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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荷据时期的教育行政1

第二章明郑时代的教育行政7

第一节 明郑建立政府体制的经过7

第一项 明郑在台湾的经营7

第二项 关於所设官之官阶9

第三项 郑成功之设官10

第二节 教育行政机构及其职责12

第一项 教育行政主管机构12

第二项 教育行政工作13

第三项 明郑之学校行政13

第四项 明郑之教育行政官16

第一目 礼官16

第二目 国子监学官18

第三目 漳泉学政18

第一节 教育宗旨19

第三章清代之教育行政19

第一项 顺治九年的「卧碑文」20

第二项 康熙四十一年的「训饬士子文」21

第三项 康熙九年与雍正二年的「圣谕广训」22

第四项 乾隆五年的「太学训饬士子文」23

第五项 雍正的「朋党论」25

第二节 台湾地方教育行政机关28

第一项 台湾最高教育行政机关—提督学政28

第二项 提督学政的任期及职责32

第一目 三年任期以主持岁科两试32

第二目 学政其它权责33

第三目 观风34

第三项 对学政的限制36

第四项 台湾提督学政兼职表38

第五项 提调46

第六项 官民语言沟通之问题47

第三节 学校行政48

第一项 学校种类49

第二项 台湾儒学之设置50

第三项 儒学设官及学官职责53

第一目 儒学设官53

第二目 学官职责55

第四项 学校藏书56

第五项 教育经费59

第一目 薪俸及养廉的意义59

第二目 兼台湾学政的台湾道署之编制及经费61

第三目 儒学署之编制及经费运用62

第六项 台湾儒学的建置沿革64

第一目 台湾府儒学(光绪十三年改名为台南府儒学)65

第二目 台湾县儒学(光绪十三年改名为安平县儒学)70

第三目 凤山县儒学74

第四目 诸罗县儒学(乾隆五十七年改名为嘉义县儒学)76

第五目 彰化县儒学77

第六目 淡水厅儒学(在竹堑,光绪元年改名为新竹县儒学)78

第七目 其它各府厅县学79

第七项 台湾各儒学的学额及贡额80

第一目 学贡额通例81

第二目 台湾府学额贡额(光绪十三年改名为台南府儒学)84

第三目 台湾县学额贡额(光绪十三年改名为安平县儒学)86

第四目 凤山县学额贡额87

第五目 诸罗县学额贡额(乾隆五十七年改名为嘉义县学)87

第六目 彰化县学额贡额88

第七目 淡水厅学额贡额(光绪元年改名为新竹县学,在竹堑)89

第八目 噶玛兰厅学额贡额(光绪元年改名为宜兰县)91

第九目 澎湖厅学额贡额93

第十目 新竹县学额贡额94

第十二目 台北府学额贡额96

第十一目 苗栗县学额贡额96

第十四目 其它儒学学额贡额97

第十三目 台湾府学额贡额(台中)97

第八项 台湾贡生名录98

第一目 台湾府学贡生名录99

第二目 台湾县学贡生名录(附安平县学贡生名录)111

第三目 凤山县学贡生名录119

第四目 诸罗县学贡生名录126

第五目 彰化县学贡生名录(雍正元年设县)133

第六目 淡水厅学贡生名录(雍正元年设厅,嘉庆十六年分出噶玛兰,光绪元年分成新竹、淡水及基隆并改县)139

第七目 新竹县学贡生名录(光绪元年设县,其前为淡水厅)142

第八目 其他县学贡生名录143

第四章日据时期之教育行政151

第一项 前期—试验时期(光绪二十一年至民国八年,一八九五年至一九一九年)154

第一目 时代背景154

第一节 教育政策与方针154

第二目 消极同化政策与差别教育制度157

第二项 後期—制度化时期(民国八年至三十四年,一九一九年至一九四五年)171

第一目 时代背景171

第二目 制度化初期(民国八年至十一年)175

第三目 进展时期(民国十一年至二十六年)178

第四目 战时体制期(民国二十六年至三十四年)180

第二节 教育行政机关191

第一项 日据初期191

第一目 台湾总督府临时条例191

第二目 台湾总督府条例192

第三目 学务部192

第四目 地方官制193

第二项 民政实施初期(光绪二十二年 日明治二十九年四月起)195

第一目 中央官制195

第二目 地方官制198

第三目 中央与地方官制201

第三项 学务行政缩编时期202

第一目 中央官制202

第二目 地方官制208

第四项 总务局所属时期210

第一目 中央官制210

第二目 地方官制212

第五项 第一次内务局所属时期214

第一目 中央官制214

第二目 地方官制216

第六项 民政部所属时期218

第一目 中央官制218

第二目 地方官制223

第七项 第二次内务局所属前期224

第一目 中央官制224

第二目 地方官制226

第八项 第二次内务局所属後期229

第一目 中央官制229

第二目 地方官制230

第九项 文教局—直属台湾总督期231

第一目 中央官制231

第二目 地方官制243

第三目 教育动员245

第三节 教育行政人员252

第一项 中央教育行政人员252

第二项 编修官及编修书记268

第一目 公学校用图书审查规程268

第二目 台湾总督府图书编修职员官制269

第三目 台湾公学校教科用图书审查委员会规程270

第四目 教科书调查会规程271

第一目 社会教育官272

第二目 社会事业主事、社会事业书记、社会教育书记272

第三项 社会教育行政人员272

第三目 社会教育主事273

第四项 教员检定委员274

第一目 教员检定之演变274

第二目 台湾教员免许(许可)令施行规则277

第五项 留学生监督278

第一目 留日学生概况278

第二目 高砂学寮280

第三目 文部省直辖学校特别入学规定282

第六项 教育视导人员282

第一目 视导制度之创立282

第二目 後期演变286

第七项 地方教育行政人员290

第一目 县制期290

第二目 厅制期291

第三目 州制以後292

第四节 教育经费295

第一项 教育经费之分担295

第二项 教育费在岁出预算所占比例299

第三项 教育费之分配303

第四项 山胞之教育费305

第五节 教育法令与重要措施310

第一项 颁发教育敕语311

第二项 公学校令之颁布311

第三项 台湾教育令之制定与修正314

第一目 台湾教育令之制定314

第二目 台湾教育令之修正321

第四项 战时体制与学制327

第一目 国民学校令与义务教育327

第二目 战时非常措施与学生动员330

第一目 「国语(日语)学校」及其附属学校之行政335

第一项 「国语(日语)学校」及日语传习所335

第六节 各级学校教育行政335

第二目 日语传习所之行政351

第二项 初等教育行政363

第一目 台湾教育令公布前之初等教育行政364

第二目 台湾教育令公布後之初等教育行政375

第三目 「修正台湾教育令」发布後之初等教育行政377

第四目 日据末期之初等教育行政382

第五目 「共学」(即台日同校)问题389

第六目 初等教育之教员391

第七目 附:学前教育395

第三项 中等教育行政398

第一目 男子中等教育行政400

第二目 女子中等教育行政403

第四项 职业教育行政409

第一目 对台人之实业教育机关409

第二目 对在台日人之实业教育411

第三目 「共学制」(即同校制)以後412

第五项 师范教育行政414

第一目 「国语(日语)学校」之师范教育行政416

第二目 师范学校之行政419

第六项 高等教育行政426

第一目 台湾教育令发布前之专科教育行政428

第二目 台湾教育令发布後之专科教育行政429

第三目 修正台湾教育令发布後之教育行政430

第四目 附:高等学校之行政433

第五目 台北帝国大学之行政433

第七项 特殊教育行政439

第一目 盲哑教育行政439

第二目 感化教育行政440

第八项 附:私立学校之管理441

第一目 私立学校设立废止规则441

第三目 民国十一年(日大正十一年,西元一九二二年)修正规则442

第二目 私立学校规则442

第四目 民国二十三年(日昭和九年)修正规则443

第五章台湾光复後之教育行政445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445

第一项 光复初期之教育行政机关445

第一目 省级教育行政机关445

第二目 省辖市教育行政机关451

第三目 县教育行政机关452

第四目 县辖市教育行政机关452

第五目 县以下各级教育行政机关452

第二项 教育行政机关之演变454

第一目 省级教育行政机关454

第二目 县市级教育行政机关477

附录:九年国民教育的实施485

第一项 教育基本方针486

第二节 主要教育行政措施486

第二项 各项教育制度之确立487

第一目 学前教育与初等教育之改制491

第二目 中等教育之改制492

第三目 师范教育之改制496

第四目 高等教育之改制499

第五目 特殊教育与社会教育之改制501

第三节 各级学校教育行政503

第一项 国民学校之行政503

第一目 国民学校之行政组织503

第二目 现行之行政组织510

第二项 中等学校之行政511

第一目 中等学校之行政组织511

第二目 现行之行政组织514

第三目 高级中学之行政组织519

第一目 法定之行政组织521

第三项 专科学校之行政521

第二目 现行之行政组织525

第四项 大学及独立学院之行政527

第一目 法定之行政组织527

第四节 教育人员536

第一项 教育人事制度之建立536

第一目 教育人事法令之制度536

第二目 教育人事机构之设立537

第二项 教育人员之任用538

第一目 各级教育行政人员之任用538

第二目 各级学校校长之任用541

第三目 各级学校教师之任用549

第五节 教育经费568

第一项 省教育经费568

第一目 省教育经费之来源568

第二目 省教育经费之分配571

第三目 省教育经费预算之编列583

第二项 县市教育经费585

第一目 县市教育经费之来源585

第二目 县市教育经费之分配589

第三目 各县市教育经费之比较595

第四目 县市教育经费预算之编列599

第六节 教育视导600

第一项 教育视导之组织600

第一目 光复初期之教育视导600

第二目 国民教育辅导602

第三目 中等教育辅导617

第二项 教育视导人员620

第一目 教育视导人员应具备之资格620

第二目 教育视导人员之职务622

第三项 教育视导之加强624

第七节 开拓教育的新境界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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