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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3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3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5

第一节 一般规定5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5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5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5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6

第五条 正常基线6

第六条 礁石6

第七条 直线基线7

第十条 海湾8

第九条 河口8

第八条 内水8

第十一条 港口9

第十二条 泊船处10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10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10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11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11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12

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12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12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12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13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14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14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15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16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16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17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17

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18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18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19

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20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20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20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21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21

第四节 毗连区22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22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23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23

第一节 一般规定23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3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24

第二节 过境通行24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24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25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25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27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27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28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29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29

第三节 无害通过30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30

第四部分 群岛国31

第四十六条 用语31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31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33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33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34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34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35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35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37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38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38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38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39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39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科和管辖权利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40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41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42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43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45

第六十四条 高度回游鱼种46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47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47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49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49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50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51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53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53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54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54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55

第六部分 大陆架56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56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58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58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59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60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60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60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61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62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62

第七部分 公海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63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63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63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64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64

第九十条 航行权65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65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65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66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66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68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68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豁权69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69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70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70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71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71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72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72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72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73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73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73

第一○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74

第一一○条 登临权75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76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77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78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78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79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79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79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80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80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80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81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82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82

第一二二条 定义83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83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83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85

第一二四条 用语85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86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86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87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87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87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88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88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88

第十一部分 “区域”89

第一节 一般规定89

第一三三条 用语89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89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90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90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90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90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91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91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92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93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93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94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95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96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96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97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98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98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99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99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100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105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105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106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107

第四节 管理局109

A分节一般规定109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109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109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110

B分节大会111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111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112

C分节理事会115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115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118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123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124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125

(1)分节秘书处128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128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128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129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130

E分节企业部131

第一七○条 企业部131

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131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131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132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132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133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133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134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134

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134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134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135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135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135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36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136

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137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137

第一八五条 成员特权和权利的暂停行使138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138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138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138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140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141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142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142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3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143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143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143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145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145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146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146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146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147

第二○○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147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147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148

第三节 技术援助148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149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149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149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150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150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151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151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152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153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153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154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157

第六节 执行157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157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158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158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158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159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161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162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162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164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165

第七节 保障办法165

第二二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165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166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166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166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168

第二二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168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169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169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170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70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170

第八节 冰封区域171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171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172

第十节 主权豁免172

第二三五条 责任172

第九节 责任172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173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173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17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74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174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174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175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175

第二节 国际合作176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176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176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177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177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177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178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180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180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181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182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183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183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184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185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186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186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187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和装备187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187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188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188

第二六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188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189

第五节 责任189

第二六三条 责任189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190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190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190

第一节 一般规定191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191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191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192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192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193

第二节 国际合作194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194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194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194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195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195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196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196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197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197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198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198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199

第一节 一般规定199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199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199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200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201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201

第二八四条 调解201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 提交的争端的适用202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202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202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203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204

第二八九条 专家205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205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206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206

第二九三条 适用的法律207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208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208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209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209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209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212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214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215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215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215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216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216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217

第三○五条 签字218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218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219

第三○七条 加入219

第三○八条 生效219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220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220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221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222

第三一二条 修正222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223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224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224

第三一七条 退出225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226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226++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227

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227

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230

第二条 探矿234

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234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234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235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236

第五条 技术转让237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241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243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245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245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246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247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247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248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260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260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261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261

第十八条 罚则266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267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267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268

第二十二条 责任268

附件四、企业部章程270

第一条 宗旨270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270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271

第四条 组成271

第五条 董事会271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273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274

第八条 所在地275

第十条 争收入的分配276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276

第十一条 财政277

第十二条 业务280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282

附件五、调解285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285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285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285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286

第四条 程序287

第五条 和睦解决288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288

第七条 报告288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289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289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289

第十三条 权限290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290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290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290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291

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292

第一条 一般规定292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292

第二条 组成292

第三条 法官293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293

第五条 任期294

第六条 出缺295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295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296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296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297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297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297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298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298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298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299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299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300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301

第二节 权限302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302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302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争端的提交302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303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303

第三节 程序303

第二十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303

第二十六条 审讯304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304

第二十八条 不到案304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305

第三十条 判决书305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306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306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307

第三十四条 费用307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307

第三十五条 组成307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308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309

第三十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309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309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310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310

第五节 修正案310

附件七、仲裁311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311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311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312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314

第五条 程序314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314

第七条 开支315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315

第九条 不到案315

第十条 裁决书316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316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316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317

第二条 专家名单318

附件八、特别仲裁318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318

第三条 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319

第四条 一般规定321

第五条 事实认定321

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323

第一条 用语323

第二条 签字323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324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324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325

第六条 责任326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326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327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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