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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结会1

第一章临时集会之组织法1

一节 会议之定义1

二节 会议之规则1

三节 会议之种类2

四节 召集之通式2

五节 开会之秩序3

六节 主座之选举3

七节 被指名者多人4

八节 指名之附和4

九节 选举书记等4

十节 委员会6

第二章永久社会之成立法6

十一节 立会6

十二节 章程及规则8

十三节 职员8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9

十五节 其他之选举11

十六节 无人当选11

十七节 大多数与较多数11

十八节 团体之成立12

第三章议事之秩序并额数13

十九节 循行之事13

二十节 议事之公式秩序14

二十一节 额数定义15

二十二节 额数为开会前之必要16

二十三节 开会后缺额之效力16

二十四节 数额数之法17

第四章会员之权利义务17

二十五节 会长之义务17

二十六节 会长之权利18

二十七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19

二十八节 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19

二十九节 全体之权限并缺席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21

三十节 特务会议22

卷二动议23

第五章动议23

三十一节 动议23

三十二节 处事之手续23

三十三节 动议之措词24

三十四节 何时可发动议24

三十五节 手续之演明式25

三十六节 附和动议26

三十七节 附和之形式27

三十八节 极端之当避27

第六章离奇之动议并地位之释义28

三十九节 收回动议之公例28

四十节 收回之演明式28

四十一节 例外之事29

四十二节 分开动议29

四十三节 对等动议30

四十四节 地位释义30

四十五节 地位之讨得30

第七章讨论31

四十六节 讨论之权利31

四十七节 讨论之定义31

四十八节 何时为讨论之秩序32

四十九节 讨论法演明式32

五十节 限制讨论之例34

五十一节 演明式35

五十二节 驳论言辞36

五十三节 竞争地位37

五十四节 逊让地位38

五十五节 讨论之友恭39

五十六节 一致许可40

第八章停止讨论之动议40

五十七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用法40

五十八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效力41

五十九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41

六十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演明式42

六十一节 停止动议与本题动议之别43

六十二节 停止动议对于他动议之效力43

六十三节 停止动议对于本题一部分之效力43

六十四节 定时停止讨论44

第九章表决44

六十五节 表决方式44

六十六节 举手并起立45

六十七节 采法宜定45

六十八节 拍掌不宜用以表决46

六十九节 两面俱呈46

七十节 表决疑问46

七十一节 同数47

七十二节 主座之特权47

七十三节 主座有表决之权利48

七十四节 点名表决48

七十五节 投票表决49

七十六节 由少数或多于大多数以取决50

第十章表决之复议50

七十七节 复议之定义50

七十八节 复议动议之效力50

七十九节 何时可发复议动议51

八十节 何人可发复议动议51

八十一节 折衷办法52

八十二节 讨论复议52

八十三节 得胜之方面释义52

八十四节 复议之演明式53

八十五节 不能复议之案54

八十六节 复议动议宜慎用54

八十七节 取消动议54

八十八节 两动议之功效55

卷三修正案56

第十一章修正之姓质与效力56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56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56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57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58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59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修正案61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61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62

第十二章修正案之方法63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63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64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64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66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66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67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67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68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68

一百零六节 不字68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69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70

一百零九节 替代70

第十三章修正案之例外事件71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71

一百十一节 人名73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73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73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73

卷四动议之顺序75

第十四章附属动议之顺序75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75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75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76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序之演明式77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的80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80

第十五章散会与搁置动议81

一百二十一节 散会动议81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81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81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82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82

一百二十六节 置搁动议83

一百二十七节 置搁议之效力84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84

第十六章延期动议85

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85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85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87

一百三十二节 期无延期87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87

第十七章付委动议88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88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议之效力89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91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91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92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92

第十八章委员及其报告93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93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94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95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96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96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97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97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98

卷五权宜及秩序问题99

第十九章权宜问题99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99

一百四十九节 权宜问题之定义100

一百五十节 效力100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101

第二十章秩序问题102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102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103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103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104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表决之同数票104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105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106

结论113

附录章程并规则之模范115

议事表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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