148.质权和抵押本质,条件,标的344

§149.质权和抵押权的设立346

§150.质押债权人的权利348

§151.抵押之诉和质权或抵押的消灭349

债法分论351

Ⅰ.允诺351

§152.允诺351

Ⅱ.口头契约353

§153.债务口约,誓言,嫁资口约353

§154.要式口约355

§155.债权誊账359

Ⅲ.文字契约359

§156.约据和亲笔字据360

Ⅳ.实物契约361

§157.信托361

§158.消费借贷362

§159.使用借贷365

§160.寄托367

§161.质押369

§162.买卖371

Ⅴ.合意契约371

§163.租凭376

§164.合伙379

§165.委托381

Ⅵ.无名契约384

§166.无名契约的性质和起源384

§167.主要的无名契约387

Ⅶ.简约和协议391

§168.无形式简约和附加简约391

§169.裁判官法的正当协议394

Ⅷ.准契约396

§170.无因管理以及类似之债396

§171.不当得利398

§172.共有399

Ⅸ.非法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401

§173.私犯及其个人后果401

§174.盗窃和抢劫402

§175.契约外损害和侵辱403

§176.准私犯405

§177.其他非法行为406

§178.对债权人的欺诈和保利安之诉407

§179.出示义务航海者之间分担损失409

取得的一般原因和方式410

赠与和生前概括继承410

Ⅰ.赠与410

§180.赠与的概念410

§181.赠与的限度和特定形式412

§182.特殊赠与413

§183.对赠与的撤销414

Ⅱ.生前概括继承416

§184.概括继承的概念和生前概括继承的种类416

§185.生前概括继承的效力417

死因概括继承或遗产继承420

Ⅰ.一般原则420

§186.罗马继承的一般概念和起源420

§187.遗产继承的标的、效力和性质422

§188.遗产继承的要件427

§189.直接取得和接受继承 未继承的遗产429

§190.遗嘱继承与无遗嘱继承的关系432

§191.继承指命中的接替和继承转移434

§192.增添权435

§193.弃权照顾,分离照顾和财产清单照顾438

§194.遗产占有441

的趋同444

§195.遗产继承和遗产占有的关系以及两种制度444

§196.要求继承之诉445

§197.关于遗产之令状448

§198.共同继承人间的关系和遗产分割之诉448

§199.遗产的转让450

Ⅱ.遗嘱继承451

§200.遗嘱451

§201.遗嘱能力和遗嘱继承能力453

§202.优士丁尼以前法的遗嘱形式457

§203.新法中的遗嘱形式459

§204.设立继承人的形式和要件461

§205.各种各样的设立462

§206.设立特定物继承人464

§207.设立继承人的方式469

§208.继承替补470

§209.遗嘱的无效473

Ⅲ.无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477

§210.一般概念477

§211.依据早期市民法的无遗嘱继承478

§212.依据裁判官法的无遗嘱继承480

§213.以后的发展德尔图里安和奥尔菲兹安元483

老院决议以及希腊-罗马时期的改革483

§214.《新律》118和127484

§215.财产合算487

Ⅳ.违反遗嘱的法定继承489

§216.一般概念489

§217.形式的法定继承489

§218.实际的法定继承和法定继承份额制度491

§219.《新律》115494

Ⅴ.遗赠和遗产信托496

§220.遗赠的概念及历史496

§221.遗产信托和遗嘱附书的概念和历史499

§222.优士丁尼法中的遗赠和遗产信托501

§223.遗赠的取得504

§224.共同受遗赠人之间的合并和增添权505

§225.受遗赠人的诉权和保障507

§226.削减遗赠 “法尔其第法的四分之一”508

§227.遗赠的无效510

§228.先取遗赠512

§229.概括的遗产信托515

§230.遗产信托受益人的替补和家庭遗产信托518

Ⅵ.各种死因取得519

§231.死因赠与519

§232.死因得利520

§233.国库继承520

译后记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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