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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方略之一心理建设1

第一章 以饮食为证1

第二章 以用钱为证14

第三章 以作文为证28

第四章 以七事为证36

第五章 知行总论52

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61

第七章 不知亦能行87

第八章 有志竟成95

建国方略之二物质建设121

121

实业计划129

交通之开发131

乙 商港之开辟133

丙 铁路中心及终点并商港地设新式市街各具公用设备133

丁 水力之发展133

戊 设冶铁制钢并造士敏土厂之大工厂以供上列各项之需133

已 矿业之发展133

庚 农业之发展133

辛 蒙古新疆之灌溉133

壬 於中国北部及中部建造森林133

癸 移民于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西藏133

第一计划137

第一部北方大港139

第二部 西北铁路系统142

第三部 蒙古新疆之殖民146

第四部 开溶运河以联络中国北部中部通渠及北方大港148

第五部 开发直隶山西煤铁矿源设立制铁炼钢工厂150

第二计划151

第一部东方大港152

第二部 整治扬子江158

第三部 建设内河商埠173

第四部 改良扬子江之现存水路及运河181

第五部 创建大士敏土厂188

第三计划191

第一部改良广州为一世界港191

第二部 改良广州水路系统200

第三部 建设中国西南铁路系统210

第四部 建设沿海商埠及鱼业港218

第五部 创立造船厂232

第四计划235

第一部中央铁路系统236

第二部 东南铁路系统248

第三部 东北铁路系统255

第四部 扩张西北铁路系统268

第五部 高原铁路系统279

第六部 设机关车客货车制造厂289

第五计划291

第一部粮食工业292

第二部 衣服工业298

第三部 居室工业302

第四部 行动工业306

第五部 印刷工业308

第六计划矿业309

第一部 铁矿310

第二部 煤矿311

第三部 油矿312

第四部 铜矿313

第五部 特种矿之采取314

第六部 矿业机械之制造314

第七部 冶矿厂之设立315

结论317

附录一关於广东至重庆与兰州支线之借款与建筑契约草案323

附录二 驻京美国公使芮恩施覆函译文332

附录三 美国商务总长复函一通335

附录四 意大利陆军大臣嘉域利亚将军复函336

附录五 北京交通部顾问之铁路专门家碧格君投函337

附录六 美国名士寓居罗马以世界中都计画著名之安得生君复函338

建国方略之三社会建设343

343

民权初步365

卷一结会365

第一章临时集会之组织法365

一节 会议之定义365

二节 会议之规则365

三节 会议之种类366

四节 召集之通式366

五节 开会之秩序367

六节 主座之选举367

七节 被指名者多人368

八节 指名之附和368

九节 选举书记等368

十节 委员会370

第二章永久社会之成立法370

十一节 立会370

十二节 章程及规则372

十三节 职员372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373

十五节 其他之选举375

十六节 无人当选375

十七节 大多数与较多数375

十八节 团体之成立376

第三章议事之秩序并额数377

十九节 循行之事377

二十节 议事之公式秩378

二十一节 额数定义379

二十二节 新数为开会前之必要380

二十三节 开会後缺额之效力380

二十四节 数额数之法381

第四章会员之权利义务381

二十五节 会长之义务381

二十六节 会长之权利382

二十七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383

二十八节 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383

十九节 全体之权限并缺席广置特别会等之规定385

三十节 特务会议386

卷二动议387

第五章动议387

三十一节 动议387

三十二节 处事之手续387

三十三节 动议之措词388

三十四节 何时可发动议388

三十五节 手续之演明式389

三十六节 附和动议390

三十七节 附和之形式390

三十八节 极端之当避391

第六章离奇之动议并地位之释义392

三十九节 收回动议之公例392

四十节 收回之演明式392

四十一节 例外之事393

四十二节 分开动议393

四十三节 对等动议394

四十四节 地位释义394

四十五节 地位之讨得394

第七章讨论395

四十六节 讨论之权利395

四十七节 讨论之定义395

四十八节 何时为讨论之秩序396

四十九节 讨论法演明式396

五十节 限制讨论之例398

五十一节 演明式399

五十二节 驳论言词401

五十三节 竞争地位401

五十四节 逊让地位402

五十五节 讨论之友恭403

五十六节 一致许可404

第八章停止讨论之动议404

五十七节 停止讨论动义之用法404

五十八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效力405

五十九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406

六十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演明式406

六十一节 停止动议与本题动议之别407

六十二节 停止动议对於他动议之效力407

六十三节 停止动议对於本题一部分之效力408

六十四节 定时停止讨论408

第九章表决409

六十五节 表决方式409

六十六节 举手并起立409

六十七节 采法宜定410

六十八节 拍掌不宜用以表决410

六十九节 雨面俱呈410

七十节 表决疑问411

七十一节 同数412

七十二节 主座之特权412

七十三节 主座有表决之权利412

七十四节 点名表决413

七十五节 投票表决414

七十六节 由少数或多于大多数以取决414

第十章表决之复议414

七十七节 复议之定义415

七十八节 复议动议之效力415

七十九节 何时可发复议动议415

八十节 何人可发复议动议415

八十一节 折衷办法416

八十二节 讨论复议416

八十三节 得胜之方面释义417

八十四节 复议之演明式417

八十五节 不能复议之案418

八十六节 复议动议宜慎用418

八十七节 取消动议419

八十八节 两动议之功效419

卷三修正案421

第十一章修正之性质与效力421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421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421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422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423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424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426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426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427

第十二章修正案之方法428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428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法429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429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431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431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432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432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433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433

一百零六节 不字433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434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435

一百零九节 替代435

第十三章修正案之例外事件436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436

一百十一节 人名438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438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438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439

卷四动议之顺序441

第十四章附属动议之顺序441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441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441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442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序之演朋式443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目的446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446

第十五章散会与搁置动议447

一百二十一节 散会动议447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447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447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448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448

一百二十六节 置搁动议449

一百二十七节 置搁议之效力450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450

第十六章延期动议451

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451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451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453

一百三十二节 期无延期453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453

第十七章付委动议454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454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议之效力455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457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457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457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458

第十八章委员及其报告458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458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459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460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461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462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462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463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463

卷五权宜及秩序问题465

第十九章权宜问题465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465

一百九十九节 权宜问题之定义466

一百五十节 效力466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467

第二十章秩序问题468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469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469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469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470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表决之同数票470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471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朋式472

结论480

附录章程并规之模范483

议事表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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