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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违纪定性1

一、违反党纪1

目 录1

八、大头小尾2

十三、套汇2

十二、逃汇2

十一、索贿2

十、缺号漏帐2

九、隐匿凭证2

七、以多报少2

六、以少报多2

五、窃取现金2

四、虚报坏帐2

三、侵吞不报2

二、盗用支票2

十九、以“内联”为名变相买卖外汇3

十八、外汇方面扰乱金融3

十七、外汇方面违法乱纪行为3

十五、叛党行为3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汇和外汇帐户3

十六、在党内进行分裂活动3

二十三、投机倒把分子4

二十五、投机违法行为人4

二十四、投机倒把嫌疑人4

二十六、投机倒把情节严重4

二十二、上宽下严4

二十一、漏税4

二十、欠税4

二十七、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5

二十八、单位投机违法5

二十九、城乡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违章5

行为5

三十、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5

三十一、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5

三十二、坐地分赃5

三十三、买空卖空5

资、物品6

四十二、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6

四十一、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6

批件、执照6

四十三、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其6

他手段骗买骗卖6

三十七、牟取暴利6

三十九、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6

三十八、禁止上市的物品6

三十六、无照经营6

三十五、非法经营6

三十四、以次顶好、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短尺少秤6

四十、就地转手倒卖6

四十四、倒卖国库券7

四十五、黑市交易7

四十六、经销伪劣商品7

四十七、不正当竞争7

四十八、虚假广告7

四十九、违反政策农转非7

五十三、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务拨款或者8

补贴的行为8

五十四、收授“回扣”、“佣金”、“馈赠”8

五十一、宽大无边8

五十、滥发奖金、实物、补贴8

五十二、以权代法8

五十五、舞弊标准9

五十六、违纪性舞弊9

五十七、违法性舞弊9

五十八、窃取现金的舞弊9

五十九、窃取财产的舞弊9

六十六、白条10

七十一、小仓库10

七十、粉饰10

六十九、现金超限10

六十八、书写错误10

六十七、无证记帐10

六十二、小金库10

六十五、计算错误10

六十四、重帐错误10

六十三、白发票10

六十一、帐外资财10

六十、空头支票10

八十、虚设帐户11

八十一、承包企业的财务处理的违纪行为11

七十九、伪造凭证11

七十八、坐支现金11

八十二、涨价、加价收入处理中的违纪行为11

八十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11

七十二、白条抵库11

七十六、篡改凭证11

七十五、违章报销11

七十四、套购11

七十三、漏帐错误11

七十七、错弊11

九十、出卖公房的使用权12

九十六、强迫命令12

九十四、关门主义12

九十三、个人主义12

九十二、自由主义12

九十一、转让公房的承租权12

九十五、极端民主化12

八十九、泄密12

八十八、变相涨价12

八十七、哄抬物价12

八十六、变相报销12

八十五、变相降价12

八十四、随意提价12

一百零四、违禁物品13

一百零三、公安队伍的行业不正之风13

一百零二、损公肥私13

一百零一、假公济私13

一百、关系网13

九十九、庸俗关系学13

九十八、特权13

九十七、特殊化13

一百零五、特别重大事故14

一百零六、乡镇企业负责人的不正当收入14

一百零七、派别和阴谋活动14

一百零八、违犯党的组织原则14

一百一十八、用人上的本位主义15

一百一十七、家长作风15

一百一十六、一言堂15

一百一十四、小团体主义15

一百一十五、个人专断15

一百一十二、分裂主义15

一百一十一、宗派主义15

一百一十、地方主义15

一百零九、小集团活动15

一百一十三、山头主义15

一百一十九、命令主义16

一百二十、本位主义16

一百二十一、伪证行为16

一百二十二、包庇袒护犯罪16

一百二十三、渎职16

一百二十四、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17

一百三十、诱奸18

一百三十四、腐化18

一百三十三、虐待18

一百三十一、奸淫18

一百三十二、卖淫18

一百二十八、嫖娼18

一百二十七、骗取荣誉18

一百二十六、骗取名利18

一百二十五、购销人员玩忽职守18

一百二十九、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18

一百三十五、堕落19

一百三十六、诬告陷害19

一百三十七、违反外事纪律19

一百三十八、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党纪19

一百四十三、盗伐林木错误20

一百四十五、经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20

一百四十四、滥砍乱伐林木错误20

一百四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

一百四十二、以医谋私20

一百四十一、毁灭证据20

一百三十九、失密20

一百四十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21

一百四十七、违反财政和经济活动纪律21

一百四十八、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21

一百四十九、赃款赃物21

一百五十、企业违法行为21

一百五十六、命令主义22

一百五十五、打击报复22

一百五十七、不正之风22

一百五十一、违反财经纪律22

一百五十三、蓄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22

一百五十二、株连22

一百五十四、拉帮结派22

一百六十一、无政府主义23

一百六十三、官僚主义23

一百六十二、泄露党和国家机密23

一百六十四、以权谋私23

一百六十、无政府状态23

一百五十九、教条主义23

一百五十八、脱离群众23

一百六十五、分散主义24

一百六十六、文牍主义24

一百六十七、经验主义24

一百六十八、地方民族主义24

一百六十九、大民族主义24

一百七十、失职错误24

一百七十一、失职类错误的构成25

一百七十二、政治方面的失职错误28

一百七十三、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失职错误29

一百七十八、过失泄露秘密错误30

一百七十七、宣传工作中的失职错误30

一百七十四、不制止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30

一百七十五、不解决思想问题、实际问题的错误30

一百七十六、不制止严重违法乱纪的错误30

一百七十九、经济方面的失职错误31

一百八十、物资储运工作中的失职错误32

一百八十一、基本建设失职错误32

一百八十二、企业管理失职错误33

一百八十四、长期积压,保管不善34

一百八十五、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制止不力错误34

一百八十三、长期失察34

一百八十六、公共社会管理方面的失职错误35

一百八十七、失职致使危害公共安全恶性事故发生的错误35

一百八十八、救灾抢险失职错误36

一百八十九、公用事业管理失职错误36

一百九十、资源环境方面的失职错误36

一百九十一、教育及文化管理的失职错误36

一百九十二、社会管理工作的失职错误36

一百九十四、经济行政执法失职错误37

一百九十三、执纪执法失职错误37

一百九十五、违反和破坏党的民族政策错误的特征38

一百九十六、组织、人事类错误的特征38

一百九十七、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错误38

一百九十八、严重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错误39

一百九十九、利用职权或弄虚作假,为家属、子女、亲友谋取利益错误39

二百、非组织活动错误39

二百零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39

言论错误40

二百零五、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40

二百零四、涉外活动中的政治错误40

二百零三、出卖党和国家秘密错误40

二百零二、拒不纠正冤假错案错误40

二百零六、违反、破坏党的宗教政策错误的特征41

二百零七、宣传工作中的严重政治错误41

二百零八、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错误42

二百零九、为家属、子女、亲友谋取户籍方面的利益错误43

二百一十、以不正当方式或手段、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错误43

二百一十三、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类错误44

二百一十二、拒不执行和违反党的方针政策错误44

擅自变更路线错误44

二百一十一、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44

二百一十四、侵犯党员、群众批评、检举、控告权错误45

二百一十五、侵犯党员、群众申辩、辩护、申诉权错误45

二百一十六、侵犯党员、群众选举权、被选举权错误46

二百一十七、经济类错误46

二百一十八、敲诈勒索错误49

二百一十九、投机倒把错误49

二百二十、走私错误50

二百二十三、诈骗错误52

二百二十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52

二百二十二、破坏、哄抢公私财产错误52

二百二十四、盗窃错误53

二百二十五、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钱物错误53

二百二十六、接受礼品错误54

二百二十七、行贿错误54

二百二十八、受贿错误55

二百二十九、占用错误56

二百三十二、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57

二百三十、侵占错误57

二百三十一、贪污错误57

二百三十三、偷税抗税错误58

二百三十四、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59

或补贴59

二百三十五、挪用专项资金59

二百三十六、挪用公款错误60

二百三十七、借用公款错误60

二百三十八、用公款超标准买房、建房、装修住房61

二百三十九、挥霍浪费错误61

二百四十、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62

二百四十一、大额财产来源不明错误62

二百四十三、不执行党组织决定错误63

二百四十六、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64

二百四十五、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64

二百四十四、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64

二百四十八、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65

二百四十七、通奸65

二百五十二、建筑行业贿赂案件66

二百五十一、投机违法案件66

二百五十、权钱交易案件66

二百四十九、与直系血亲发生性关系66

二百五十四、企业人员经济违法违纪案件67

二百五十三、农村党员干部经济违法违纪案件67

二百五十六、诈骗案件68

二百五十五、供销系统受贿案件68

二、司法行为70

二百四十二、擅自减免税收或动用国库款项70

第二部分70

一、非法70

三、法律行为70

四、非法出版活动70

五、以“内联”为名变相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70

六、设“外汇小金库”71

七、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71

八、违反防汛条例行为71

九、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72

十一、价格违法行为72

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72

十四、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行为的认定73

十三、商际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73

十二、违法经济合同的认定73

十七、违法的行政行为74

十六、法律的行政行为74

十五、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74

十八、一般吸毒行为75

二十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75

二十、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75

十九、成瘾吸毒行为75

二十二、进行流氓活动的行为76

二十三、煽动群众闹事、制造混乱的行为77

违法定性77

二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77

二十五、违反枪支、弹药、刀具、危险物品等管理规定的行为78

二十六、违反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等管理规定的行为79

二十七、违反水陆运输安全规定的行为80

二十八、违反某些民用设置、施工设施等安全规定的行为81

二十九、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82

三十、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84

三十一、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84

三十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85

三十三、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86

三十四、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行为88

三十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89

三十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89

三十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90

三十八、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91

三十九、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95

四十、卖淫、嫖宿暗娼,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行为95

四十一、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96

四十二、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行为97

四十三、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行为98

四十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行为98

四十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98

四十六、影响救火救灾的行为100

四十七、在消防方面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行为100

四十八、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101

五十、违反交通规则,妨碍交通的行为105

四十九、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劝阻的行为105

五十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或种植罂票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107

五十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08

五十三、违反有关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110

五十四、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行为110

五十五、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110

五十六、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而起诉的111

案件111

五十九、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112

而起诉的案件112

五十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而起诉的案件112

五十七、先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112

六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113

起诉的案件113

六十一、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保护人身权、113

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起诉的案件113

六十二、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证照的申113

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而起诉的案件113

而起诉的案件114

六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114

六十四、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起115

诉的案件115

六十五、假冒商品115

六十六、假劣药品116

六十七、危害健康商品116

六十八、不影响厂外环境的污染事故116

六十九、法院受理的环境纠纷案件116

七十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17

七十一、乡镇企业禁止从事的生产项目117

七十、环境纠纷117

七十三、无效的民事行为118

七十四、交通侵权行为119

七十五、交通事故119

七十六、交通事故损伤的认定121

七十七、涉外交通事故125

七十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125

七十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25

八十一、赌博行为127

八十、回扣、手续费127

第三部分 犯罪定性128

一、刑事犯罪128

二、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公共财物的案件128

三、“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128

四、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129

五、反革命罪129

七、妨害婚姻家庭罪130

六、现行反革命罪130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认定受贿罪的几个问题131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31

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31

十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种类131

十二、反革命罪的种类132

十三、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种类132

十四、毒品犯罪132

十五、走私毒品罪133

十六、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33

十八、非法携带、运输特殊化学品进出境罪134

十七、非法提供毒品罪134

十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135

二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136

二十一、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136

二十二、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136

二十三、非法持有毒品罪137

二十四、走私淫秽物品罪138

二十五、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138

二十六、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39

二十七、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39

二十九、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140

二十八、假冒商标罪的犯罪主体140

三十、传播淫秽物品罪141

三十一、淫秽物品141

三十二、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141

三十三、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定罪问题142

三十四、对劳改、劳教人员流氓行为的定罪142

三十五、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142

三十六、军人违反职责罪142

三十七、贿赂罪143

三十八、渎职罪143

四十、徇私舞弊罪144

三十九、渎职罪的种类144

四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5

四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145

四十三、贪污罪145

四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146

分类146

四十五、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146

146

四十八、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47

四十九、危害公共安全罪147

四十七、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47

四十六、资敌罪147

五十、反革命杀人、伤人罪148

五十一、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148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问题148

放贷谋利的行为149

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归己和个人以公款149

五十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149

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好处费”、“回扣”等名义收受财物的行为149

现金的行为149

谋取利益,接受对方物品,只付部分149

五十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149

五十二、重婚行为的认定149

五十四、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149

五十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150

公物供个人使用150

五十七、盗伐、滥伐林木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的认认定150

六十、拐卖人口罪151

六十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51

六十二、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151

六十一、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151

严重”的认定151

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151

五十九、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151

五十八、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151

七十、盗窃爆炸物品的定罪152

六十九、倒卖一般物资的发票是否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问题152

六十七、产品标识要求152

六十八、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计算152

六十五、对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问题152

六十四、盗窃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否按票面数额计算问题152

六十六、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有奖储蓄券应否按盗窃数额计算的问题152

七十一、私造土枪火药枪的定罪153

七十二、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153

七十三、重伤事故153

七十四、工程建设重大事故153

七十六、对恶毒攻击、诽谤中央领导同志是否构成犯罪问题155

七十七、历史反革命分子155

七十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155

七十八、特务间谍分子156

七十九、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57

八十、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157

八十一、国民党地下建军部队与地主土匪还乡武装158

八十二、汉奸158

八十三、反动会道门头子158

八十四、起义人员158

八十五、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159

八十六、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案件159

八十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活动以贪污论处的案件的认定159

八十八、经领导同意或经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能否以贪污罪论处问题160

八十九、由个人集资联合经营的经济组织,其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能否认定为贪污罪的问题161

九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数额应如何计算问题162

九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由其家属出面索取、收受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受贿罪与其家属能否按受贿罪共犯论处问题162

九十二、专政对象163

九十三、现行犯163

九十四、认罪服法163

九十五、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概念163

九十七、禁止进境物品164

九十八、禁止出境物品164

九十六、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164

九十九、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65

一百、人体轻伤鉴定标准168

一百零一、自首的认定169

一百零二、如何看待“送子女或亲友归案”170

一百零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170

一百零四、反革命分子170

一百零五、坏分子170

一百零六、里通外国170

一百零七、串供170

一百一十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对方物品,只付少量现金,可否认定为受贿罪以及受贿金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171

一百一十一、坦白171

一百一十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各种各义收受财物的,可否认定受贿罪的问题171

一百零九、卖国贼171

一百零八、间谍171

一百一十、非法逮捕171

一百一十四、生产资料、资金全部或者基本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由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的经济组织,其主管人员或者管理财物的人员利用经营之便,侵吞、盗窃、骗取集体财物的,可否以贪污罪论处的问题172

一百一十五、贪污财物达到多少金额才定罪172

判刑的问题172

一百一十六、惯窃罪的认定172

一百一十九、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案件中文物的鉴定173

一百二十一、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73

一百二十、正确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173

一百一十八、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173

一百一十七、被盗物的数额的计算173

一百二十二、如何认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问题174

一百二十三、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174

一百二十四、轻伤害情节严重的定罪问题174

一百二十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能构成哪些犯罪问题174

一百二十六、偷税、抗税刑事案件175

第四部分 党纪案件处理概念与原理177

一、案件审理工作177

六、党纪处分178

五、纪律制裁178

三、追究纪律责任178

四、处分党员依据178

二、定性处理178

七、免予纪律处分179

八、党内警告179

九、党内严重警告179

十、撤销党内职务179

十一、留党察看179

十三、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是否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问题180

十二、开除党籍180

十四、对免予起诉的党员是否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问题181

十五、共产党员犯罪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后,才能逮捕、起诉和审判问题181

十六、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或刑事处分应履行的手续181

十七、经纪检机关立案检查的案件,不涉及党的纪律处分的,也要作出书面结论181

十八、改组或解散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181

十九、通报批评181

二十、清除出党181

二十一、清除党内腐败分子181

二十八、取消党员资格182

二十九、恢复预备党员资格182

二十七、劝退182

三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82

二十二、免职182

二十五、自行脱党182

二十四、限期改正182

二十三、停职182

二十六、除名182

三十一、处分决定183

三十二、结案报告183

三十三、结案抄送183

三十四、处理意见183

三十五、留有余地183

三十六、建议行政处分183

三十七、建议提交司法机关处理183

三十八、刑事责任183

四十三、党的纪律184

四十六、检查组184

四十五、党规的解释184

四十四、党纪的重要作用184

四十二、党纪量纪标准184

四十一、量纪184

四十、兼听184

三十九、保留意见184

四十七、案件检查工作185

四十八、案件检查的任务185

四十九、党纪备案案件的处理185

五十、中止审理185

五十一、移送审理185

五十二、提前介入186

五十三、审理室187

五十四、案情的推论187

五十五、案件审理分析187

五十六、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党员188

五十七、正确看待党员联名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188

五十八、正确对待控告人、申诉人188

五十九、对控告案件的处理188

六十、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处理188

六十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189

六十三、案件检查要走群众路线189

六十五、事实清楚189

六十二、对犯错误的党员受到组织处理后的189

六十一、正确看待和处理匿名信件189

教育189

六十六、证据确凿190

六十七、定性准确190

六十八、手续完备190

六十九、处理恰当190

七十、案件处理工作的思想方法190

七十一、不准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犯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处理党纪案件191

七十六、情节192

七十八、纪检人员案件处理工作能力192

七十七、案情192

七十二、案件的处理决定192

七十五、错案192

七十四、假案192

七十三、集团案件192

七十九、与受处分党员谈话制度194

八十三、谈话种类195

八十二、谈话及其任务195

八十一、谈话途径195

八十、谈话语言的处理195

八十四、谈话方法196

八十五、案件中的因果规律及其在谈话活动中的作用196

八十六、对犯错误者的思想工作197

八十七、和犯错误的青年党员谈话的工作198

八十八、谈话活动的状况与发展趋势199

八十九、违纪名称200

九十、违反党纪客观方面200

九十一、违反党纪客体202

九十二、违反党纪主观方面203

九十三、违反党纪主体203

九十四、主动交代204

九十五、共同违纪205

九十六、违纪集团205

九十七、单位或党组织领导成员集体违纪205

九十八、合并处理206

九十九、比照207

一百、党内量纪的情节208

一百零一、犯错误干部210

一、行政处分211

二、行政警告211

三、行政记过211

四、行政记大过211

五、行政降级211

六、行政降职211

七、行政撤职211

第五部分 政纪处理概念211

十、政纪案件的处理212

八、开除留用察看212

九、开除公职212

十一、行政监察213

第六部分违法犯罪的处理概念与原理214

一、犯罪214

二、刑罚215

三、刑罚的目的216

四、刑罚体系217

五、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17

六、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218

七、刑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219

八、时效的中断与停止220

九、追诉时效220

十、追诉时效的起算221

十一、追诉时效的期限221

十二、类推221

十三、法定刑222

十四、罪状222

十五、犯罪构成223

十六、犯罪构成要件224

十七、犯罪主体225

十八、犯罪主体的种类227

十九、犯罪主观要件227

二十、犯罪客体228

二十一、犯罪的一般客体230

二十二、犯罪的直接客体230

二十三、犯罪的同类客体230

二十四、犯罪客观要件231

二十五、犯罪行为232

二十六、犯罪结果233

二十七、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34

二十八、故意犯罪235

二十九、过失犯罪236

三十、刑法上的意外事件237

三十一、犯罪的目的和动机238

三十二、犯罪的方法238

三十三、犯罪的地点239

三十四、违法种类239

三十五、劳改罪犯239

三十八、从重处理240

三十九、从轻处理240

三十六、免予追究刑事责任240

三十七、追究刑事责任240

四十、自请处分241

四十一、犯罪预备241

四十二、犯罪未遂241

四十三、紧急避险242

四十四、正当防卫243

四十五、行为人对事实的错误认识245

四十七、主犯246

四十六、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246

四十八、累犯247

四十九、从犯248

五十、胁从犯248

五十一、教唆犯249

五十二、自首250

五十三、犯罪未遂的种类250

五十四、犯罪中止251

五十五、故意犯罪阶段252

五十六、共同犯罪252

五十七、共同犯罪的形式253

五十八、罪责自负255

五十九、罪刑相应255

六十、加重255

六十一、加处255

六十二、无罪辩护255

六十三、法定刑255

六十四、执行刑255

七十、判决256

七十一、判决书256

六十九、裁定256

七十二、裁判256

六十六、刑期256

六十七、刑满释放256

六十五、供词256

六十八、释放证256

七十三、有罪判决257

七十四、有罪判决书257

七十五、无罪判决257

七十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57

七十七、不能犯257

七十八、不作为257

八十四、命令行为258

八十九、量刑258

八十七、抽象行政行为258

八十六、具体行政行为258

八十五、依职权的行政行为258

八十八、受理行为258

八十二、批准行为258

八十一、无行为能力258

八十、无责任能力258

七十九、不可抗力258

八十三、拒绝行为258

九十、量刑的情节261

九十一、数罪并罚262

九十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263

九十三、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263

九十四、一审行政案件判决的种类265

九十七、行政违法的主体266

九十五、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266

九十六、行政违法者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266

九十八、劳动教养的对象267

九十九、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责任的期限267

一百、对罪犯的奖惩种类267

一百零一、财产继承权267

一百零二、知识产权268

一百零三、经济合同269

一百零四、婚姻270

一百零九、单纯行政措施271

一百零八、行政过程271

一百零六、行政诉讼271

一百零七、行政解释271

一百零五、经济检察案件的立案前审查271

一百一十、不要式行政措施272

一百一十一、依法行政272

一百一十二、依法行政原则272

一百一十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272

一百一十四、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272

一百一十六、提起公诉273

一百一十五、自诉人273

一百一十七、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275

一百一十八、刑法276

一百一十九、诉讼法276

一百二十、刑事法276

一百二十一、刑事诉讼法276

一百二十九、单行法规277

一百二十八、执行的行政管理法规277

一百二十六、司法行政法277

一百二十七、组织法277

一百二十四、经济行政法277

一百二十三、行政法277

一百二十二、司法法277

一百二十五、公安行政法277

一百三十、立法278

一百三十一、立法机关278

一百三十二、立法技术278

一百三十三、立法程序278

一百三十四、经济立法278

一百三十八、批评权279

一百四十、法律适用279

一百三十九、法律秩序279

一百三十六、有法可依279

一百三十七、执法必严279

一百三十五、有法必依279

一百四十一、法律意识280

一百四十二、法律制度280

一百四十三、法律文件280

一百四十四、法律关系280

一百四十五、法律规范280

一百五十一、社会秩序281

一百五十、法定解释281

一百五十二、社会治安281

一百四十六、法制教育281

一百四十八、文法解释281

一百四十七、立法解释281

一百四十九、正式解释281

一百五十七、司法行政控制282

一百六十、人民调解282

一百五十九、人民义务282

一百五十八、人民权利282

一百五十六、人民司法体制282

一百五十五、司法权282

一百五十四、司法282

一百五十三、公民282

一百六十一、人民团体权利283

一百六十二、人民团体义务283

一百六十三、人民内部关系283

一百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巩固283

一百六十五、无产阶级专政283

一百六十九、工商行政管理284

一百六十八、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284

一百六十七、人民民主专政284

一百六十六、无产阶级专政体系284

一百七十、审计制度285

一百七十一、审计权285

一百七十二、依法办事和依政策办事285

一百七十三、国家赔偿285

一百七十四、检察权285

一百七十五、职权285

配合、互相制约286

一百八十一、公审大会286

一百八十、专案侦查286

一百七十七、公共秩序286

一百七十九、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286

一百七十八、公布法律286

一百七十六、审判权286

一百八十七、公证287

一百八十六、执行命令287

一百八十五、综合治理工作制度287

一百八十四、综合治理287

一百八十二、民主权利287

一百八十三、集会游行示威287

一百八十八、公证程序288

一百八十九、治安管理288

一百九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88

一百九十一、乡规民约288

一百九十二、命令性规范288

一百九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89

一百九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89

一百九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9

一百九十三、强制性规范289

一百九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90

一百九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90

一百九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290

条例290

二百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291

二百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91

二百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291

二百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291

二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291

二百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92

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292

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92

二百零八、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292

二百零九、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292

二百一十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293

二百一十三、监察部293

二百一十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293

二百一十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293

二百一十、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293

二百一十五、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94

二百一十六、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294

委员会294

二百一十七、人民法院294

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294

二百一十九、审判委员会294

二百二十二、专门人民法院295

二百二十三、中级人民法院295

二百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95

二百二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95

二百二十七、经济审判庭296

二百二十九、人民法庭296

二百二十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296

二百三十、人民调解委员会296

二百二十六、民事审判庭296

二百二十五、刑事审判庭296

二百二十四、基层人民法院296

二百三十一、检察机关297

二百三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297

二百三十三、检察委员会297

二百三十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97

二百三十五、专门人民检察院297

二百三十六、公安机关297

二百三十七、公安部297

二百四十三、司法部298

二百四十一、治安联防队298

二百四十二、司法机关298

二百三十九、公安派出所298

二百三十八、公安局298

二百四十、治安保卫委员会298

二百四十四、国务院法制局299

二百四十五、仲裁机关299

二百四十六、综合治理联席会议299

二百四十七、审计机关299

二百四十八、审计署299

二百四十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99

二百五十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00

二百六十、司法警察300

二百五十九、人民警察300

二百五十八、司法助理员300

二百五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00

二百五十一、法院副院长300

二百五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300

二百五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300

二百五十三、审判员300

二百五十二、审判委员会委员300

二百五十、法院院长300

二百六十一、刑事警察301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302

第七部分 案件处理原则302

一、党内量纪原则302

三、党纪的基本原则303

四、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303

平等的原则303

五、案件检查必须贯彻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304

六、案件检查必须坚持的实事求是原则304

七、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方法的原则304

八、处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的原则304

九、数罪并罚的原则304

十、缓刑适用的原则305

十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306

原则306

十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06

十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11

十四、污染者负担原则312

十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313

十六、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管理处罚的运用原则313

十七、处理涉外交通事故的原则315

错误的党纪处分316

第八部分 若干违纪案件的处理316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316

二、对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的党317

纪处分317

三、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的党纪处分318

四、对干部、职工从事个人经商和其他非法318

经营活动的处理318

五、对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处理318

九、对外汇方面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319

十二、对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的处理319

十一、对陪同人员收取小费的处理319

十、对在受理华侨捐献中营私舞弊的处理319

七、对在同违犯党纪的行为和犯罪分子作319

处理319

八、对高级干部在住房方面以权谋私案件的319

斗争中知情不报或出伪证的党员的处理319

六、严禁党政干部获取不正当收入319

十七、对借节日之机滥发钱物的处理320

十六、对受拘留处罚的党员的处理320

十八、对党内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纪律案件的320

处理320

十四、对滥发奖金、实物和补贴案件的处理320

处理320

十三、对在提拔干部方面以权谋私问题的320

十五、对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理320

十九、对党政干部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处理321

二十、对高校招生中的不正之风的处理321

二十一、对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处理321

二十二、对铺张浪费、请客送礼的处理321

二十三、“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的处理321

二、行政仲裁323

三、劳动争议仲裁323

第九部分对违法的处理323

一、行政责任323

四、行政复议324

五、劳动行政复议325

六、一轮复议与二轮复议326

七、终局复议与非终局复议326

十一、取消特许权利的行政处罚327

十、行政违法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327

八、行政处罚裁决书应当包括的内容327

九、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裁决时应当注意的问题327

十二、征收滞纳金的行政处罚328

十三、行政处罚中的赔偿损失328

十四、行政处罚中限令出境和驱逐出境328

十五、税务机关的复议328

十六、行政侵权赔偿328

十七、行政赔偿责任承担方法329

十八、行政侵权赔偿责任329

暂行规定的处理330

十九、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处理330

二十、对违反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330

二十一、对违反标准化法的处理331

二十二、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处理331

二十三、对违反种子管理条例的处理332

二十四、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332

二十五、对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理333

二十六、对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的处理334

处理343

二十八、对违反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的343

二十七、对违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343

处理343

二十九、对违反规定、赠送和接受礼品的344

处理344

三十、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344

处理344

三十一、对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的处理345

三十二、对违反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行为的345

处理345

三十三、对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处理346

三十四、对赌博行为的处罚346

三十五、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处罚347

三十六、对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处理347

三十七、对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347

标识的处理347

四十、对在外事活动中私自处理礼品行为的348

处理348

四十一、对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理348

三十九、对公费旅游方面案件的处理348

三十八、对诈骗活动的惩处348

四十二、对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处理349

四十三、对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349

处理349

四十四、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349

四十五、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350

四十六、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理350

四十七、对国内外汇小金库的处理350

五十、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理351

四十九、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处理351

四十八、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理351

五十一、对违反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处理352

五十二、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处理352

五十三、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理353

五十四、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理353

五十五、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外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的处理353

五十六、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处理354

五十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行为的处理354

五十八、对违反渔业法的行为的处理355

五十九、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理356

处理357

六十、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357

六十一、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358

六十二、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理358

六十三、对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处理359

六十四、人民法院对商标案件的处理359

六十五、对商标案件的行政处理364

六十六、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理368

六十七、对少数公安干警滥用警棍严重违法369

乱纪的处理369

六十八、对违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行为的369

处理369

六十九、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70

七十、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70

七十一、对违反港口作业事故的几项规定的370

行为的处理370

七十四、对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371

七十三、对违反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理371

行为的处理371

七十二、对违反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371

规则的行为的处理371

七十五、对违反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理372

七十六、对违反邮政法的行为的处理372

七十七、对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72

七十八、对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的373

处理373

七十九、对违反计量法行为的处理374

八十、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74

八十三、对违反职工奖惩条例的行为的375

处理375

八十二、对违反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75

八十一、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的处理375

八十四、对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处理376

八十五、对违反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的处理376

八十六、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处理377

八十七、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377

八十八、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时如何378

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投机倒把性质及378

处理378

八十九、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处理378

九十一、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理380

九十、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理380

九十三、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处理381

九十二、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处理381

九十四、对违反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理382

九十五、对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行为的处理382

九十六、对违反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行为的处理383

九十七、对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83

处理384

一百、对违反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84

九十九、对违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行为的384

九十八、对违反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84

一百零一、对违反核材料管理条例的行为的385

处理385

一百零二、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85

一百零三、对违反金银管理规定的处理386

一百零四、对罚款收入的财务处理387

一百零五、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理387

一百零六、对违反进口货物许可制度的处理387

一百零七、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理387

一百一十、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388

一百零九、对摊派行为的处理388

一百零八、对罚款支出的财务处理388

一百一十一、对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的处罚389

一百一十二、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389

处理389

一百一十三、对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处理390

一百一十四、对逃汇行为的处理391

一百一十五、对扰乱金融行为的处理391

一百一十六、对套汇行为的处理391

一百一十九、对违反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的处理392

一百一十八、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处理392

一百一十七、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处理392

一百二十、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393

处理393

一百二十一、对违反继承法的处理393

一百二十二、对违反婚姻法的处理393

一百二十三、对违反专利法的处理394

一百二十四、对违反商标法的处理395

一百二十七、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396

处理396

处罚396

一百二十五、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396

一百二十六、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96

一百二十八、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399

处理399

一百二十九、对违反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处理400

处理401

一百三十一、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的处理401

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401

一百三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401

一百三十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行政处分403

一百三十三、对违反海关法的处理404

一百三十四、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405

处罚405

一百三十五、对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处理406

一百三十六、对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406

处理406

一百三十七、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的处理407

一百三十八、对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处理407

一百三十九、对走私行为的处罚408

一百四十一、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追究损害赔偿责任409

一百四十、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试行)的处理409

一百四十二、对违反教育法律的处理410

一百四十三、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行为的410

处理410

一百四十四、对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的411

处理411

一百四十五、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411

处理411

一百四十七、对违反水法行为的处理412

一百四十六、对违反水法规的处理412

一百四十八、对违反民法的处理413

一百四十九、对违反工业企业法的处理416

一百五十、对违反经济法的处理418

一百五十一、交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418

原则418

一百五十二、政府部门和企业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法律责任419

一百五十三、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处理420

一百五十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421

一百五十四、矿山事故处理421

一百五十五、对违反矿山安全法的处理421

一百五十七、对违反商检法规的处理423

一百五十八、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423

一百五十九、对违反中药保护品种条例的424

处理424

一百六十、对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处理424

一百六十一、对违反税务法规的处理425

一百六十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426

一百六十三、涉外交通事故处理428

一百六十四、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429

特点429

一百六十五、对交通侵权行为的处理429

一百六十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431

一百六十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431

一百六十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432

一百六十九、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的处理433

处理434

一百七十、交通事故案件现场勘查中的紧急434

一百七十一、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后的435

处理435

一百七十二、对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435

处理435

一百七十三、污染严重的企业限期搬迁435

问题435

一百七十六、对有环保设施而不用的企业的436

处理436

一百七十五、对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完成治理污染的任务的处理436

一百七十四、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或搬迁的企业的处理436

一百七十七、企业不积极治理污染的处理437

一百七十八、对生产供应不合格的环呆设备的处理437

一百七十九、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由法院强制企业缴纳排污费或污染环境罚款的情况437

一百八十、对企业技术顾问不懂环保法规造成污染的处理438

一百八十一、群众围厂砸厂影响正常生产的438

处理438

一百八十四、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可以“私了”问题439

一百八十五、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由谁仲裁问题439

一百八十三、企业缴纳了排污费还要赔偿污染损失问题439

一百八十二、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私了”问题439

一百八十六、发生污染进行了赔偿还会被处以污染环境罚款问题440

一百八十七、由外单位造成的污染损害的赔偿440

一百八十八、企业对造成的污染损害不进行440

赔偿的情况440

泄漏是否要承担污染赔偿责任问题441

一百九十一、企业的污染物在运输途中发生441

赔偿441

一百九十、排污企业对受害人的健康损害的441

一百八十九、群众误用企业的污水、废渣等“三废”,造成的污染损失应由谁赔偿问题441

一百九十二、企业或个人受到污染损害申请442

污染损失赔偿费问题442

一百九十三、企业无力缴纳污染环境罚款的442

处理442

一百九十四、企业排放污染物未超标要否赔偿污染损失问题442

实际排污情况的处理443

一百九十七、对企业拖欠或拒绝缴纳排污费的处理443

一百九十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到企业调查443

一百九十五、对企业没有如实申报排污的处理443

一百九十八、哪些污染项目会被限期治理的444

问题444

一百九十九、哪些污染企业会被采取关、停、并、转、迁措施问题444

二百、对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迁的企业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处理444

二百零一、对企业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处理445

二百零二、对乡镇企业已经上马的污染项目的处理445

处理446

二百零五、对企业横向联营时转嫁污染的446

二百零四、对外资企业在我国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理446

二百零三、对企业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理446

二百零六、对接受污染转嫁的企业的处理447

二百零七、污染损害的赔偿金额的确定447

二百零八、对宣传、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447

第十部分 对犯罪的处理448

一、对反革命罪的处理448

二、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理448

十二、对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处理449

十一、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的处理449

十、变造国家货币按伪造国家货币治罪的问题449

八、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怎样追究刑事责任问题449

九、对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的处理449

七、对伪造有价证券、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的处理449

六、对偷税、抗税罪的处理449

五、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理449

四、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449

三、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理449

十八、对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的处理450

十七、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450

处理问题450

十六、对银行被抢、被盗、被骗等追回款的450

十五、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450

十四、如何看待立功450

十三、对自首者如何处罚450

十九、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451

处理问题451

二十、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办理451

二十六、追赃452

二十五、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批权限和办法452

二十四、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的处理452

二十三、对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的处理452

二十二、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的处理452

二十一、对破坏通讯设备罪的处理452

二十七、追诉时效问题453

二十八、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453

二十九、对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处理453

三十、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454

三十一、对反动会道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454

三十四、对集团犯罪案件的处理455

三十三、对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455

三十二、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455

三十五、对赃款赃物的处理456

三十六、对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处理457

三十七、对淫秽物品的处理458

三十八、对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处理458

三十九、对倒卖走私黄金犯罪的处理458

四十、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处理459

四十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处理459

四十四、对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处理460

四十五、对向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处理460

四十二、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处理460

四十三、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处理460

四十六、对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461

处理461

四十七、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的处理461

四十八、对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处理461

四十九、对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处理462

五十、对外国人在华死亡以及被拘留、逮捕和关押期间的探视等问题的处理462

处理463

五十五、对贪污罪的处理463

五十四、对麻疯病患者犯罪的处理463

五十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和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岁人犯罪的处罚463

五十三、十五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463

处理463

五十一、对未满十八岁人犯罪判死刑问题的463

五十六、对贿赂罪的处理464

五十七、投机倒把罪的处理465

五十八、如何处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投机倒把的问题465

五十九、对诈骗罪的处理465

六十、对走私罪的处理465

六十三、对盗窃罪的处理467

六十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数额标准和量刑问题467

六十二、处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论处案件的时间界限问题467

六十四、盗窃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以及如何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适用468

六十五、对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活动的468

处理468

六十六、对非法所得罪的处理468

六十七、对非法拘禁案件、刑讯逼供案中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理468

六十九、对向罪犯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理469

七十、对破坏邮政通信案件的处理469

刑事责任问题469

六十八、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怎样追究469

七十一、过失伤害能否“以钱赎罪”问题470

七十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政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问题470

七十三、对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470

处理470

七十四、对非法经营文物处理470

七十五、在中央[1983]1号、[1984]1号和[1985]1号文件下达前,按当时政策、法律规定办结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有些案件的处理不符合三个1号文件精神和新的政策规定,是否需要纠正的问题471

七十六、对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理471

七十七、对走私文物的处理471

七十八、对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处理471

八十三、对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窃取财物案件的处理472

处罚472

八十四、对乱砍滥伐森林的处理472

七十九、对盗窃馆藏文物的处理472

八十一、对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的处理472

八十、对逃跑劳改犯的处罚472

八十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的472

八十五、对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的处理473

八十六、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473

八十七、犯人死亡处理473

八十八、对漏罪的处理474

八十九、对犯人申诉的处理474

九十、对犯人控告的处理474

九十一、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474

处理474

九十二、对利用淫秽物品进行犯罪活动的474

处理474

九十三、对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理475

九十六、对一般吸毒行为的处理476

九十七、对吸毒成瘾的处理476

九十八、对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毒的处理476

九十五、对走私毒品罪的处理476

九十四、对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构成犯罪的处理476

九十九、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理477

一百、对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处理477

一百零一、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理477

一百零二、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处理477

一百零三、对非法提供毒品的处理477

一百零九、对淫秽物品刑事案件的处理478

一百零八、对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处理478

一百零七、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理478

一百零六、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处理478

一百零五、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理478

一百零四、对非法携带、运输特殊化学品进出境罪的处理478

一百一十、重新审判后的处理479

一百一十一、二审案件的处理479

一百一十二、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与处理480

一百一十三、对自诉案件的处理481

一百一十四、服刑期间重新犯罪的处理481

一百一十五、对产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活动的处理482

一百一十六、对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的处理482

一百一十七、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问题482

一、对间谍罪、特务罪的定性与处理483

第十一部分 犯罪定性处理的综合483

二、对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的定性与处理484

三、对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定性与处理484

四、对反革命破坏罪的定性与处理484

五、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事故罪的定性与处理485

六、对持械聚众叛乱罪的定性与处理485

七、对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与处理485

八、对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的定性与处理486

十、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的定性与处理487

九、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定性与处理487

十一、对非法拘禁罪的定性与处理488

十二、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定性与处理488

十三、对过失杀人罪的定性与处理488

十四、对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定性与处理489

十五、对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罪的定性489

与处理489

十六、对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定性与处理489

十九、对窝赃、销赃罪的定性与处理490

十八、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定性与处理490

处理490

十七、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定性与490

二十、对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的定性与491

处理491

二十一、对走私罪的定性与处理491

二十二、对伪造车、船、邮、税、货票罪的定性与处理492

二十三、对盗伐、滥伐森林罪的定性与处理492

二十四、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性与处理493

二十五、对背叛祖国罪的定性与处理493

处理494

二十七、对聚众劫狱、组织越狱罪的定性与494

二十六、对放火罪的定性与处理494

二十八、对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性与处理495

二十九、对破坏易爆设备罪的定性与处理495

三十、对破坏交通设备罪的定性与处理495

三十一、对破坏通讯设备罪的定性与处理496

三十二、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定性与处理496

三十三、对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定性与处理497

与处理498

三十七、对泄露国家重要军事机密罪的定性498

与处理498

三十五、对窃取、剌探、提供军事机密罪的定性与处理498

处理498

三十四、对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的定性与498

三十六、对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罪的定性498

三十八、对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的定性与499

处理499

三十九、对玩忽职守罪的定性与处理499

四十、对徇私枉法罪的定性与处理502

四十一、对脱逃罪的定性与处理503

四十二、对强奸妇女罪的定性与处理503

四十四、对奸淫幼女罪的定性与处理504

四十三、对强迫妇女卖淫罪的定性与处理504

四十五、对非法管制罪的定性与处理505

四十六、对非法搜查罪的定性与处理505

四十七、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定性与505

处理505

四十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有关定性505

处理问题505

四十九、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定性与处理506

五十、对招摇撞骗罪的定性与处理506

五十三、对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定性与处理507

五十一、对妨害公务罪的定性与处理507

五十二、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与处理507

五十四、对破坏选举罪的定性与处理508

五十五、对临阵脱逃罪的定性与处理508

五十六、对逃离部队罪的定性与处理509

五十七、对违抗作战命令罪的定性与处理509

五十八、对谎报军情、假传军令罪的定性与509

处理509

六十一、对遗弃伤员罪的定性与处理510

六十二、对战时自伤罪的定性与处理510

六十、对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定性与处理510

五十九、对战场投敌罪的定性与处理510

六十三、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定性与处理511

六十四、对虐待俘虏罪的定性与处理511

六十五、对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的511

定性与处理511

六十六、对阻碍执行职务罪的定性与处理512

六十七、对虐待、迫害部属罪的定性与处理512

六十九、对投机倒把罪的定性与处理513

六十八、对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的定性与处理513

七十、对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的定性514

与处理514

七十一、对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定性与515

处理515

七十二、对非法狩猎破坏野生物资源罪的515

定性与处理515

七十三、对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与处理515

七十四、对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与处理516

七十五、对遗弃罪的定性与处理517

七十六、对虐待罪的定性与处理518

七十七、对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定性与处理519

七十八、对投毒罪的定性与处理519

七十九、对爆炸罪的定性与处理520

八十、对决水罪的定性与处理520

八十一、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与处理520

八十二、对伪造、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的定性与处理521

八十三、对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定性与处理521

八十五、对私放罪犯罪的定性与处理522

八十四、对妨害邮电通讯罪的定性与处理522

八十六、对策动叛变、叛乱罪的定性与处理523

八十七、对投敌叛变罪的定性与处理523

八十八、对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的定性与处理524

八十九、对拐骗儿童的定性与处理524

九十、对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性与处理525

九十一、对窝藏、包庇罪的定性与处理525

九十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定性与处理525

九十五、对赌博罪的定性与处理526

九十四、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的定性与处理526

九十三、对制造、贩卖假药罪的定性与处理526

九十六、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定性与处理527

九十七、对擅离职守罪的定性与处理528

九十八、对伪证罪的定性与处理528

九十九、对报复陷害罪的定性与处理529

一百、对诬告陷害罪的定性与处理529

一百零一、对刑讯逼供罪的定性与处理529

一百零四、对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定性与处理530

处理530

一百零三、对侵犯少数民族习惯罪的定性与530

处理530

一百零二、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定性与530

一百零五、对重婚罪的定性与处理531

一百零六、对诽谤罪的定性与处理532

一百零七、对侮辱罪的定性与处理532

一百零八、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定性与处理533

一百零九、对借迷信造谣、诈骗罪的定性与533

处理533

一百一十、对流氓罪的定性与处理534

一百一十一、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535

定性与处理535

一百一十二、对侵犯财产罪的定性与处理535

一百一十三、对敲诈勒索罪的定性与处理536

一百一十四、对诈骗罪的定性与处理537

一百一十五、对盗窃罪的定性与处理537

一百一十六、对抢夺罪的定性与处理539

一百一十七、对抢劫罪的定性与处理539

一百二十一、对偷开汽车、盗窃票证等问题的定性与处理541

一百二十、对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的定性与处理541

一百一十八、对聚众“打砸抢”罪的定性与处理541

一百一十九、对违反规定私自存留弹药行为的定罪与处理541

一百二十二、对破坏集体生产罪的定性与处理542

一百二十三、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与处理543

一百二十四、对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的定性与处理543

一百二十五、对过失伤害罪的定性与处理544

一百二十六、对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定性处理544

一百二十七、对偷税、抗税的犯罪行为的544

定性处理544

一、一般信访概念546

第十二部分 信访与举报的处理546

二、一般信访的分类552

三、防止和纠正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554

打击报复554

四、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业务范围554

五、切实加强信访工作556

六、党政机关信访工作557

七、一般信访案件的办理559

八、处理来信561

九、处理来访562

十、给来信来访者复信564

十二、审理信访案件566

十一、信访件的转办、催办566

十三、信访综合及反映567

十四、信访统计568

十五、信访档案568

十六、控告申诉监督工作569

十七、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及任务569

十八、控告申诉监督的职责范围570

十九、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方法571

的几个问题574

二十、开展控告申诉监督工作要注意解决574

二十一、一般举报业务575

二十二、人民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577

二十三、行政监察机关的举报工作579

第十三部分 定性处理应注意的问题585

一、认定盗窃罪应注意的问题585

二、处理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受贿赂应注意的问题585

三、处理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应注意的问题585

四、处理抢劫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86

六、处理拐卖人口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87

五、处理非法拘禁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87

七、处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案件注意588

的问题588

八、处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案件应注意589

的问题589

九、处理赌博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589

十、处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应注意589

的问题589

十三、处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0

十二、处理流氓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0

十一、处理窝藏、包庇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590

十四、处理诈骗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1

十五、处理伤害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1

十六、处理诽谤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2

十七、处理侮辱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2

十八、处理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应注意592

的问题592

十九、惩处卖淫、嫖宿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592

二十二、处理杀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3

二十、处理间谍、特务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3

二十一、处理宣传、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应注意的问题593

二十三、处理破坏集体生产案件应注意594

的问题594

二十四、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4

二十五、处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5

二十六、处理破坏动力设备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5

二十七、处理破坏交通设备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5

二十八、处理破坏交通工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5

二十九、处理爆炸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6

三十、处理反革命宣传煽动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6

三十一、处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6

三十二、处理拐骗儿童案件应注意的问题596

三十三、办理治安案件应注意的两个程序596

问题596

二、提起行政复议应具备的条件598

四、对罪犯的行政奖惩条件598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598

具备的要件598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须598

第十四部分 违纪违法处理条件598

五、行政处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的要件599

六、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的条件599

七、特赦的条件599

八、对罪犯又犯罪处理的原则和条件600

三、党纪案件的移送601

二、党纪处分的手续601

一、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601

第十五部分 违纪案件的处理程序601

四、案件审理工作程序602

五、党纪案件审理部门的受理603

六、党纪案件的审核603

七、党纪案件的审议605

八、处分党员手续606

九、纪律处分的必备材料607

十、实施行政处分程序607

四、劳动争议仲裁一般要经过的主要程序608

二、减刑、假释的程序608

三、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608

第十六部分 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608

一、对罪犯的行政奖惩程序608

五、行政复议一般要经过的主要程序609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609

七、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609

八、管辖609

十一、审判管辖610

十三、移送管辖610

十二、职能管辖610

十、法定管辖610

九、一般管辖610

十四、经济检察案件的管辖611

十五、诉讼611

十六、诉讼程序611

十七、刑事诉讼611

十八、刑事诉讼程序611

二十六、控告人612

二十五、诉讼参与人612

二十四、反诉612

二十三、开庭612

二十二、诉讼文书612

二十、诉讼权利612

十九、诉讼主体612

二十一、诉讼申诉612

三十一、不批准逮捕613

三十四、控告613

三十三、不起诉决定书613

三十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13

三十、批准逮捕决定书613

二十九、批准逮捕613

二十八、公诉案件613

二十七、公诉人613

三十五、检举614

三十六、申请回避614

三十七、不公开审理614

三十八、审级制度614

三十九、两审终审制614

四十四、第二审615

四十二、第一审程序615

四十三、第一审615

四十、撤销案件615

四十一、不受理615

四十五、第二审案件616

四十六、第二审程序616

四十七、撤销原判616

四十八、延期审理616

四十九、再审616

五十四、抗诉617

五十六、抗诉期限617

五十五、抗诉不当617

五十一、终审判决、裁定617

五十三、审判监督程序617

五十二、死刑复核程序617

五十、终审617

六十五、维持原判618

六十四、不服裁定的抗诉618

六十三、不服裁定的上诉618

六十二、不服判决的上诉618

六十、不服618

六十一、不服判决的抗诉618

五十九、抗诉书618

五十八、上诉权618

五十七、上诉618

六十六、申诉619

六十七、交通事故行为处罚的程序619

三、刑事诉讼中的执行622

二、行政执行622

一、执行622

第十七部分 案件处理中的执行622

四、延期诉讼625

五、申请诉讼625

六、保外就医与监外执行625

七、对罪犯的考核奖惩626

八、假释627

九、收押628

十二、特赦的特点629

十三、大赦629

十一、赦免权629

十、赦免629

十四、减刑630

十五、对死缓犯减刑630

十六、对无期徒刑犯的减刑630

十七、执行党纪的目的631

十八、行政处罚的主管机关631

十九、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631

二十、缓刑的考验期631

二十一、缓刑的撤销与减刑632

二十二、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632

二十三、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632

二十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632

二十五、对罪犯减刑时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的问题632

问题633

二十九、在押罪犯宣告缓刑的可否立即释放633

三十一、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633

三十、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633

二十七、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633

二十六、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633

二十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问题633

三十二、监察程序的执行635

三十六、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636

犯罪活动的处理636

三十七、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636

三十八、对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636

三十五、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636

三十四、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劳教期间又违法犯罪的定罪处罚636

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问题636

三十三、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636

三十九、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637

四十、“改判”与“减刑”应如何理解问题637

四十一、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问题637

四十二、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637

四十三、报请批捕未准移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是否违法问题637

问题638

五十一、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638

五十、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638

四十九、训诫638

四十八、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638

四十七、杀人、强奸等案件的核准权问题638

起算等问题638

四十五、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期限如何638

四十四、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638

四十六、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徒刑期限的不再发生宣告缓刑问题638

五十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处理639

五十三、对漏罪进行审判的审判程序问题的处理639

五十四、对缓刑期内发现漏罪新罪的处理639

六十、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640

问题640

可以折抵刑期问题640

六十二、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640

法律手续问题640

六十一、劳改犯外逃时间的刑期计算和办理640

六十三、监察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立案640

抵从何时算起问题640

五十八、在国外逮捕的反革命罪犯刑期之折640

五十七、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计算应自何日起算问题640

五十六、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犯罪的加重处罚问题640

五十五、追回保险公司被骗保险赔款处理问题640

五十九、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640

六十九、罪犯被收容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641

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641

七十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641

七十二、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641

七十一、死缓罪犯应当执行死刑的核准问题641

七十、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641

六十七、罪犯被捕前在看守所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641

六十八、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641

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641

六十六、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是否641

六十五、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拘留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641

刑期问题641

六十四、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641

第十八部分 定性处理易混淆术语的界限642

一、刑罚与犯罪的界限642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界限642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642

七、责任事故同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643

六、假冒商标罪与投机倒把罪的界限643

四、辩护制度与律师制度的界限643

五、违法与犯罪的界限643

八、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644

九、重大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644

界限644

十、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界限644

十一、责任事故与破坏事故的界限644

十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与某些刑事犯的界限644

十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与非罪的界限644

事故罪的界限645

二十一、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的界限645

二十、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645

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645

十八、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事故罪与破坏645

十九、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肇事的界限645

爆炸罪过失引起中毒罪、失火罪和重大责任罪的界限645

十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事故罪与过失645

界限645

十五、破坏交通设备罪与一般交通设备行的645

十四、认定与处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案件应注意的界限645

十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厂矿重大责任645

二十五、拐骗儿童罪同拐卖人口罪的界限646

二十八、公有与共有的区别646

二十七、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646

二十六、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646

二十四、拐骗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646

二十三、反革命叛乱同群众闹事的界限646

二十二、提起公诉与支持公诉的区别646

二十九、脱逃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界限647

三十、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与非罪、其他罪的界限647

三十一、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与强迫妇女卖淫罪的界限647

三十二、赌博罪与正当的娱乐活动的界限647

三十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与非罪的界限647

三十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647

三十五、窝藏罪与包庇罪的界限647

四十一、流氓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648

四十、流氓罪与一般流氓行为的界限648

四十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648

四十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界限648

四十二、流氓罪与抢劫、抢夺罪的界限648

三十八、窝藏、包庇罪与私放罪犯罪的界限648

三十七、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的界限648

三十六、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648

三十九、流氓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与交通秩序罪的界限648

四十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交通责任事故罪、厂矿责任事故罪的界限649

四十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的界限649

四十七、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公共安全罪的界限649

四十八、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反革命破坏罪的界限649

四十九、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界限649

五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其他罪的界限649

五十一、一般的赌博行为与赌博罪的区别649

界限650

五十八、间接故意杀人与过于自信与过失杀人的界限650

五十七、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650

界限及二者与其他犯罪的界限650

五十六、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650

罪与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的650

五十五、间谍、特务罪与泄露国家机密罪的650

五十四、间谍、特务罪与资敌罪的界限650

五十三、间谍罪与特务罪的界限650

社会秩序的犯罪的界限650

五十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与煽动群众扰乱650

六十六、爆炸罪与以爆炸手段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651

六十五、爆炸罪与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伤害犯罪的界限651

六十四、破坏交通工具罪与其他罪的界限651

六十三、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区别651

六十二、破坏动力设备罪与其他罪的界限651

六十一、盗窃、枪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一般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抢夺罪的区别651

六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651

五十九、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的界限651

六十七、爆炸罪与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的界限652

六十八、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与错误言论的界限652

六十九、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与反革命教唆犯罪的界限652

七十、非法提供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652

七十一、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与窝赃、销赃罪的界限652

七十二、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与伪证罪的界限652

七十九、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653

七十八、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653

的界限653

八十、地区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区别653

七十五、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653

七十六、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界限653

七十四、走私毒品罪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界限653

七十三、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653

七十七、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653

八十七、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既遂)罪的界限654

的界限654

九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盗窃、抢夺罪654

九十、传播淫秽物品罪与流氓罪的界限654

八十九、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654

八十八、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杀人罪的界限654

八十五、侮辱罪与构成流氓罪的“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654

八十六、非法拘禁罪与非法管制罪的界限654

八十四、侮辱罪与一般侮辱行为的界限654

八十三、诽谤罪与一般诽谤行为的界限654

八十二、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654

八十一、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654

九十五、徇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655

九十四、制造、贩卖毒品罪与制造、贩卖假药罪的界限655

九十三、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655

九十二、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655

九十六、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656

九十七、叛国罪与偷越国境罪的界限656

九十八、侵占与侵吞的界限656

九十九、窝藏与窝赃的界限656

一百、盗伐与滥伐的界限656

一百零四、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657

一百零七、盗窃罪与一般偷窃行为的界限657

一百零六、诈骗罪与拐卖人口罪、制造贩卖假药罪的界限657

一百零五、诈骗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界限657

行为的界限657

一百零三、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657

一百零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一般违法657

一百零一、抢夺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657

一百一十五、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的界限658

一百一十四、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意外致人重伤的界限658

一百一十二、抢劫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658

一百一十三、抢劫罪与盗窃罪的界限658

一百一十、盗窃罪与盗伐森林罪的界限658

一百零九、盗窃罪与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界限658

一百零八、盗窃罪与破坏通讯设备罪的界限658

一百一十一、盗窃罪与破坏珍贵文物罪的界限658

一百二十、诈骗罪和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的界限659

一百二十三、泄露国家重要军事机密罪与泄露国家机密罪的界限659

一百二十二、诬告陷害罪和检举揭发失实的界限659

一百二十一、诈骗罪与惯骗罪的界限659

一百一十九、服法与伏法的区别659

一百一十八、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659

一百一十七、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659

一百一十六、强奸妇女罪与通奸的界限659

一百二十四、徇私枉法罪同诬告陷害罪、包庇罪的界限660

一百二十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界限660

一百二十六、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界限660

一百二十七、遗弃罪与非罪界限660

一百二十八、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界限660

一百三十四、羁押与扣押的界限661

一百三十三、拐卖人口罪与借婚姻形式进行诈骗的诈骗罪的界限661

财物的行为的界限661

一百三十二、拐卖人口罪与借介绍婚姻索取661

一百三十一、破坏集体生产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661

一百三十、破坏集体生活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661

一百二十九、破坏集体生产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和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661

一百三十五、劳动改造与劳动教养的界限662

一百三十六、拘传与传讯、传唤的界限662

一百三十七、答复与诉讼答辩的界限662

一百三十八、索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662

时间牟取额外收入的界限663

一百四十二、投机倒把与国家工作人员业余663

一百四十一、投机倒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663

一百四十、投机倒把罪与受贿罪的界限663

一百三十九、法律责任与刑责责任的区别663

一百四十三、正当经济贸易与投机倒把的界限664

一百四十四、投机倒把与经济合同的界限664

一百四十五、投机倒把罪与投机倒把行为的664

界限664

一百四十六、假冒商标罪与诈骗罪的界限664

一百五十、受贿与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界限665

的界限665

一百四十九、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665

一百四十八、贪污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665

一百四十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罪与非罪的665

界限665

一百五十一、以回扣、手续费名义收受贿赂与其他违法犯罪的界限666

一百五十二、贪污外汇与套取外汇的界限666

一百五十三、受贿与亲友之间礼尚往来的界限666

一百五十四、受贿与居间牟利的界限666

一百五十五、受贿行为与获取合理666

报酬的界限666

一百五十八、受贿和馈赠的界限667

一百五十九、走私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667

一百五十七、非法回扣、手续费与合法报酬667

的界限667

一百五十六、介绍贿赂罪与教唆贿赂罪的界限667

一百六十、走私罪与非走私行为的罪限668

一百六十一、走私罪与逃汇、套汇罪的界限668

一百六十二、投机倒把罪与走私罪的界限668

一百六十三、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669

一百六十四、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669

一百六十五、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与非罪的界限669

一百六十八、正当的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或非正当的宗教活动的界限670

一百六十六、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间谍罪的界限670

一百六十七、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670

一百六十九、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671

一百七十、体罚虐待行为与管教工作中采取惩罚性措施以及职务上的过错行为的界限671

一百七十一、一般的体罚虐待行为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的界限671

一百七十二、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的界限671

一百七十四、玩忽职守罪与其它过失犯罪的672

界限672

一百七十五、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672

的界限672

一百七十三、非法拘禁罪与伤害罪、侮辱罪672

一百七十六、官僚主义与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界限673

一百七十七、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与不正之风的界限673

一百七十八、渎职与失职的界限673

一百七十九、流氓活动罪与流氓习气的界限674

一百八十、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674

一百八十一、诬告陷害与报复陷害、伪证陷害的界限675

一百八十七、放火与失火的界限676

一百八十六、抢劫与抢夺的界限676

一百八十五、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676

界限676

一百八十三、诬陷罪与一般诬陷行为的界限676

一百八十二、诬告与错告的界限676

一百八十四、包庇与庇护的界限676

一百八十八、法律实施与法律适用的区别677

一百八十九、重大责任事故与一般事故的界限677

一百九十、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677

界限677

一百九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界限677

一百九十二、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的界限678

一百九十三、贪污罪与盗窃罪、受贿罪、挪用国家公款罪的界限678

一百九十四、贪污与居间谋利的界限679

一百九十五、贪污罪与错帐、差货少款的界限679

一百九十六、贪污与一般损公肥私行为的界限679

一百九十七、贪污罪与诈骗罪的界限679

二百零一、贪污罪与私分公款公物的界限680

二百零二、敲诈勒索和索贿的界限680

二百零三、敲诈勒索和抢劫的界限680

一百九十九、贪污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680

一百九十八、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的区别680

二百、利用合同进贪污与利用合用进行诈骗的界限680

二百零七、诈骗同用欺骗的手段作掩护进行的盗窃的界限681

二百零九、诈骗同其他错误中的欺骗行为的681

二百零八、诈骗行为同民事财产纠纷或债务纠纷的界限681

界限681

二百零六、哄抢公私财产和抢劫、抢夺的界限681

二百零五、哄抢和因山林、土地、房产纠纷等引起的群众之间的斗殴伤害事件的界限681

界限681

二百零四、走私错误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681

二百一十、盗窃错误和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偷割正在使用的线路上的电线,盗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盗伐林木的界限682

二百一十一、盗窃和侵害知识产权的界限682

二百一十二、惯窃和一般盗窃的界限682

二百一十三、行贿和因被勒索被迫送钱物的界限682

二百一十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钱物错误与受贿错误的界限682

二百一十五、接受礼品错误与正常的亲朋之间送礼的界限682

二百一十六、接受礼品错误与受贿错误的界限682

二百二十四、隐瞒、截留款项合伙私分与分给全单位职工或为福利费等的界限683

二百二十三、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区别683

二百二十二、贪污与短款的界限683

界限683

二百二十、侵占与含污的界限683

二百一十九、侵占与一般“占便宜”的界限683

二百一十八、侵占错误与占用便宜的界限683

二百一十七、占用公物和试用、借用公物的界限683

二百二十一、个人贪污与为小集团谋利益的683

二百二十八、抗税与欠税的界限684

二百三十、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与补贴同单位诈骗的界限684

二百二十九、偷税与漏税的界限684

二百二十七、偷税与抗税的界限684

二百二十六、抗税与妨碍执行公务的界限684

二百二十五、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与贪污的界限684

二百三十一、挪用公款与短款的界限685

二百三十二、挪用公款与单位负责人由于官僚主义失职而造成资金被骗的界限685

二百三十三、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界限685

二百三十四、用公款超标准买房、建房、装修住房与侵占的界限685

二百三十五、公款送礼与行贿的界限685

二百三十六、污染环境罚款与排污费的区别685

二百三十八、违反党纪与一般工作作风、思想方法问题的界限686

二百三十九、以不正当方式或手段,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错误与妨碍护照管理错误的界限686

二百三十七、违纪客体与违纪对象的界限686

二百四十、以不正当方式或手段,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错误与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687

二百四十一、以不正当方式或手段,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错误与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687

二百四十二、包庇错误与被蒙骗丧失原则为687

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错误687

的界限687

二百四十五、非组织活动与诽谤他人的界限688

二百四十七、任人唯亲与领导干部按正常程序向组织推荐人才的界限688

二百四十六、任人唯亲与干部工作中偶尔出现的用人方面的失误的界限688

二百四十四、非组织活动与在党内开展正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界限688

二百四十三、非组织活动错误与党内组织秘密集团错误的界限688

二百四十八、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与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界限689

二百四十九、被拉入党内的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与“假党员”的界限689

二百五十、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与入党人向党的组织隐瞒了自己的严重问题的界限689

二百五十一、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界限689

二百五十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689

二百五十八、犯罪集团与共同犯罪的界限690

二百五十七、奸淫幼女与猥亵幼女的界限690

二百五十五、现行反革命分子与历史反革命分子的区别690

二百五十六、轮奸与流氓鬼混的界限690

二百五十四、反革命破坏与非反革命破坏的690

二百五十三、强奸未遂与调戏妇女的界限690

区别690

二百五十九、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691

二百六十、党纪中的经济类错误与经济犯罪691

的区别691

二百六十一、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与失职错误的区别691

二百六十二、通奸与事实上的重婚与姘居的界限692

二百六十三、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界限692

二百六十四、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的界限692

二百六十五、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界限692

二百六十六、行政制裁与说服教育的界限693

二百六十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693

二百六十八、行政仲裁与行政复议的界限693

二百六十九、行政复议与来信来访的界限693

二百七十二、行政处罚中的拘留与刑事处罚中的拘役的界限694

二百七十一、行政拘留与司法拘留的界限694

二百七十三、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界限694

二百七十、劳动教养与服徒刑实行劳动改造694

的界限694

二百七十四、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刑罚中的罚金、及作为诉讼强制措施的罚款的区别695

二百七十五、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界限695

二百七十六、强制措施中的罚款与行政罚款、刑罚中的罚金的界限695

二百七十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界限695

二百七十八、行政诉讼与行政仲裁的界限696

二百七十九、党纪与政纪的区别696

二百八十三、清除党内腐败分子、处分违纪党员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关系697

二百八十五、辩护与辩论、辩解的界限697

二百八十四、原始证据与直接证据的界限697

二百八十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同惩办主义697

的区别697

二百八十一、撤职与免职的区别697

二百八十、行政违纪案件与党内违纪案件、违法案件的区别697

二百八十六、缓刑与监外执行的界限698

二百八十七、缓刑与免刑的界限698

二百八十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界限698

二百八十九、减刑与假释的界限698

二百九十、假释与缓刑的界限698

二百九十一、缓刑与“死缓”的界限698

二百九十五、法律制裁与强制措施的界限699

二百九十四、征用与征购、征收的界限699

二百九十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699

二百九十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界限699

二百九十六、管辖与管制的界限700

二百九十七、牵连犯与结合犯、结伙犯的界限700

二百九十八、神经病与精神病的区别701

二百九十九、罚款与罚金的界限701

三百、评议与合议的界限701

三百零一、第三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界限701

三百零二、询问与讯问的界限701

三百零四、从轻与减轻的界限702

三百零三、申诉、上诉与抗诉的界限702

三百零五、伤害致死与过失杀人、过失致死的界限703

三百零六、淫秽物品与非淫秽物品的界限703

三百零七、“株连”与“有牵连”的界限703

三百零八、上诉与抗诉、申诉的界限703

三百零九、不起诉与免予起诉的界限704

三百一十、立案与立卷的界限704

三百一十一、权力与权利、权益的界限704

三百一十二、组织措施与党纪处分的界限704

三百一十六、财礼与赠与的界限705

三百一十五、决议与决定的界限705

三百一十三、讯问与询问的界限705

三百一十四、自首与坦白、自白的界限705

三百一十七、证人与人证、公证人的界限706

三百一十八、改判与改正的界限706

三百一十九、规范与规则、准则的界限706

三百二十、法院审理与审判的界限706

三百二十一、法令与政令的界限707

三百二十二、法律与政策的界限707

三百二十三、国境与边境的界限707

三百二十四、陈述与供述的界限708

三百二十五、物证与书证的界限708

三百二十六、结案与终审的界限708

三百二十七、政治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界限708

三百二十八、复查与复议、复核的界限708

三百二十九、通令与通缉、通报的界限708

三百三十、宣告无罪与免予刑事处分、教育释放的界限708

三百三十四、原本与正本、副本、节本、影本、译本的界限709

三百三十三、罢免与免去界限709

三百三十一、控告与检举的界限709

三百三十二、检察与检查的界限709

三百三十五、借贷与信贷的界限710

三百三十六、挪用与借用的界限710

三百三十七、撤回诉讼与撤销案件的界限710

三百三十八、裁定判决与裁定的界限710

三、制裁712

五、经济制裁712

四、法律制裁712

二、强制处分712

一、强制措施712

第十九部分 处理措施与方法712

六、管制713

七、拘役713

八、有期徒刑714

九、无期徒刑714

十、死刑715

十一、罚金716

十二、剥夺政治权利717

十四、驱逐出境718

十三、没收财产718

十五、减刑719

十六、缓刑721

十七、取保侯审721

十八、逮捕722

二十三、侦查权724

二十五、拘留证724

二十四、拘留724

二十一、侦查724

二十二、侦查终结724

二十、搜查证724

十九、搜查724

二十六、传唤725

二十七、刑事拘留725

二十八、治安拘留725

二十九、行政处罚中没收的方法725

三十三、勒令停业726

三十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主要种类726

三十、行政处罚中拘留的方式726

三十一、行政处罚的罚款726

三十四、行政处罚中的劳动教养727

三十五、行政制裁行为727

三十六、组织措施727

三十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727

三十八、监视居住728

三十九、拘传729

三、国际法的渊源730

五、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730

四、国家主权730

第二十部分 涉外案件相关的国际法知识730

二、国际法的作用730

一、国际法的概念730

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731

七、国际法的主体732

十、法律的承认733

十一、事实上的承认733

九、对新政府的承认733

八、承认733

十二、国家继承734

十三、政府继承734

十四、国家责任734

十五、国家责任的形式734

十六、国际法上的居民735

十七、国籍的概念735

十八、国籍的取得735

二十一、双重(多重)国籍736

二十、国籍的恢复736

十九、国籍的丧失736

二十二、无国籍737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738

二十四、外国人的概念739

二十五、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居留和过境739

二十六、关于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739

二十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740

二十八、庇护740

二十九、引渡740

三十二、领海741

三十三、领海外的国家管辖区741

三十一、国界与边境制度741

三十、国家的领土741

三十四、公海742

三十五、在公海制止不法行为742

三十六、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和登临权742

三十七、沿海国的紧追权742

三十八、领空法742

四十一、空中劫持743

四十、国际航空的公约及其组织743

三十九、领空法的法律制度743

四十二、外交和领事关系744

四十三、使馆及其人员744

四十四、使馆的特权和豁免744

四十五、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745

四十六、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终止745

五十三、条约的种类与名称746

五十二、条约746

五十、联合国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746

五十一、领事馆及其人员746

四十九、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和豁免746

四十八、特别使团746

四十七、使馆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人员对接国的义务746

五十四、条约缔结747

五十五、条约的加入747

五十六、条约的保留747

五十七、条约的生效747

五十八、条约的有效期747

六十三、条约的保管和登记748

六十二、条约的终止及停止执行748

六十一、条约的无效748

六十、条约的修改与修正748

五十九、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748

六十四、国际组织749

六十五、联合国749

六十六、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749

六十七、专门性国际组织749

六十八、联合国的专门机构749

六十九、区域性国际组织749

七十、国家对自然资料的主权权利749

七十一、国际争端的解决749

七十二、国际争端的解决办法750

七十三、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释751

第二十一部分 纪检监察公文753

一、纪检监察公文概念753

二、纪检监察公文的特点753

三、纪检监察公文的作用753

四、纪检监察公文的分类753

五、纪检监察公文的行文关系754

六、纪检监察公文写作的一般要求754

八、纪检监察公文的基本格式755

七、纪检监察公文的基本结构755

九、纪检监察公文中的习惯用语756

十、案件调查报告756

十一、调查报告757

十二、调查结论757

十三、处分决定758

十四、工作简报758

十五、复查报告758

十六、请示758

二十、通知759

十九、通报759

十七、批复759

十八、调查笔录759

二十一、材料分析760

二十二、证明材料760

二十三、典型案件材料760

二十四、公函760

二十五、立案报告760

二十六、案件处理请示761

二十七、信访简报761

二十八、案件审理报告761

一、违纪动机762

第二十二部分 办案和违纪心理762

二、违纪心理结构763

三、违纪行为与违纪心理的关系765

四、主客观因素对违纪心理结构的影响765

五、违纪心理深化的表现形式766

六、违纪决定766

七、违纪时心理766

八、违纪心理形成的基本规律767

九、犯错误心理767

十一、案件审理阶段证人谈话的心理772

十、案件调查阶段证人谈话心理772

十二、受处分后的心理系统773

十三、案件调查中违纪者的谈话心理775

十四、案件审理中违纪者的谈话心理775

十五、影响证人心理活动的客观因素775

十六、影响证人心理活动的主观因素776

十七、女违纪者在谈话时的心理777

十八、证人心理777

二十、心理推测技术778

十九、心理研究法778

二十一、职业心理分析技术779

二十二、心理技术779

二十三、制止谈话对象说假话的心理影响技术781

二十四、谈话时出示证据的心理影响技术782

二十五、影响违纪者注意的心理技术783

二十六、影响违纪者情绪的心理技术783

二十七、利用感情激发违纪者交代的心理技术784

二十八、犯错误心理及其它消极心理的消除技术784

二十九、与证人谈话活动中办案人员的心理分析784

三十、与证人谈话的心理准备785

三十一、帮助证人回忆的技术786

三十二、转变证人对抗心理的技术787

三十三、矫正证人消极作证心理的技术787

三十四、证言形成心理过程分析技术788

三十五、作证心理分析的技术788

三十六、建立心理联系技术788

三十八、与多血质类型者建立心理联系技术789

三十九、与粘液质类型者建立心理联系技术789

三十七、与胆汁质类型者建立心理联系技术789

四十、与抑郁质类型者建立心理联系技术790

四十一、对案件有关人员的心理分析790

四十二、谈话阶段建立心理联系技术790

四十三、与证人建立心理联系的技术790

四十四、谈话气氛控制技术793

四十五、提问转接控制技术793

四十六、谈话内容控制技术793

四十七、逆反心理处理技术794

一、谈话技术的重要性795

二、谈话准备技术795

第二十三部分 定性处理中的口材795

三、自由陈述法796

四、问答法796

五、谈话方式796

六、谈话能力797

七、与案件有关人员谈话的顺序797

八、谈话阶段798

九、谈话内容的形成798

十、谈话内容的分析技术800

十一、对谈话对象的分析技术801

十二、帮助谈话对象谈话的技术801

十三、谈话对象外部表现的观察技术802

十四、补充谈话技术803

十五、向证人提示技术804

十六、对证人提问技术804

十七、与证人谈话计划的制订技术805

十八、对与证人谈话的评价技术805

十九、与患病证人谈话的技术805

二十一、与粘液质类型证人谈话的技术806

二十、与抑郁质类型证人谈话的技术806

二十二、与多血质类型证人谈话的技术807

二十三、与胆汁质类型证人谈话的技术807

二十四、与女证人谈话的技术807

二十五、与老年证人谈话的技术808

二十六、与青少年证人谈话的技术808

二十七、与儿童证人谈话的技术808

三十二、谈话内容与谈话对象个性品质的关系809

三十一、谈话时机的选择技术809

三十、圈定话题谈话技术809

二十九、泛论话题谈话技术809

二十八、帮助证人谈话的技术809

三十三、证人对谈话活动的念度810

三十四、证人在谈话活动中的想象810

三十五、证人在谈话活动中的思维810

三十六、证人在谈话活动中的情绪810

三十七、证人对谈话活动中的注意811

三十八、证人对谈话活动中的兴趣811

四十二、与证人谈话的环境812

四十一、与证人谈话的时间812

四十、与证人谈话的态度812

三十九、与证人谈话的用话812

四十三、与证人谈话的针对性813

四十四、与证人谈话的科学性813

四十五、与证人谈话的道德性813

四十六、与证人谈话的合法性813

四十七、与违纪者谈话的技术813

五十、办案人员思维的心理品质814

四十九、办案人员意志的心理品质814

心理814

四十八、违纪者谈话时影响办案人员的策略814

五十一、办案人员注意的心理品质815

五十二、办案人员注意的业务能力815

五十三、办案人员注意谈话知识816

五十四、说理816

五十五、说服818

五十六、说服的原则818

五十七、说理技术818

六十、反诡辩技术820

五十九、诡辩820

五十八、诡辩术820

六十一、批评技术825

第二十四部分 财经纪律检查829

一、检查技术829

二、财经纪律检查内容829

三、财纪纪律检查技术829

四、工商税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0

五、工商所得税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0

六、商业企业纳税情况的财纪纪律检查技术831

九、增值税纳税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2

七、奖金税纳税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2

八、营业税纳税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2

十、产品销售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3

十一、销售收入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3

十二、应税销售收入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3

十三、所得税纳税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3

十四、对销售收入扣除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3

十五、销售利润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3

二十、材料帐实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4

十九、营业外收支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4

二十一、发出材料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4

十六、专用拨款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4

十七、材料采购成本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4

十八、材料盘盈盘亏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4

二十二、在途材料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5

二十三、委托加工材料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5

二十四、国家基金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5

二十五、专用基金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5

二十六、固定资产购置、购建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5

二十七、固定资产折旧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835

技术835

二十八、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帐务处理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5

三十二、成本生产费用与非成本生产费用划分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6

三十四、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6

三十三、固定资产购入过程中费用处理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6

三十五、工业企业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6

三十、待摊与以预提费用摊提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6

二十九、固定资产盘存及处理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6

三十一、当期领而未用材料核算方法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6

三十九、对帐837

四十一、实查837

四十、控制检查法837

四十二、检视837

三十八、判断区组样本法837

三十七、工资总分配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7

三十六、工资总额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37

四十三、抽样法838

四十四、“跑、冒、滴、漏”838

四十五、帐户分析法838

四十六、平衡分析法838

四十七、验算838

四十八、会计检查838

四十九、实物检查法838

五十、经济分析法838

五十一、查帐核对技术838

技术839

五十五、从奇异数字中发现问题的帐目检查839

问题的帐目检查技术839

五十六、从奇异的购销单位与往来单位发现839

五十三、踪迹分析法839

五十二、查帐审阅技术839

五十四、同类标识检查法839

技术840

六十二、暗帐的检查技术840

技术840

六十一、运用逻辑推理发现问题的帐目检查840

帐目检查技术840

六十、从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中发现问题的840

五十九、从奇异的地点发现问题的帐目检查840

技术840

五十八、从奇异时间中发现问题的帐目检查840

题的帐目检查技术840

五十七、从帐户之间的奇异对应关系发现问840

六十三、原始凭证的检查技术841

六十四、记帐凭证的检查技术841

六十五、现金收付凭证的检查技术841

六十六、会计帐簿的检查技术842

七十一、顺查法843

七十、查询法843

六十七、会计报表的检查技术843

六十九、比较分析法843

六十八、工业企业主要会计报表的检查技术843

七十二、逆查法844

七十三、固定资产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44

七十四、低值易耗品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45

七十五、包装物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45

七十六、工业企业材料采购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45

七十七、工业企业费用成本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46

七十八、工业企业销售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47

七十九、工业企业利润形成的财经纪律检查848

技术848

八十、工业企业利润分配的财经纪律检查技848

848

八十一、工业企业税收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48

八十二、商品购进业务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48

八十三、商品销售业务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49

八十五、商品储存业务的财经纪律检查850

技术850

八十四、呆、坏、冲、调、暗帐和长短款850

八十六、零售商品购进业务的财经纪律检查851

技术851

八十七、零售商品销售业务的财经纪律检查851

技术851

八十八、零售商品储存业务的财经纪律检查852

技术852

八十九、商品流通费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53

九十一、商业利润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54

九十、商业税金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54

九十二、预算资金领拨的财经纪律检查技855

855

九十三、预算资金支出的财经纪律检查技855

855

九十四、结余资金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56

九十五、预算外资金收支的财经纪律检查856

技术856

九十六、业务收入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57

九十七、财产物资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57

一百、计税依据的检查技术858

九十九、税务检查技术858

九十八、专项资金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58

一百零一、税目、税率的检查技术859

一百零二、现金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59

一百零三、银行存款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60

一百零四、产成品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61

一百零五、库存材料实物存量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62

一百零六、商业企业资金的检查862

一百零七、商业企业费用开支的检查862

一百一十、商业企业财经纪律检查863

一百零九、奖金税纳税情况的检查863

一百零八、调节税纳税情况的检查863

一百一十一、工业企业财经纪律检查864

一百一十二、材料收、发、存的财经纪律检查技术864

一百一十三、产品销售及经营成果的财经纪律检查865

一百一十四、工业企业纳税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865

一百一十五、产品税纳税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866

一百一十六、营业税纳税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866

一百一十七、增值税纳税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866

一百一十八、所得税纳税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866

一百二十二、国家基金、专用基金、专用发拨款的财经纪律检查867

一百二十一、工资、加班费、资金与提取附加费情况的财经纪律检查867

一百一十九、货币资金的财经纪律检查867

一百二十、产品成本的财经纪律检查867

一百二十三、帐簿与报表之间相互关系的检查868

一百二十四、帐簿之间相互关系的检查868

一百二十五、企业登记检查868

一百二十六、市场检查868

一百二十七、减免税及扣除项目的检查868

一百二十八、财务收支决算的检查868

一百二十九、应缴国家预算收入的检查868

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869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标准869

第二十五部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869

三、破坏选举案立案标准870

四、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立案标准870

五、伪证案立案标准871

六、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立案标准871

七、报复陷害案立案标准871

八、非法管制案、非法搜查案立案标准871

九、贪污犯罪案立案标准871

十三、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的立案标准872

十二、贿赂案立案标准872

十、贪污粮食、粮票的立案标准872

十一、重婚案立案标准872

十四、徇私舞弊案立案标准873

十五、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立案标准873

十六、玩忽职守案立案标准873

十七、私放罪犯案立案标准873

十八、妨害邮电通讯案立案标准873

十九、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873

二十一、诬告陷害案立案标准874

二十、刑讯逼供案立案标准874

第二十六部分 定性处理证据875

一、证据875

二、证据的作用875

三、证明876

四、证据的分类877

五、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879

六、收集证据880

七、鉴别证据881

八、证据的种类882

九、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创立907

十、神示、法定、自由证据制度908

第二十七部分违纪案件调查911

一、案件调查原则911

二、案件调查基本要求911

三、案件调查任务911

四、案件调查策略912

五、案件调查方案制定技术912

八、案件调查步骤913

九、案件调查情势913

六、案件嫌疑线索913

七、案件调查途径913

十、案件调查组914

十一、特大事故调查组914

十二、案件调查对象914

十三、案件调查准备技术914

十六、案件调查核实的综合分析915

十七、一般调查技术915

十五、案件调查核实915

十四、案件调查内容915

十八、案件潜伏因素921

十九、各类案件的调查技术922

二十、询问暗示927

二十一、案件调查对象对调查的态度927

二十二、案件调查心理信息927

二十三、定向回忆技术928

二十四、案件调查人员情绪的自我整理928

二十六、案件调查思维方式929

二十五、案件调查人员的素质929

二十七、案件调查辩证思维931

二十八、案件调查思维要素936

二十九、案件调查思维的概括性937

三十、案件调查思维的间接性938

三十一、案件调查思维的逻辑性938

三十二、案件调查思维的能动性938

三十三、案件调查思维的主体938

三十四、案件调查思维的个人主体938

三十五、案件调查思维的集团主体939

三十六、案件调查思维客体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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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全书 下
1999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  下(1997 PDF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 下
1997 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廉政·勤政·肃政  违法违纪案件定性与处理(1992 PDF版)
廉政·勤政·肃政 违法违纪案件定性与处理
1992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 PDF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3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8 PDF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8 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2 PDF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2 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
1987-1989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汇辑(1990 PDF版)
1987-1989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汇辑
1990 北京:地质出版社
家用电器问答500题(1983 PDF版)
家用电器问答500题
1983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4 PDF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4 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 PDF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书(1993 PDF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书
1993 北京:新华出版社
当前财务会计税收违法违纪界限与认定处理实务全书(1996 PDF版)
当前财务会计税收违法违纪界限与认定处理实务全书
1996 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当前经济领域违法违纪界限与认定处理实务全书(1995 PDF版)
当前经济领域违法违纪界限与认定处理实务全书
1995 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违法违纪案件300例(1991 PDF版)
违法违纪案件300例
1991 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
卫生监督执法全书  下(1999 PDF版)
卫生监督执法全书 下
1999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