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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1

第一部空战法规论17

第一章空战法规存在之必要17

第一节 独立空战法规存在之理由17

第二节 新空战法规案与陆海战法规之关系21

第三节 将来之空战与一九一九年国际航空条约之关系25

第二章空战法规发展史26

第一节大战前海牙空战法规之发展26

一 海牙宣言27

二 海牙陆战条规二五条30

三 其他之条规32

第二节海牙空战法规之批评34

一 海牙宣言34

二 陆战条规二五条及海军炮击条约第一条35

三 陆战条规二九条37

四 陆战条规五三条39

第三章空战发展史40

第一节 大战以前40

第二节大战42

一 德国对法宣战之理由42

二 炸弹下之比国及法国44

三 炸弹下之英国46

四 炸弹下之意大利47

五 炸弹下之德国48

六 爆破之被害物49

七 就无防御之意义大战前后之解释51

第四章作为武器之航空机存在之正当性57

第一节一九一一年国际法学会之意见57

一 封波尔之意见58

二 霍兰之意见59

三 阿尔柏立克洛兰之意见59

四 其他否认论者之意见60

五 福司及其他承认论者之意见61

六 学会之决议61

第二节 斯佩特之意见62

第三节 加那之意见65

第四节 结论65

第五章军用航空机67

第一节 航空机之种类67

第二节 军用航空机73

第三节 非军用航空机不得从事於敌对行为75

第四节 非军用航空机与武装77

第五节 非军用航空机有正当防御权耶78

第六节 将非军用航空机变更为军用航空机78

第七节 将军用机变更为非军用机79

第六章害敌手段80

第一节空中战中之限制80

一 世界大战中之实际81

二 攻击力尽之敌机83

三 於空中之降伏84

四 对於机已下降之乘员攻击85

五 攻击由落下伞下降之敌是否为不法耶86

第二节奇计89

一 奇计乃为适法而背信行为则为不法也89

二 适法之奇计90

三 不法之奇计或背信行为93

第三节关於毒气及其他一定投射物之禁止96

一 使用窒息或有毒性之气体或毒物98

二 使用增加敌个人不必要痛苦之武器102

第四节空中轰炸108

一 关於轰炸大战前之法规108

二 於大战中各国之轰炸方针110

三 限制轰炸於作战地带内殊不可能113

海牙空战法规案中轰炸规定之解释及批评116

甲 二二条117

乙 二三条118

二四条118

1第一项119

2第四项119

3第三项120

4第二项122

5第五项126

丁 关於空中轰炸有预告之必要欤126

戊 非军用财产不得破坏之欤128

已 医院历史的纪念物及其他应加保护的建筑物之轰炸129

五 非军用财产或私有财产之轰炸与荒坏之法则134

第五节 依航空机宣传144

第七章对於敌人之交战权149

第一节 俘虏149

第二节 间谍156

第三节 伤病死者反遭难者之处理164

第八章对於敌物之交战权169

第一节 对於敌之公航空机之交战权169

第二节对於敌之私机交战权170

一 敌之私机悉为捕获之目的物170

敌之私机在如何之时期得攻击破坏之耶176

甲 捕获前之破坏176

乙 捕获后之破坏178

三 敌之公私机有得免除捕获或破坏者178

第九章对於中立国之人及物之交战权180

第一节 对於中立国人及中立国机内人之交战权180

第二节对於中立国航空机之交战权181

一 对於军用航空机之交战权181

二 对於非军用航空机之交战权182

对於私航空机之交战权184

甲 中立私机之征发184

乙 对於中立机之命令及射击187

丙 对於中立私机之临检搜索187

丁 中立私机之捕获187

戊 中立私机之破坏199

第十章航空机对商船之关系201

第一节 对於商船航空机之交战权201

第二节 对於航空机之商船交战权210

第十一章 航空家与战时犯211

第十二章 空战与复仇216

第二部空战与局外中立223

第一章 空战与局外中立法规223

第二章 中立领域与交战国航空机223

第三章中立国之扣留交战国机231

第一节 被扣留机及被扣留人之范围232

第二节 扣留物之范围及保管238

第四章航空机乘员其他之供给与中立国239

第一节 关於航空机其他供给之中立国义务239

第二节 航空机乘员之供给与中立国247

第五章 远征机之出发与中立国249

第六章 空中侦察防止与中立国252

结论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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