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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综合1

(一)同我党长期合作的党外老同志退下后政治、生活待遇不变的规定1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研究馆馆员的保险福利待遇3

(三)乡镇聘用制干部的保险福利待遇3

(四)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的范围3

(五)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改在营业外列支及开支项目的规定6

(六)在经济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7

(七)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后要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9

(八)供销合作社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规定10

(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13

(1)城镇集体企业提取社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等有关问题的规定13

(2)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标准列支问题的规定13

(3)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的规定14

(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保险15

(十一)被兼并与出售企业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待遇等规定15

(十二)原工商业者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16

(十三)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17

(十四)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的安家补助费、探亲、休假、医疗、住房、退休待遇等规定17

(十五)中国人同外国专家结婚后的待遇问题的规定20

(十六)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宽释、安置后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22

(十七)禁止使用童工和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童工的疾病、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23

(十八)劳改企业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26

第二章职工疾病保险27

(一)企业职工疾病保险27

1、短期病假工资标准27

2、长期疾病救济费标准28

(二)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疾病保险28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疾病待遇29

(四)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疾病待遇30

(五)职工疾病保险若干具体问题的政策规定30

(六)职工病、伤假待遇计发基数39

(七)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的规定41

第三章职工医疗保险43

(一)职工工伤医疗待遇43

(二)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待遇46

(三)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转院治疗与就医路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51

(四)老红军、高干、高知、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离休干部、劳动模范享受优异医疗待遇的规定53

(五)退休、退职干部、工人的医疗待遇与已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和境外就医等问题的处理规定57

(六)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医疗待遇的规定59

(七)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所需费用及开支渠道的规定60

(八)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待遇的规定61

(九)享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63

(十)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与自费医疗项目范围、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66

第四章职工生育保险78

(一)女职工产假、孕期、哺乳期的待遇规定78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分娩以及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待遇规定79

(三)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期间生育的待遇规定79

(四)职工实行节育与施行节育手术的待遇若干规定80

(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给予优待、奖励与经费来源的规定82

(六)一对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84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职工的处罚规定85

(八)女职工怀孕、生育的若干具体规定与解释86

(九)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91

(十)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91

第五章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的划分93

(一)确定职工因工(公)伤亡的原则93

(二)因工伤亡的政策界限94

(三)确认职工因工(公)伤亡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的处理规定100

第六章工伤与职业病保险106

因工负伤、残废106

(一)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发给残废补助费的规定106

(二)职工因工伤、残治疗期间与医疗终结的待遇规定108

(三)职工因工负伤休养期向受刑事处分的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规定112

(四)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学徒工、夺煤会战民兵因工致残待遇的规定112

(五)职工因交通事故伤、残待遇与出国期间因车祸伤、残所得赔款的处理规定115

职工因交通事故伤、残待遇的处理规定115

职工出国期间因车祸受伤所得赔款的处理规定118

(六)科技人员在应聘下乡下厂期间造成伤亡的处理规定118

(七)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待遇规定118

职业病120

(一)职业病范围、处理办法及诊断规定120

(二)职业病待遇125

〈一〉矽肺、煤矽肺待遇125

第一、患矽肺、煤矽肺病职工休养期间生活待遇125

第二、患矽肺病职工退休待遇139

1、患矽肺病职工退休后仍可继续享受“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139

2、患矽肺病职工退休和享受护理费待遇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规定140

3、原作退休、退职或精减下放后改按矽肺退休处理的规定141

4、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的处理规定145

5、长期临时工患矽肺病的待遇处理规定145

6、原从事矽尘作业的被开除、劳教和劳改期满释放及刑满就业人员享受矽肺退休待遇的规定146

〈二〉其他各种职业病患者待遇147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8

第七章职工死亡与遗属保险159

(一)159

一、企业职工因工与因病死亡159

(1)丧葬费159

(2)遗属抚恤费与救济费及政策性补贴160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抚恤费与政策性补贴160

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救济费与政策性补贴162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与因病死亡163

(一)殓葬费163

(二)一次抚恤金164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65

(四)政策性补贴167

三、一次抚恤金、抚恤费、救济费计发基数168

(一)军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与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计发基数168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抚恤费与因病死亡救济费计发基数171

四、职工因工、非因工死亡若干具体政策规定173

(二)190

1.革命烈士的授予与抚恤的规定190

(1)授予革命烈士的条件与烈属的认定190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解释191

(2)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革命烈士的规定195

2.革命烈士抚恤待遇197

(1)一次抚恤金标准197

(2)定期抚恤补助金199

3.企、事业职工追认革命烈士及其待遇处理的规定203

第八章职工养老保险203

老干部离休与老工人退休部分203

(一)老干部离职休养203

1、老干部离职休养年龄、条件的规定203

2、“供给制”“包干制”的基本概念及享受“实物薪金制”与“铱”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的规定204

3、干部离休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规定208

4、民主党派成员与“两航”、“招商局”、海军驾机、驾船起义以及其他起义、投诚人员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211

(二)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215

1、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215

2、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与生活补贴标准及计发基数的规定216

3、适当提高部分老干部离休费和解决部分离休干部工资偏低以及工资普调增发离休费的规定224

4、离休干部的住房、医疗保健、参观与健康休养、用车等生活待遇的规定229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处县级职务的干部离休后可分别享受司局、地专、县处级待遇的规定234

6、干部离休后享受正、副部长级待遇的条件、范围的规定240

7、离休干部和退休厅局级干部乘车费标准243

8、离休干部经费开支的规定244

9、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若干具体政策规定248

10、已退职的干部不能改办离休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的干部生活待遇处理的规定253

11、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254

12、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遗属抚恤、救济等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办理263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263

1、老工人退休的条件与待遇263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264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享受老红军待遇的规定268

退休、退职部分269

(一)退休、退职条件269

(二)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270

1、退休费标准270

2、退职生活费标准271

3、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及其计算办法的规定271

4、湖南省退休干部、工人加发退休生活补助费的规定273

5、国务院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规定275

6、湖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276

(三)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计发基数的规定279

(四)各项政策性补贴和非生产性福利待遇299

(五)职工退休、退职后照顾招收子女、口粮供应、前往定居住地点车、船费报销、取暖补贴以及医疗、死亡待遇的规定306

(六)享受特殊贡献退休待遇的范围、标准与若干规定312

英雄模范人物特殊贡献退休待遇312

高级专家特殊贡献退休待遇321

原国民党“两航”、“招商局”、“九龙关”以及海军驾机、驾船起义人员享受特殊贡献退休待遇的规定326

三线、边远地区科技人员与青、藏高原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规定328

计划生育工作专干增发退休补助费的规定332

(七)落实政策人员退休、退职333

(八)归侨与出国、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以及辞职待遇的规定342

(九)赴台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离职人员的待遇与来大陆定居工作的台胞及来华定居工作的外国专家的退休规定353

(十)长期临时工退休与托儿所、幼儿园计划外临时工退养的规定357

(十一)派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干部与文艺集体单位的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358

(十二)保障停产、半停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的规定360

(十三)国营农场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364

(十四)到达离退休年龄按时办理离、退休手续与延长民主党派领导成员、高级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年龄的规定366

(十五)暂作提前离岗退养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再办退休手续的规定371

(十六)军队干部与无军籍的职工退休、退职以及1955年前后复员的女同志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373

(十七)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的退休、退职以及受刑事处分人员和四类分子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381

(十八)退休人员的安置、管理、住房补助与经商办企业、兼职、受聘等若干政策规定384

退休人员的安置、住房补助与安置在艰苦地区给予优惠待遇的规定384

1、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去向384

2、退休干部的住房补助规定385

3、工人退休是否发给建房补助费的规定386

4、退休人员易地安家补助费的规定387

5、西藏离休、退休人员的住房补助的规定387

6、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的规定388

7、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问题的规定392

8、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军队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规定394

9、军官配偶系地方离、退休职工需易地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规定394

10、退休职工的管理规定395

11、制止在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工作中乱收费的规定397

12、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若干规定398

13、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单位的退休职工的管理活动经费提取标准的规定401

退(离)休干部应聘、任职、兼职、从事咨询活动与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等有关规定402

1、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问题的若干规定402

2、离、退休职工从事知识性、技术性咨询与应聘从事咨询、讲学活动或从事养殖、种植业其离、退休待遇不变的规定403

3、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经商办企业和城市退休的工人到小城镇帮助工作其退休待遇不变的规定404

4、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的有关规定404

(十九)其他408

1、关于原移地支付的退休人员待遇仍由抚恤事业费支付的规定408

2、退休职工失综后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规定408

3、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补助费的规定409

4、企业富余人员要求辞职与停薪留职的处理规定410

附件1:《湖南省劳动鉴定收费管理暂行规定》411

附件2:国务院1958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412

第九章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416

(一)退休费用社会统筹416

1、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管理机构及机构的职能与性质416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框架416

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417

4、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项目417

5、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象418

6、湖南省统筹基金的提取办法418

7、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进行逐步调整的办法418

8、经批准暂可实行系统统筹和暂不参加地方社会统筹的行业和部门419

9、中央部属企业、中国天燃气总公司所属石油企业、民航企业、金融系统、海洋石油企业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420

10、承包、租赁国营企业、出售的国有小型企业、全民所有制(不同所有制)兼并企业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423

11、关停并转企业、宣告破产企业和濒临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的保障及关停并转企业缴纳统筹基金问题的规定426

12、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行业管理429

13、国营农场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的提取、管理及发展方向431

14、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退休费、其中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退休费用的发放办法432

15、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其统筹金的缴纳规定432

16、企业中离岗退养职工统筹问题的规定433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433

1、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规定433

2、统筹基金的征缴和管理433

3、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殖434

4、养老保险基金的储存和计息435

5、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的办法和基金、管理费不征税、费的规定435

6、统筹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活动经费”提取、列支的规定435

7、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结算436

8、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比例不得任意改变和收支金额在账面全额反映的规定436

9、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使用的规定437

10、全民企业的养老基金不得调剂到集体企业中去的规定437

11、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437

12、社会保险的统计工作438

第十章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 工人、轮换工、临时工社会保险440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440

1.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440

2.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与保险福利待遇441

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的规定447

4.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的规定448

5.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办理粮户关系和退休养老基金的单位转移手续与计息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转到集体单位其退休养老基金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规定449

6.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若干具体问题政策规定与解答451

7.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收缴、管理与计息的规定457

8.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与上解的规定464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与轮换工的保险福利待遇465

1、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465

2、农民工享受奖金、津贴、保健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的规定467

3、农民工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468

4、提高煤矿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费标准的规定469

5、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口粮供应办法470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保险福利待遇471

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471

因工死亡、因工负伤待遇471

患病、非因工负伤待遇472

养老保险473

第十一章职工待业保险475

(一)享受待业保险的范围与对象475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与享受待业保险的标准477

(三)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规定481

(四)做好受灾地区待业保险工作的规定486

(五)供销合作系统和有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待业保险的规定486

(六)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488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488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若干具体规定490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结算办法494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转业训练和扶持生产自救费使用规定500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实施办法502

职工待业保险管理费调剂使用办法504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计息规定505

(七)职工待业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与待业保险工作问题解答505

银行、保险系统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应按企业规定逐月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505

职工待业保险工作问题解答506

(八)待业职工的管理509

(九)加强待业保险工作的几点意见与发展规划513

第十二章三资企业与私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518

三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518

1、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及发给补偿金的规定518

2、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520

3、职工养老保险523

私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525

1、签订劳动合同525

2、解除劳动合同与发给辞退费、补偿费的规定525

3、保险福利待遇526

第十三章工龄计算529

(一)建国前干部的革命工作年限的计算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529

1、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原则529

2、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与革命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政策529

3、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规定532

4、建国前革命军人的军龄计算入伍时间的规定535

(1)综合性规定535

(2)对兼任军队职务和派往军队以外担任军事性质的工作或送往地方学校代训的我军人员的军龄计算的规定536

(3)参加山西“牺盟会”的人员的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决死队”成员的军龄计算的规定537

(4)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指战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38

(5)原平西游击队成员入伍时间的确定539

(6)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和掉队人员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的规定540

(7)参加南下工作团及西南服务团学习后转到地方工作再转回军队工作的青年知识分子的军龄计算与入伍时间的确定540

(8)由地方政府领导的执法队、警卫班和抗日及解放战争时期的随军民夫、为军队作情报工作之农村党员、战地服务团的人员的入伍时间的确定540

(9)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及训练班学员入伍时间的规定541

(10)原华中军区军需学校第四期学员入伍时间的确定541

(11)中南军大湖南分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542

(12)军队院校改为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后其学员的入伍时间的确定542

(13)原中原大学医学院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543

(14)确定脱队人员入伍时间的规定543

5、湖南统一战线性质的武装部队成员与地下武装部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544

6、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547

7、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以及“中国劳动协会临时中央总部”、“二十二个文艺团体”、“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552

8、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57

9、归侨干部、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558

10、和平解放后留用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60

11、建国前筹(借)粮、支前、剿匪工作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60

12、建国前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61

(1)革命大学和短期干部训练班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61

(2)湖南各地、市、县党组织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的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63

(3)建国前的华东大学、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65

(4)工作人员在革命根据地洪山公学等学校学习是否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565

(5)原豫皖苏建国学院和冀鲁豫革命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66

(6)在原东北大学短期训练班学习结业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566

(7)杭州青年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66

(8)建国前十九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批复566

(9)二十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批复572

(10)江西烈士子弟学校和江西工农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规定576

1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人员进入各类学校学习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何时算起的规定577

14、“抗日战争时期”与“解放战争时期”的划分和苏联光复东北期间能否计算革命工作年限的规定577

(二)连续工龄与建国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年份和革命工作年限计算的规定578

1、职工调动工作和转变所有制以及人才流动、提前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职工等工龄计算578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工龄计算584

3、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597

(1)在职职工(即调干生)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597

(2)非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602

(3)公派出国留学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611

4、文、教、卫、体人员的工龄计算613

5、解放后曾被精减、退职再次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计算的规定622

6、搬运、建筑、码头装卸、泥木以及生产自救工人的工龄计算625

7、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工厂)社等集体职工的工龄计算628

8、出国、归侨职工的工龄计算634

9、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638

10、“临时工”、“亦工亦农工”、“轮换工”转为、招为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龄计算638

11、国营农、林场职工的工龄计算643

12、农村几大员的工龄计算645

13、乡(镇)干部与参加“土改”、“社教”工作队的队员的工龄计算649

14、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计算653

城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的范围及工龄计算的规定653

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计算若干具体规定655

15、私营企业职工、工商业者、工商联人员的工龄计算658

16、犯错误、违法犯罪职工的工龄计算662

17、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666

18、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折算工龄的计算与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672

19、其他678

第十四章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与半费医疗680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680

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若干具体规定680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规定685

享受半费医疗的基本政策、原则685

享受半费医疗的若干具体规定685

第十五章精减退职职工遗留问题的处理690

精减退职职工改按退休与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及旧伤复发医疗等待遇规定690

精减退职职工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定696

精减的归侨职工、港澳回归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重新安排工作后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698

在精简工作中应妥善安置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若干规定699

第十六章职工生活福利701

职工福利经费的提取与使用701

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计提基数以及使用范围的规定70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提取办法与使用范围703

企业单位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大于收时其差额部分如何处理的规定704

职工食堂费用开支的规定704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705

政策性补贴与非生产性福利补贴708

1、粮价补贴708

2、粮油提价补贴709

3、副食品价格补贴710

4、物价补贴711

5、理顺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即:暗补改明补)711

6、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712

7、书报、洗理费补贴713

8、回族职工的伙食补助714

第十七章职工探亲与休假715

(一)国内探亲715

一、职工探亲的范围与条件715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及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720

1、探亲假期720

2、职工探亲假期若干具体问题处理规定720

三、职工探亲期间的工资待遇722

四、职工探亲的路费722

五、三线地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的探亲规定727

六、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干部的探亲待遇规定728

七、分配到边远山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探亲规定728

八、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探亲规定728

九、在国营农场的下乡知青的探亲规定728

十、军队现役干部的探亲规定729

十一、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探亲的待遇的规定731

十二、刑满留场人员及劳教、劳改在押人犯亲属探亲732

(二)职工出境出国探亲的规定733

1、出国人员的探亲规定733

2、公派留学人员的探亲规定733

3、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探亲规定736

4、来华定居专家的探亲及休假待遇的规定736

5、外籍职工的探亲待遇规定737

6、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的探亲待遇规定737

7、台胞、台属职工的探亲待遇规定738

8、归侨、侨眷职工的探亲规定741

(三)职工的年休假规定747

(四)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待遇规定748

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749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751

1992《保险福利政策大全 1951-1992》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何锡珍主编 1992 湖南省劳动保险福利研究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