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求取 ⇩

上卷平时海洋法1

第一编领水及邻接区1

第一章内国水域1

第一节 定义1

第二节 内国水域之界限2

第三节 无害通过权2

第四节 外国船舶可驶进内国海港否3

第五节 外国军舰可否进入内国海港否4

第六节 入港规则4

第七节 外国军舰在内国海港或领海时所应遵守之规则5

第八节 在军舰上所发生之罪行5

第九节 舰长及舰员在岸上之地位5

第十节 军舰之逃兵6

第十一节 军舰上之庇护6

第十二节 商船无庇护权6

第二章领海9

第一节 法律上的地位9

第二节宽度~三浬之原则10

第一项 学者之主张10

第二项 各国政策10

第三项 一九五八及一九六○年日内瓦海洋会议11

第三节如何划定领海之界限13

第一项 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13

第二项 关于海湾之规定20

第三项 关于海港之规定31

第四项 关于泊船处之规定33

第五项 岛屿33

第六项 低潮高地34

第七项 划分领海之界线——中央线37

第八项 河口之基线43

第九项 海峡之分界45

第四节 沿海国在领海上的主权之范围46

第五节对沿海国主权所加之限制——外国船舶之无害通过权48

第一项 定义48

第二项 沿海国之义务49

第三项 外国船舶之义务51

第四项 领海内之双重管辖权51

第五项 外国军舰之无害通过权53

第六项 海峡54

第三章邻接区59

第一节 邻接区之意义及其由来59

第二节 邻接区之法律地位59

第三节 邻接区之界限59

第四节 沿海国管辖权之范围60

第二编公海自由之原则及其事实上与法律上所受之限制65

第四章公海受法律的约束65

第一节 公海之定义65

第二节 公海自由65

第五章公海上之四种自由69

第一节航行自由69

第一项 非沿海国的船舶在公海航行之权利69

第二项 船舶之国籍71

第三项 船舶是否国家领土之一部分75

第四项 公海上数种管辖权并存75

第五项 军舰及国有船舶免受他国管辖77

第二节 捕鱼自由79

第三节 敷设海底电缆与管线之自由80

第四节 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81

第六章公海自由及不干涉原则在习惯上所受之限制82

第一节 此种限制之根据82

第二节 关于自卫权之理论82

第三节海盗行为之取缔84

第一项 海盗之特质84

第二项 海盗应受之制裁86

第三项 叛变及革命86

第四节 临检权87

第五节紧追权89

第一项 紧追权之意义及其设定之理由89

第二项 紧追权之行使90

第三项 实行紧追的船舶或航空器之位置90

第四项 紧追之开始91

第五项 被追逐船舶之位置92

第六项 追逐之中断及终止93

第六节关于取缔若干罪行之公约95

第一项 奴隶贩运之禁止95

第二项 禁酒条约95

第七节关于公海使用方法之公约96

第一项 调和各国立法之必要96

第八节公海海床之法律地位97

第一项 公海海床之开发97

第二项 海床禁止核子武器公约98

第七章军舰及商船在公海之地位99

第一节 军舰在公海之地位99

第二节商船在公海之地位99

第一项 在公海上,船舶由船旗国专属管辖99

第二项 逃犯100

第三项 外国军舰在公海上有权接近商船100

第八章 关于公海之结论——经济事实比法律事实占更重要地位102

第三编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105

第九章公海上捕鱼自由的原则105

第一节 捕鱼自由乃公海自由之附属原则105

第二节 捕鱼绝对自由之结果及危险与夫补救之方法106

第三节 沿海国之优先权106

第四节 沿海国的特别利害关系107

第十章关于公海捕鱼之各种条约109

第一节概论109

第一项 此种条约之法律的机构109

第二项 协定的捕鱼规律之弱点109

第二节 关于捕鱼及公海养护生物资源之条约110

第三节 杜鲁门总统一九四五年关于渔业之宣言111

第十一章一九五八年日内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114

第一节 该公约之基本原则114

第二节 国家之权利及义务115

第三节 沿海国的特别利害关系及特别权利117

第四节 第九条所规定之程序119

第五节 特设委员会120

第六节 在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进行中,养护措施应否施行121

第七节 利用埋置海底设备经营之渔业121

第四编大陆礁层125

绪论 大陆礁层的理论对于海洋法演进之影响125

第十二章一九四五年九月廿八日杜鲁门总统宣言125

第一节 此宣言在海洋法中之重要性125

第二节 杜鲁门总统所持之理由125

第三节 沿海国依杜鲁门宣言,在大陆礁层所享有的权利之范围127

第四节 杜鲁门宣言之分析127

第五节 杜鲁门宣言在国际法上所生的后果127

第十三章拉丁美洲及亚洲国家关于大陆礁层之宣言129

第一节 拉丁美洲国家之宣言129

第二节 亚洲国家之宣言130

第三节 国际规律之必要131

第十四章大陆礁层公约132

第一节 概说132

第二节日内瓦公约所给予大陆礁层之定义133

第一项 所采取之标准133

第一项 海水的深度133

第三项 开发之可能性133

第四项 不匀或不连续的深度134

第三节大陆礁层界线之划定136

第一项 原则上由当事国协议定之136

第二项 中央线方法136

第三项 相等距离方法137

第四项 陆地向海延伸的原则137

第四节沿海国在大陆礁层上之权利140

第一项 此种权利之性质140

第二项 沿海国在战时可否行使其权利141

第三项 沿海国的权利之范围141

第四项 沉没之船及所载货物142

第五项 在大陆礁层建立必要之设置及装置142

第六项 军事性质之设置可否建立142

第七项 设立安全区之权利143

第八项 穿凿隧道作开发底土之权利143

第五节沿海国在大陆礁层的权利所受之限制145

第一项 沿海国所应尊重之海上各种自由145

第二项 敷设海底电缆及管线之自由145

第三项 海洋学及其他科学研究之自由146

第四项 沿海国之特别义务147

第五项 如何解决关于大陆礁层之争端148

第六节 日内瓦海洋会议之评价149

第五编有关航行之国际规律151

第十五章有关航行之国际规律151

第一节海上航行之安全151

第一项 海上航行规则151

第二项 关于船舶碰撞之国际规则151

第三项 船舶碰撞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153

第四项海上船舶之救助154

第一目 比京一九一○年所签订关于海上船舶救助公约154

第二目 一九五八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关于救助之规定155

第五项 救助报酬155

第二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之限制156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送157

第四节 共同海损158

第五节 海上留置权及抵押权159

第六节 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之规则159

第七节 无线电160

第八节 海底电缆160

第九节关于海外贸易及航务之规定161

第一项 沿岸航行及贸易(Cabotage)161

第二项 一九二三年日内瓦港口公约162

第十节 防止污浊海水162

第十一节国际河川164

第一项 国际河川之分界164

第二项国际河川之使用165

第一目 河川水流之公平使用165

第二目 国际河川上之航行166

下卷战时海洋法168

第十六章次于战争之手段168

第一节 扣船168

第二节 平时封锁168

第三节 海军示威169

第四节 报仇之一般原则170

第五节 联合国宪章之规定170

第十七章海战之一般规则171

第一节 战争法规之拘束力171

第二节关于海战法规之重要条约171

第一项 巴黎宣言171

第二项 两次海牙会议172

第三项 一九三六年伦敦条约172

第三节 海战与陆战之分别173

第四节 作战规则173

第五节 战犯之审判174

第十八章交战国的海上作战者176

第一节 正规海军176

第二节 私掠船(Privateers)176

第三节 由商船改装之军舰176

第四节 武装商船177

第十九章海战之区域179

第一节 海上防御区域(defensive sea areas)179

第二节 自动触发水雷179

第三节 海底电缆180

第四节 沿岸城市之轰击180

第廿章战争开始之效果182

第一节 宣战182

第二节 战争开始之效果182

第三节敌性之标准183

第一项 船舶之敌性183

第二项 货物之敌性183

第四节 敌船上之货物184

第五节 敌国商船船员之待遇184

第六节 非战斗员之地位184

第七节非常徵用权(right of angary)185

第一项 定义185

第二项 公海上可否徵用中立财产185

第三项 非常徵用权行使之条件185

第八节 敌国贸易之禁止186

第廿一章拿捕权之限制187

第一节 中立国领海187

第二节 救护船(hospital ships)187

第三节 沿岸渔船及作短距离航行之船舶188

第四节 交换战俘之船舶(cartel ships)188

第五节 负有科学、宗教或慈善任务之船舶189

第六节 邮件189

第七节 中立国船上之敌产189

第廿二章海战之中立191

第一节 中立的传统观念191

第二节 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设立无线电台191

第三节 中立国无义务禁止供给军械192

第四节 交战国军舰通过中立国领海192

第五节 中立领土之尊重193

第六节 交战国军舰可否进入中立国海港193

第七节 军舰停留的期限及驶离的次序193

第八节 许可之修理194

第九节 粮食及燃料之供应194

第十节 捕获船舶入口之条件195

第十一节 交战国军舰上人员之处置195

第廿三章战时禁制品196

第一节 定义及种类196

第二节 继续航海主义与战时禁制品197

第三节 中立国定量入口制197

第四节 运载禁制品之处罚198

第五节 减少中立国商人困扰之新方法198

第六节 禁制品对在同一船上非禁制品之影响199

第七节 禁制品之运载对于船舶之影响199

第八节 船舶在海上如不知战争发生,禁制品不得被没收199

第廿四章非中立役务201

第一节 伦敦宣言所分之两大类201

第二节 载运敌方人员201

第三节 军事情报之传递202

第四节 情节重大之非中立役务203

第五节 中立船上敌人之拿捕203

第六节 非中立役务之根据204

第廿五章封锁205

第一节 定义205

第二节 封锁必须有效205

第三节 封锁必须公平实施206

第四节 封锁之宣告206

第五节 封锁之通知207

第六节 封锁之破坏208

第七节 破坏封锁之惩罚208

第八节 中立海港禁止封锁209

第九节 国际海峡之被封锁209

第十节 继续航行主义与封锁209

第十一节 近代封锁规则210

第十二节 航空器使用于封锁210

第十三节 报仇与封锁210

第廿六章临检权、搜索权及拿捕权213

第一节 临检权及搜索权之根据213

第二节 临检搜索的地点213

第三节 临检搜索权之主体213

第四节临检之客体214

第一项 商船214

第二项 在中立国军舰护送下的商船214

第三项 在敌国军舰护送下之中立商船215

第五节 临检的方法215

第六节 临检之抵抗215

第七节 导入海港搜索216

第八节 捕获之时间217

第九节 被捕船舶之夺回217

第十节 被捕敌船之破坏217

第十一节 被捕中立船舶禁止破坏218

第廿七章捕获法庭及战时海上拿捕219

第一节 捕获法庭之设立219

第二节 捕获法庭之管辖权219

第三节 捕获之军舰220

第四节 私船及载货220

第五节 拿捕之地点221

第六节 捕获法庭所适用之法律221

第七节 捕获敌舰者可领赏金222

第八节 拟议之国际捕获法庭222

将来之海战规则224

参考书224

附录227

(一)领海及邻接区公约227

(二)公海公约237

(三)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248

(四)大陆礁层公约257

(五)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签字议定书262

1973《海洋法》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朱子芬编著 1973 正中书局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

高度相关资料

海洋法律制度(1992 PDF版)
海洋法律制度
1992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海南海洋渔具渔法( PDF版)
海南海洋渔具渔法
海洋(1963.05 PDF版)
海洋
1963.05 時事通信社
新海洋法読本(1979.11 PDF版)
新海洋法読本
1979.11 電波振興会
海洋法研究(1995.06 PDF版)
海洋法研究
1995.06 日本評論社
海洋( PDF版)
海洋
纽约时代公司
海洋法上卷(1979 PDF版)
海洋法上卷
1979 株式会社有斐阁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1995 PDF版)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
1995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海洋(1952 PDF版)
海洋
1952 商务印书馆
海洋法知识(1985 PDF版)
海洋法知识
1985 北京:知识出版社
海洋法(1964 PDF版)
海洋法
1964 台湾中华书局
海洋(1975 PDF版)
海洋
1975 北京市:科学出版社
国际海洋法(1987 PDF版)
国际海洋法
1987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英汉海洋法和海洋事务词汇(1988 PDF版)
英汉海洋法和海洋事务词汇
1988 北京:海洋出版社
海洋法(1987 PDF版)
海洋法
1987 北京: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