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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结会1

第一章临时集会之组织法1

一节 会议之定义1

二节 会议之规则1

三节 会议之种类2

四节 召集之通式2

五节 开会之秩序3

六节 主座之选举3

七节 被指名者多人4

八节 指名之附和4

九节 选举书记等4

十节 委员会5

第二章永久社会之成立法5

十一节 立会6

十二节 章程及规则7

十三节 职员8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8

十五节 其他之选举10

十六节 无人当选10

十七节 大多数与较多数11

十八节 团体之成立11

第三章议事之秩序并额数12

十九节 循行之事12

二十节 议事之公式秩序13

二十一节 额数定义14

二十二节 额数为开会前之必要15

二十三节 开会后缺额之效力15

二十四节 数额数之法15

第四章会员之权利义务16

二十五节 会长之义务16

二十六节 会长之权利17

二十七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17

二十八节 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18

二十九节 全体之权限并缺席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19

三十节 特务会议20

卷二动议21

第五章动议21

三十一节 动议21

三十二节 处事之手续21

三十三节 动议之措词22

三十四节 何时可发动议22

三十五节 手续之演明式22

三十六节 附和动议23

三十七节 附和之形式24

三十八节 极端之当避25

第六章离奇之动议并地位之释义24

三十九节 收回动议之公例25

四十节 收回之演明式26

四十一节 例外之事26

四十二节 分开动议26

四十三节 对等动议27

四十四节 地位释义27

四十五节 地位之讨得28

第七章讨论28

四十六节 讨论之权利28

四十七节 讨论之定义28

四十八节 何时为讨论之秩序29

四十九节 讨论法演明式29

五十节 限制冗论之例31

五十一节 演明式32

五十二节 驳论言辞33

五十三节 竞争地位34

五十四节 逊让地位35

五十五节 讨论之友恭36

五十六节 一致许可36

第八章停止讨论之动议37

五十七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用法37

五十八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效力37

五十九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38

六十节 停止讨论之演明式38

六十一节 停止动议与本题动议之别39

六十二节 停止动议对于他动议之效力39

六十三节 停止动议对于本题一部分之效力40

六十四节 定时停止讨论40

第九章表决41

六十五节 表决方式41

六十六节 举手并起立41

六十七节 采法宜定42

六十八节 拍掌不宜用以表决42

六十九节 两面俱呈42

七十节 表决疑问43

七十一节 同数43

七十二节 主座之特权44

七十三节 主座有表决之权利44

七十四节 点名表决45

七十五节 投票表决45

七十六节 由少数或多于大多数以取决45

第十章表决之复议46

七十七节 复议之定义46

七十八节 复议动议之效力46

七十九节 何时可发复议动议46

八十节 何人可发复议动议47

八十一节 折衷办法47

八十二节 讨论复议48

八十三节 得胜方面之释义48

八十四节 复议之演明式48

八十五节 不能复议之案49

八十六节 复议动议宜慎用49

八十七节 取消动议50

八十八节 两动议之功效50

卷三修正案53

第十一章修正之性质与效力53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53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53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54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55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56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修正案57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58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59

第十二章修正案之方法60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60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60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61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62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62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63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63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64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64

一百零六节 不字64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65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66

一百零九节 替代66

第十三章修正案之例外事件66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66

一百十一节 人名68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69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69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69

卷四动议之顺序71

第十四章附属动议之顺序71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71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71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72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序之演明式73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目的76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76

第十五章散会与搁置动议76

一百二十一节 散会动议77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77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77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77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78

一百二十六节 搁置动议79

一百二十七节 搁置议之效力79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79

第十六章延期动议80

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80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81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82

一百三十二节 无期延期82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82

第十七章付委动议83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83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议之效力84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86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86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86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87

第十八章委员及其报告87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87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88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当委员之事务告竣89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90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90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91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91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92

卷五权宜及秩序问题93

第十九章权宜问题93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93

一百四十九节 权宜问题之定义94

一百五十节 效力94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95

第二十章秩序问题96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96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97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97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97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表决之同数票98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98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99

结论107

附录章程规则之模范109

议事表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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