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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

第一节 本法的简称,解释,适用和对象1

1-101 简称1

1-102 宗旨;解释规则;协议变更1

前言页1

1-103 可适用的补充性的一般法律原则2

1-104 对暗示废止的解释2

1-105 本法的适用地域;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2

1-106 可灵活行使的补救2

1-109 各条的标题3

第二节 一般定义和解释原则3

1-201 一般定义3

1-108 可分割性3

1-107 违约后的要求或权利的放弃3

1-202 作为表面证据的第三人文据8

1-203 善意原则的义务8

1-204 时间;合理的时间;“及时地”8

1-205 交易过程和贸易惯例9

1-206 防止欺诈法没有另行规定的几种动产9

1-207 保留权利的履约或接受10

1-208 根据意愿提前履行的选择权10

1-209 从债务10

第二章 货物销售11

第一节 简称,一般解释对象11

2-101 简称11

2-102 范围;不适用本章规定的某些证券交易和其他交易11

2-103 定义和定义索引11

2-105 定义: 可转移性;“货物”;“期”货;“一批货物”;“商业单位”13

2-104 定义:“商人”;“商人之间”;“金融机构”13

2-106 定义: “合同”;“协议”;“销售合同”;“销售”;“即时销售”;与合同“相符”;“终止”;“取消”14

2-107 不动产中分离出的货物;登记14

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订立和调整15

2-201 形式要件;防止欺诈法15

2-202 最后书面表示: 口头证据或外部证据16

2-203 无效印章16

2-204 合同成立的一般原则16

2-205 确定的要约16

2-206 订立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17

2-207 承诺或确认中的补充条款17

2-208 履约行为或实际解释18

2-209 修改,解除和弃权18

2-210 委托履约;权利转让18

2-302 极不合理合同或条款19

第三节 合同的基本义务和解释19

2-301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19

2-303 风险的分摊或划分20

2-304 可用于支付货款的货币;货物;不动产和其他支付手段20

2-305 价格未确定条款20

2-306 供求数量和独家交易20

2-307 一次性交货或分批交货21

2-308 缺乏交货指定地21

2-309 缺乏具体时间规定;终止通知21

2-310 付款时间或信用证起算日未定;有保留地委托装运21

2-311 有关履约的选择和合作22

2-312 所有权和不受侵权的担保;买方防止侵权的义务22

2-313 明示担保因确认、允诺、说明和样品而产生23

2-314 暗示担保:可销售性;贸易惯例23

2-316 担保的排除或修改24

2-315 暗示担保:适合特定之目的24

2-317 明示担保或暗示担保的累积和冲突25

2-318 明示担保或暗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25

2-319 F.O.B.和F.A.S.术语26

2-320 C.I.F和C. F.术语27

2-321 C.I.F.或C. F.:“到岸净重”;“到货付款”;“到货状态担保”28

2-322 “目的的港船上”交货28

2-323 往国外装运所必需的提单形式;“国外的”29

2-324 “不到货,不销售”术语29

2-325 “信用证条款”;“保兑信用证”29

2-326 试销和剩货保退;寄售和债权人权利30

2-327 试销和剩货保退中的特殊情况31

2-328 拍卖31

2-401 所有权转移;担保的保留;本条的有限适用32

第四节 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32

2-402 卖方债权人对售出货物的权利33

2-403 所有权的转移;善意购买货物;“委托”33

第五节 履约行为34

2-501 货物的可保权益; 确认货物的方式34

2-502 卖方无力偿付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35

2-503 卖方提交货物的方式35

2-504 卖方装运36

2-505 卖方有保留地装运37

2-506 金融机构的权利37

2-507 卖方交货的效果;有条件的交货37

2-508 卖方对不适当交货的纠正;更换38

2-509 卖方未违约时货物的灭失风险38

2-512 买方在验货前付款39

2-511 买方偿付货款;以支票付款39

2-510 违约对货物灭失风险的影响39

2-513 买方的验货权利40

2-514 承兑时交付单据;付款时交付单据40

2-515 货物质量有争议时的证据保留40

第六节 违约行为,拒绝履约和免责理由41

2-601 买方对不适当交货的权利41

2-602 买方正当拒收货物的方式和后果41

2-603 买方为商人时对正当拒收货物应承担的义务42

2-604 买方对正当拒收货物进行救助的选择权42

2-605 买方未说明货物缺陷而丧失异议权42

2-606 货物接受的构成43

2-607 接受的后果;违约通知;对接受后违约的举证责任;把索赔或诉讼通知应承担责任的人43

2-608 接受的全部或部分撤消44

2-611 提前废除合同的撤回45

2-609 要求适当保证履约的权利45

2-610 提前废除合同45

2-612 分期履行合同;违约46

2-613 已经确认的货物的意外损失46

2-614 替代履约47

2-615 未出现预期条件的责任免除47

2-616 要求免责的通知程序48

第七节 补救48

2-701 不得影响对违反附属合同的补救48

2-702 买方无力偿付时对卖方的补救48

2-703 对卖方的一般补救49

2-704 发生违约时卖方确认合同货物或救助半成品的权利49

2-705 卖方对运输或处于其他形式中货物的停止交付49

2-706 包括订立转卖合同的卖方的转卖50

2-708 买方不接受货物或废除合同时对卖方的赔偿51

2-707 “处于卖方地位的人”51

2-709 因货款提起的诉讼52

2-710 对卖方的附带赔偿52

2-711 对买方的一般补救;买方对被拒收货物的担保权益53

2-712 “保险”;买方对替代货物的取得53

2-713 卖方未交货或废除合同时对买方的赔偿54

2-714 就已接受的货物违约时对买方的赔偿54

2-715 对买方的附带和意外损害赔偿54

2-716 买方对约定履约或取得原物的权利55

2-717 以货款中扣除损害赔偿55

2-718 损害赔偿的清算或限制;保证金55

2-720 “取消”或“撤消”对提前违约之诉权的影响56

2-721 对欺诈的补救56

2-719 协议修改或补救的限制56

2-722 谁可就货损诉第三方57

2-723 市场价格证据:时间和地点57

2-724 市场牌价的可接受性58

2-725 销售合同的诉讼时效法规58

第三章 商业票据59

第一节 简称,形式和解释59

3-101 简称59

3-102 定义和定义索引59

3-103 本章适用范围的限制60

3-104 流通票据的形式: “汇票”;“汇票”;“存款凭证”;“本票”61

3-105 何时允诺或指令是无条件的61

3-106 金额明确62

3-107 货币62

3-110 向指定人付款63

3-109 限定时间63

3-108 赁要求即付63

3-111 向持有人付款64

3-112 不影响流通性的条款和遗漏64

3-113 签名盖章65

3-114 日期;早填;迟填65

3-115 不完全票据65

3-116 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付款的票据65

3-117 附有文字说明的应付票据65

3-118 歧义条款和解释规则66

3-119 影响票据的其他文据67

3-120 通过银行付款的票据67

3-121 在银行支付的票据67

3-122 诉讼理由的成立67

3-202 流通68

第二节 转让和流通68

3-201 转让: 背书的权利68

3-203 错误的或拼错的姓名69

3-204 记名背书;空白背书69

3-205 限制性背书69

3-206 限制性背书的效力69

3-207 即使是可取消的有效流通70

3-208 重新取得70

第三节 执票人的权利70

3-301 执票人的权利70

3-302 正当执票人70

3-303 付代价取得71

3-304 给购买人的通知71

3-305 正当执票人的权利72

3-307 对签名、抗辩和正当手续的举证责任73

3-306 非正当执票人的权利73

第四节 当事人的责任74

3-401 签名74

3-402 身份不明的签名74

3-403 经授权的代表人的签名74

3-404 未经授权的签名75

3-405 冒名人;以受款人的姓名的签名75

3-406 疏忽造成更改或未经授权的签名75

3-407 更改75

3-408 对价76

3-409 汇票不是让与76

3-410 承兑的定义和效力76

3-414 背书人合同;责任的排列顺序77

3-413 制票人、出票人和承兑人合同77

3-412 更改汇票的承兑77

3-411 支票保付77

3-415 通融人合同78

3-416 担保人合同78

3-417 对提示和转让的保证79

3-418 付款或承兑的终结性80

3-419 侵占票据;无辜代表人80

第五节 提示,拒付通知和拒兑证书81

3-501 何时必需或准许提示;拒付通知和拒兑证书81

3-502 无免责理由的延迟;责任免除82

3-503 提示时间82

3-504 如何作出提示83

3-505 接受提示当事人的权利84

3-506 允许承兑或付款的时间84

3-507 拒付;执票人的追索权;允许再提示的条款84

3-508 拒付通知85

3-510 拒付证据和拒付通知86

3-511 提示、拒兑证书或拒付通知的放弃或免除、或者延迟86

3-509 拒兑证书;对拒兑证书的注明86

第六节 责任免除87

3-601 当事人的责任免除87

3-602 责任免除对正当执票人的效力88

3-603 付款或清偿88

3-604 款项的偿付89

3-605 取消和放弃89

3-606 追索权或担保物的损害89

第七节 国际即期汇票通知90

3-701 国际即期汇票通知单90

第八节 其他90

3-801 数张一份的汇票90

3-803 给第三人的通知91

3-802 因债务而出具的票据的效力91

3-804 灭失、毁坏或被窃的票据92

3-805 不应向指定人或持有人偿付的票据92

第四章 银行存款与收款93

第一节 总则和定义93

4-101 简称93

4-102 适用93

4-103 协议变更;损害赔偿额;构成一般谨慎的特定行为93

4-104 定义和定义索引94

4-105 “存款行”;“付款行”;“中间行”;“收款行”;“提示行”;“汇付行”95

4-106 银行的独立办事处96

4-107 接受帐据的时间96

4-108 延迟96

4-201 收款行代理地位的推定和期限以及贷记的临时性状态,本章的适用;“向银行付款”背书的帐据97

4-109 过帐手续97

第二节 帐据收款:存款行和收款行97

4-202 收款责任;何时为行为及时98

4-203 指示的效力98

4-204 发送和提示的方法;直接向付款行发送98

4-205 补充遗漏的背书;无前手背书的通知99

4-206 银行之间的转让99

4-207 客户和收款行对转让或提示帐据的保证;索赔时间99

4-208 收款行对帐据、附属单据和收益的担保权益100

4-209 银行为正当执票人之目的何时付出代价101

4-210 以通知提示不是由或通过或在银行付款的帐据;次位当事人的义务101

4-211 汇付工具;汇付时的临时结算和最后结算102

4-212 冲销或退款的权利103

4-213 付款行最后支付帐据;临时借项和贷项何时成为最终的;某些贷项何时成为可提取的104

4-301 延期过帐;以返还帐据收回付款;拒付时间105

4-214 无力清偿债务和优先权105

第三节 帐据收款:付款行105

4-302 付款行逾期返还帐据的责任106

4-303 帐据受通知、停止交易令、法院命令或抵销约束的时间;可对帐据收款或出具证明的顺序107

第四节 付款行与其客户的关系107

4-401 何时银行可以从客户帐户收款107

4-402 银行对客户不当拒付的责任108

4-403 客户的停付权;损失的举证责任108

4-404 银行无义务支付超过六个月的支票108

4-405 客户死亡或无行为能力108

4-406 客户发现并报告未经授权的签字或更改的责任109

4-407 付款行对不当付款的代位权109

4-503 提示行对单据和货物的责任;拒付理由的报告;预备支付人110

4-502 “到货”汇票的提示110

4-501 办理跟单汇票;发送提示和通知客户拒兑的责任110

第五节 跟单汇票的收款110

4-504 提示行处置货物的特权;费用的担保权益111

第五章 信用证112

5-101 简称112

5-102 适用112

5-103 定义112

5-104 形式要件;签字113

5-105 对价114

5-106 信用证的开立时间和效力114

5-107 信用证通知;保兑;付款陈述中的错误114

5-108 “批注信用证”;信用证金额用毕115

5-109 开证人对其客户的责任115

5-112 允许作出承兑或拒绝的时间;同意不承兑或拒绝;“提示人”116

5-111 对转让和提示的保证116

5-110 信用证的分期使用,提示人留置权或请求权的保留116

5-113 补偿117

5-114 开证人的承兑责任和特权;偿付权117

5-115 对不当拒付或提前废除的补救118

5-116 转让与让与119

5-117 执有用于跟单信用证资金的银行无力清偿债务119

第六章 大宗转让121

6-101 简称121

6-102 “大宗转让”;设备转让;受本章约束的企业;受本章约束的大宗转让121

6-103 不适用本章的转让121

6-104 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122

6-105 给债权人的通知123

6-106 收益的使用123

6-107 通知124

6-108 拍卖销售;“拍卖人”125

6-110 后继转让126

6-111 诉讼和扣押财产的时效126

第七章 仓库收据、提单和其他所有权单据126

6-109 受到保护的债权人;〔向特别债权人付款而产生的债权〕1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27

7-101 简称127

7-102 定义和定义索引127

7-103 条约、制定法、价目表、分类法或法规与本章的关系128

7-104 可转付和不可转付的仓库收据;提单或其他所有权单据128

7-105 排除否定性默示的解释128

第二节 仓库收据:具体规定129

7-201 可以签发仓库收据的人;政府保证下的贮存129

7-202 仓库收据的格式;基本条款;选择条款129

7-204 谨慎的责任;仓库管理人责任的合同限制130

7-203 提货不着或说明有误的责任130

7-205 特定情况下无效的凭借仓库收据在所有权131

7-206 仓库管理人可选择的终止贮存131

7-207 必须分开库存的货物;可替代物131

7-208 经更改的仓库收据132

7-209 仓库管理人的留置权132

7-210 仓库管理人留置权的强制执行133

第三节 提单:具体规定134

7-301 提货不着或说明有误的责任;“内货据称”;“托运人装货和点数”;不当处理134

7-302 联运提单及类似单据135

7-303 绕航;运输变更;指示的变更136

7-304 数张一份的提单136

7-308 承包人留置权的强制执行137

7-307 承包人留置权137

7-306 经更改的提单137

7-305 目的地提单137

7-309 谨慎的责任;承包人责任的合同限制138

第四节 仓库收据和提单:一般义务139

7-401 收据或提单签发或者签发人行为不符合规定139

7-402 复制的收据或提单;过度签发139

7-403 仓库管理人或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免责理由139

7-404 依据收据或提单的善意交付无责140

第五节 仓库收据和提单:转付和转让141

7-501 转付的形式和“适当转付”的要求141

7-502 经适当转付取得的权利141

7-503 特定情形下对货物无效的所有权单据142

7-507 收据或提单转付或转让的保证143

7-506 无背书交付;强迫背书权143

7-505 背书人不是其他当事人的担保人143

7-504 未适当转付而得到的权利;绕航的效力;卖方的停止交付143

7-508 收款行对单据的保证144

7-509 收据或提单:何时为足以符合商务合同144

第六节 仓库收据和提单:其他规定144

7-601 遗失和失踪的单据144

7-602 可转付单据载列货物的扣押145

7-603 相互冲突的权利要求;交叉诉讼145

第八章 投资证券146

第一节 简称和一般事项146

8-101 简称146

8-102 定义和定义索引146

8-103 发行人留置权148

8-104 过度发行的效力;“过度发行”149

8-105 可流通的附证书证券;不可流通的申明书和指示;推定149

8-107 可转让的证券;因价格诉讼150

8-106 适用范围150

8-108 不附证书证券抵押和解除的登记151

第二节 发行--发行人151

8-201 “发行人”151

8-202 发行人的责任和抗辩;缺陷或抗辩通知152

8-203 缺陷或抗辩通知的时期153

8-204 发行人限制转让的效力153

8-205 附证书证券或最初交易申明书上未经授权签名的效力154

8-206 附证书证券或最初交易申明书的完全或更改154

8-207 发行人对登记所有权人和登记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55

8-208 法律上承认的受托人、登记人或转让代理人的签名效力156

第三节 转让157

8-301 购买人取得的权利157

8-304 给购买人的相反权利主张通知158

8-303 “经纪人”158

8-305 相反权利主张通知的过期159

8-306 附证书证券提示和转让的保证;指示作出人的保证159

8-307 无背书证券交付的效力;强制背书的权利161

8-308 背书;指示161

8-309 未经交付背书的效力163

8-310 持有人形式附证书证券的背书163

8-311 未经授权的背书或指示的效力163

8-312 担保签名、背书或指示的效力163

8-313 何时发生向购买人的转让;作为诚实购买人的金融中间人;“金融中间人”165

8-314 证券完全时转让的义务167

8-315 基于不正当转让对受让人之诉168

8-316 购买人要求在帐簿上对转让、抵押或解除予以登记的权利169

8-317 债权人权利169

8-319 防止欺诈法规170

8-318 善意行为非侵占行为170

8-320 在中央存放系统内的转让或抵押171

8-321 担保权益的强制执行;扣押;完备和终止172

第四节 登记172

8-401 发行人对转让、抵押或解除登记的义务172

8-402 对背书和指示有效性的保证173

8-403 发行人对相反权利主张的责任174

8-404 对登记的责任和无责任177

8-405 遗失的、损坏的失窃的附证书证券178

8-406 法律上承认的受托人、转让代理人或登记人的义务178

8-407 证券的可交换性179

8-408 不附证书证券的申明书179

9-102 本章的方针和对象183

9-101 简称183

第一节 简称、适用和定义183

第九章 担保交易;帐目和动产文书买卖183

9-103 跨州交易中担保权益的完备184

9-104 不包括在本章内的交易187

9-105 定义和定义索引188

9-106 定义;“帐目”;“一般无形财产”191

9-107 定义;“买价担保权益”191

9-108 何时以后得到的担保物不是先前债务的担保191

9-109 货物的分类;“消费品”;“设备”;“农产品”;“存货”191

9-110 说明的充分性192

9-111 大宗转让法律的适用192

9-112 担保物不是债务人所有的情况192

9-113 货物销售章内产生的担保权益192

第二节 担保协议的效力及其当事人的权利193

9-201 担保协议的一般效力193

9-114 寄售193

9-202 与担保物所有权无关194

9-203 担保权益的发生和可强制执行性:收益;形式要件194

9-204 以后得到的财产;远期贷款195

9-205 会计上未许可情况下使用或处分担保物195

9-206 同意不宣称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担保权益存在时变更销售保证196

9-207 担保权益人占有担保物时的权利和责任196

9-208 对帐目报告或担保物清单的请求197

第三节 第三人的权利;完备担保权益和不完备担保权益;优先权规则197

9-301 对不完备担保权益享有优先权的人;“留置权债权人”的权利197

9-302 为使担保权益完备而必需备案之时;无需适用本章备案规定的担保权益198

9-303 担保权益的完备之时;完备的持续性200

9-304 票据、单据和单据所载明货物的担保权益的完备;因进行规定的备案取得的完备;无需备案或转让占有的货物而暂时存在的完备201

9-306 “收益”;担保权益人处分担保物的权利202

9-305 担保权益人占有担保物时无需备案即可使担保权益完备202

9-307 保护货物的买方204

9-308 动产文书和票据的购买205

9-309 对票据、单据和证券购买人的保护205

9-310 因适用法律而使某些留置权具有优先权205

9-311 债务人权利的可转让性;司法程序206

9-312 同一担保物冲突担保权益的优先权206

9-313 附属物担保权益的优先权207

9-314 添附209

9-315 货物混合或加工时的优先权210

9-316 受从属约束的优先权211

9-317 担保权益人对债务人的合同没有义务211

9-318 针对受让人的抗辩;作出转让通知后对合同的修改;禁止转让的条款无效;转让的确认和证据211

9-401 备案地点;不当备案;担保物的转移212

第四节 备案212

9-402 资产负债表的形式要件;修正;作为资产负债表的抵押214

9-403 备案的构成;备案期限;过期备案的权力;备案官员的责职217

9-404 终止书219

9-405 担保权益的转让;备案官员的职责;费用221

9-406 抵押的解除;备案官员的职责;费用222

9-407 出自备案官员的信息222

9-408 涉及已寄出或已出租货物的资产负债表223

第五节 不履行义务223

9-501 不履行义务;担保协议涉及不动产和动产时的程序223

9-502 担保权益人的收款权224

9-503 不履行义务后担保权益人占有担保物的权利225

9-504 不履行义务后担保权益人处置担保物的权利;处置的效果225

9-505 担保物的强制处置;作为清偿债务而对担保物的接受226

9-507 担保权益人未遵守本节的责任227

9-506 债务人赎回担保物的权利227

第十章 生效日期和废止的法令229

10-101 生效日期229

10-102 废除的具体法令;过渡规定229

10-103 普遍废除230

10-104 不得废除的法律230

第十一章 生效日和过渡规定231

11-101 生效日231

11-102 原过渡规定的保留231

11-103 向〔新法典〕过渡--一般规则231

11-104 关于备案要求变更的过渡规定232

11-105 关于备案地点变更的过渡规定232

11-106 规定的重新备案232

11-107 对优先权的过渡规定233

11-108 法律规则持续不变的推定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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