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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空战法规概论1

第一章空战法规存在之必要1

第一节 独立空战法规存在之理由1

第二节 新空战法规案与陆海战法规之关系4

第三节 将来空战与一九一九年国际航空条约之关系7

第二章空战法规发展史8

第一节大战前海牙空战法规之发展8

一 海牙宣言8

二 海牙陆战条规二五条23

三 其他条规24

第二节海牙空战法规之批评25

一 海牙宣言25

二 陆战条规二五条及海军砲击条约第一条27

三 陆战条规二九条28

四 陆战条规五三条29

第三章空战发展史30

第一节 大战以前30

第二节大战32

一 德国对法宣战之理由32

二 爆弹下之比国及法国33

三 爆弹下之英国34

四 爆弹下之意大利35

五 爆弹下之德国36

六 爆破被害物37

七 大战前後对於「无防备」意义之解释38

第四章战争利器之航空机存在之正当性42

第一节一九一一年国际法学会之意见42

一 冯班尔之意见43

二 何兰之意见44

三 阿尔北里克罗兰之意见44

四 其他否认论者之意见44

五 方寿及其他赞成论者之意见45

六 学会之决议45

第二节 史培特之意见46

第三节 甘奈之意见48

第四节 结论48

第五章军用航空机49

第一节 航空机之种类49

第二节 军用航空机54

第三节 非军用航空机不得从事敌对行为55

第四节 非军用航空机与武装57

第五节 非军用航空机有正当防卫权否57

第六节 改装非军用航空机为军用航空机57

第七节 改装军用机为非军用机58

第六章害敌手段59

第一节空中战斗之制限59

一 世界大战中之实况59

二 攻击力尽之敌机61

三 空中之降伏61

四 对於降下机乘员之攻击62

五 攻击用落下伞降下之敌为不法否63

第二节奇计65

一 奇计为适法背信行为即为不法65

二 适法之奇计66

三 不法之奇计与背信行为68

第三节关於毒瓦斯其他一定投射物之禁止70

一 窒息与有毒瓦斯或毒剂之使用72

二 增加敌方个人不致受苦痛的武器的使用75

第四节空中爆击79

一 大战前关於爆击之法规79

二 大战中各国之爆击方针80

三 限制爆击於作战地域内为不可能83

海牙空战法规案中爆击规定之解释及批评85

(A)二二条86

(B)二三条86

(C)二四条86

1.第一项86

2.第四项87

3.第三项87

4.第二项89

5.第五项91

(D)空中爆击是否有豫告之必要91

(E)非军用财产是否不得破坏93

(F)病院历史记念物及其他应保护建筑物之爆击93

非军用财产及私有财产之爆击与蹂躏法则97

第五节 航空机宣传104

第七章对敌人之交战权108

第一节 俘虏108

第二节 间谍113

第三节 伤病死者及被难者之处置119

第八章对敌物之交战权122

第一节 对敌公航空机之交战权122

第二节对敌私航空机之交战权123

一 凡敌私航空机均为捕获之目的物123

敌之私航空机在何种情形始得攻击破坏128

(A)捕获前之破坏128

(B)捕获后之破坏129

三 免除捕获与破坏之敌公私航空机129

第九章对中立国人及物之交战权130

第一节 对中立国人及中立国机内之人的交战权130

第二节对中立国航空机之交战权131

一对军用航空机之交战权131

二 对非军用航空机之交战权132

对私航空机之交战权133

(A)中立机之徵发133

(B)对中立机之命令及射击136

(C)对中立机之检查及搜索136

(D)中立私机之捕获136

(E)中立私机之破坏145

第十章航空机对商船之关系146

第一节 对商船航空机之交战权146

第二节 对航空机商船之交战权153

第十一章 航空家与战时犯154

第十二章 空战与复仇157

第二部空战与局外中立163

第一章 空战与局外中立法规163

第二章 中立领域与交战国航空机163

第三章中立国之扣留交战国机169

第一节 被扣留机及被扣留人之范围170

第二节 扣留物之范围及保管174

第四章航空机乘员其他供给与中立国175

第一节 关於航空机其他供给之中立国的义务175

第二节 航空机乘员之供给与中立国181

第五章 远征机之出发与中立国182

第六章 空中侦察防止与中立国185

结论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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