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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13

第二十章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13

向缪斯女诗神们祈祷13

第一节 贸易14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14

第三节 人民的穷困15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16

第六节 航业发达的几种后果18

第五节 经营节俭性贸易的民族18

第七节 英国贸易的精神19

第八节 有时候人们如何排斥节俭性的贸易19

第九节 专有性的贸易20

第十节 适宜于节俭性贸易的制度20

第十一节 续前21

第十二节 贸易的自由21

第十三节 贸易自由的破坏22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22

第十六节 一项良法23

第十五节 人身的拘禁23

第十七节 罗得的法律24

第十八节 商事裁判24

第十九节 君主不宜经商25

第二十节 续前25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的贸易25

第二十二节 一个奇特的见解26

第二十三节 哪一种国家不宜贸易27

第一节 几点一般性的考虑29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29

第二节 非洲的民族30

第三节 南北方民族需要各异30

第四节 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30

第五节 其他差异31

第六节 古人的贸易32

第七节 希腊人的贸易37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征路40

第九节 亚历山大希腊各君王的贸易43

第十节 绕行非洲49

第十一节 迦太基和马赛52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和米特里达特57

第十三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航海事业58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贸易59

第十五节 罗马人和野蛮人的贸易60

第十六节 罗马人和阿拉伯、印度的贸易61

第十七节 西罗马灭亡后的贸易64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弱后的贸易65

第二十节 贸易如何冲破欧洲的野蛮65

第十八节 一条特殊的规定65

第二十一节 两个新世界的发现与欧洲的情况68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吸取的财富71

第二十三节 问题75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76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理由76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77

第三节 想像的货币79

第五节 续前80

第六节 印度发现后为什么利息减少了一半80

第四节 金银的数量80

第七节 在标记的财富的变化中,物价是如何确定的81

第八节 续前82

第九节 金和银相对性的稀少83

第十节 兑换率83

第十一节 罗马关于货币的措施92

第十二节 罗马人如何选择时机对货币采取措施93

第十三节 皇帝时代对货币采取的措施94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使专制国家感到苦恼95

第十六节 国家能够从银行家得到的援助96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国家的惯例96

第十七节 公债97

第十八节 公债的清偿98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99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重利盘剥100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重利盘剥101

第二十二节 续前101

第二十三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107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107

第二节 婚姻108

第四节 家庭109

第三节 子女的身分109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110

第六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111

第七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111

第八节 续前113

第九节 少女113

第十节 什么决定婚姻113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孩子的人数114

第十一节 政府的暴虐114

第十三节 滨海港口115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115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116

第十六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繁殖问题117

第十七节 希腊和它的人口117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以前各地人民的情况119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退119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129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殖人口的法律129

第二十二节 遗弃子女131

第二十三节 罗马毁灭后的世界情况132

第二十四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133

第二十五节 续前134

第二十六节 结论134

第二十七节 法国所制定的鼓励繁殖人种的法律134

第二十八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135

第二十九节 济贫院136

第一节 一般的宗教138

第五卷138

第二十四章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138

第二节 贝尔先生的谬论139

第三节 宽和政体比较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比较宜于伊斯兰教140

第四节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性格所产生的后果141

第五节 天主教比较宜于君主国,耶稣新教比较宜于共和国142

第六节 贝尔和另一谬论143

第七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143

第九节 古犹太戒行派教徒144

第八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144

第十节 斯多噶派145

第十一节 沉思默想145

第十二节 苦行146

第十三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146

第十四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147

第十五节 法律怎样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149

第十六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制的弊害150

第十七节 续前150

第十九节 一个国家的宗教对人类有利或有害,主要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适用的当否151

第十八节 宗教的法律怎样具有凡俗法律的效力151

第二十节 续前153

第二十一节 输迥153

第二十二节 如果宗教引起人们对无足轻重的事物的嫌忌是危险的153

第二十三节 节日154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方性的戒律155

第二十五节 一国的宗教输入他国是不方便的156

第二十六节 续前156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不同动机157

第一节 对宗教的感情157

第二十五章 法律和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157

第三节 庙宇159

第四节 教僧161

第五节 法律对僧侣团体的财富所应加上的限制162

第六节 修道院164

第七节 迷信上的奢侈164

第八节 宗教的首长165

第九节 宗教自由166

第十节 续前166

第十二节 刑法167

第十一节 宗教的变更167

第十三节 奉告西班牙、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们168

第十四节 为什么基督教那样为日本所夶厌恶171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172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173

第一节 本章主旨173

第二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174

第三节 民法和自然法的抵触175

第四节 续前176

第五节 什么情况不可以依据民法的原则裁判而对自然法加以限制177

第六节 继承的顺序应以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则而不应以自然法的原则为依据178

第七节 自然法的问题不应依宗教的箴规裁决180

第八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就不应依寺院法的原则规定180

第九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常常不能依宗教的原则加以规定181

第十节 在什么场合应该遵从民法所容许的,而违背宗教的禁令183

第十一节 人类的法庭不应以有关来世的法庭的箴规作准则183

第十二节 续前184

第十三节 关于婚姻,什么时候应遵从宗教法规,什么时候应遵从民法184

第十四节 关于亲戚间的婚姻,什么时候应依自然法,什么时候应依民法的规定185

第十五节 以民法为根据的事情就不应当用政治法加以规定189

第十六节 应依政治法的准则处断的事项就不应依民法的准则处断191

第十七节 续前192

第十八节 必须研究外表似乎矛盾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体系193

第十九节 应依家法断处的事项不应依民法断处193

第二十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民法的原则断处194

第二十一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政治法断处195

第二十二节 印伽人阿杜阿尔巴的不幸遭遇195

第二十三节 由于某种情况,政治法将使国家遭受毁灭的时候,就应该采用保存国家的政治法;这种政治法有时就成为国际法196

第二十四节 警察规则和其他民法不属于同一体系197

第二十五节 当问题应当服从由事物的本性推演出来的特殊法规的时候,就不应当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处理198

第六卷199

第二十七章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199

本章单独的一节199

第二十八章 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211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211

第二节 野蛮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214

第三节 《撒利克法》和《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215

第四节 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就消灭,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就存在217

第五节 续前220

第六节 在伦巴底人的领地内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存在221

第七节 在西班牙为什么罗马法消灭了222

第八节 假的敕令223

第九节 野蛮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灭的223

第十节 续前225

第十一节 野蛮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废灭的其他原因225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野蛮民族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变革226

第十三节 《撒利克法》即《海边法兰克法》、《河畔法兰克法》和其他野蛮民族法律的差异229

第十四节 另一点差异230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231

第十六节 《撒利克法》的开水立证231

第十七节 我们祖宗的想法232

第十八节 决斗立证为什么传播开了234

第十九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和敕令被忘却的另一原因239

第二十节 荣誉观念的起源240

第二十一节 关于日耳曼人荣誉观念的另一点意见242

第二十二节 和决斗有关的风俗243

第二十三节 决斗裁判的法学244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245

第二十五节 对决斗裁判所加的限制246

第二十六节 诉讼人和证人间的决斗249

第二十七节 诉讼 和领主的司法家臣间的决斗。对裁判不公的上诉250

第二十八节 对怠忽裁判职务的上诉256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朝代260

第三十节 关于上诉的几点考察263

第三十一节 续前264

第三十二节 续前265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如何成为秘密的266

第三十三节 续前266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267

第三十六节 公诉人269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法制》怎样为人们所忘却271

第三十八节 续前273

第三十九节 续前276

第四十节 为什么采用教皇诏论规定的裁判形式277

第四十一节 教会裁判权和世俗裁判权的枯荣消长278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活和它的后果。法庭的变化279

第四十三节 续前282

第四十四节 人证283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的习惯283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286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286

第二节 续前286

第三节 和立法者的意图好像相背驰的法律却常常是和这些意思相符合的287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287

第五节 续前288

第七节 续前。立法方式必须适当289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289

第八节 相似的法律不一定出息相同的动机290

第九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惩罚自杀,但是动机不同290

第十节 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291

第十一节 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应当怎样进行比较292

第十二节 看来相同的法律有时实在是不相同的293

第十三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以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罗马关于盗窃的法律293

第十四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295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事情296

第十五节 有时候法律应当矫正自己296

第十七节 制定法律的一个恶劣方式301

第十八节 整齐划一的思想302

第十九节 立法者302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303

第一节 封建法律303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资料304

第三节 封臣制度的起源304

第五节 法兰克人的征服地306

第四节 续前306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307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307

第八节 续前308

第九节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关于土地分配条款的实施是恰当合理的309

第十节 奴役310

第十一节 续前311

第十二节 野蛮人分领区的土地不缴纳赋税314

第十三节 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318

第十四节 所谓“贡赋”321

第十五节 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人征收“贡赋”322

第十六节 “忠臣”或封臣325

第十七节 自由人的兵役326

第十八节 双重职务329

第十九节 野蛮民族的和解金332

第二十节 后来的所谓领主司法权336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属地司法权340

第二十二节 第二时期结束前采地司法权的建立342

第二十三节 对社波所著《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一书的总的意见345

第二十四节 续前。对杜波的基本理论的意见346

第二十五节 法国的贵族350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357

第一节 官职、采地的变更357

第二节 民政是怎样改革的360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363

第四节 从宰相制度上所看到的国家的特点366

第五节 宰相们是怎样取得了军队的指挥权的367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微的第二阶段368

第七节 宰相治下的重要职位和采地369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成了采地371

第九节 教会的财产怎样被改成采地374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375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况376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建立380

第十三节 主教和僧院长的选举382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尔的采地383

第十五节 续前383

第十六节 王冠和相职的结合。第二时期384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选举国王的特殊情况386

第十八节 查理曼387

第十九节 续前389

第二十节 柔懦路易389

第二十一节 续前392

第二十二节 续前393

第二十三节 续前394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后来可以接受采地397

第二十五节 第二时期积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土地的变化398

第二十六节 采地的变化400

第二十七节 采地的另一种变化402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采地所发生的变化403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朝以后采地的性质404

第三十节 续前405

第三十一节 帝国怎样脱离了查理曼帝室的统治407

第三十二节 雨格·卡佩家族怎样取得法兰西王冠407

第三十三节 从采地永远给与所产生的几种后果408

第三十四节 续前413

原编者注415

本书引证书籍目录422

译名对照表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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