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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宪法及关系法规1

中华民国宪法1

第一章总纲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1

第三章 国民大会2

第四章 总统3

第五章 行政4

第六章 立法4

第七章 司法6

第八章 考试6

第九章 监察7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8

第十一章地方制度9

第一节 省9

第二节 县10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10

第十三章基本国策10

第一节 国防10

第二节 外交10

第三节 国民经济10

第四节 社会安全11

第五节 教育文化11

第六节 边疆地区12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12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2

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13

国民大会组织法14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15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15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17

行政院组织法17

立法院组织法18

中央法规标准法20

第一章总则20

第二章 法规之制定20

第三章 法规之施行20

第四章 法规之适用20

第五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21

第六章 附则21

司法院组织法21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23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施行细则24

法院组织法24

第一章总则24

第二章 地方法院25

第三章 高等法院25

第四章 最高法院25

第五章 检察机关26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26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27

第八章 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及司法警察28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28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28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29

第十二章 裁判之评议29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29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29

第十五章 附则29

法务部组织法30

行政法院组织法31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32

考试院组织法32

公务人员考试法33

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34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案36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37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39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39

典试法40

监试法41

监察院组织法41

监察法42

第一章总则42

第二章 弹劾权42

第三章 纠举权43

第四章 纠正43

第五章 调查43

第六章 附则43

监察法施行细则44

第一章总则44

第二章 人民书状44

第三章 巡廻监察44

第四章 调查44

第五章 弹劾45

第六章 纠举46

第七章 纠正46

第八章 附则46

审计法46

第一章通则46

第二章 公务审计48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48

第四章 财物审计48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49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49

第七章 附则50

审计法施行细则50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55

国家赔偿法57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58

请愿法61

戒严法61

台湾省戒严令62

贰、民法及关系法规63

民法第一编 总则63

第一章 法例63

第二章64

第一节 自然人64

第二节法人66

第一款 通则66

第二款 社团69

第三款 财团70

第三章 物71

第四章法律行为72

第一节 通则72

第二节 行为能力73

第三节 意思表示74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77

第五节 代理78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79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80

第六章 消灭时效81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85

民法总则施行法86

民法第二编 债87

第一章通则87

第一节债之发生87

第一款 契约87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89

第三款 无因管理90

第四款 不当得利91

第五款 侵权行为92

第二节 债之标的96

第三节债之效力99

第一款 给付99

第二款 迟延101

第三款 保全103

第四款 契约104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109

第五节 债之移转112

第六节债之消灭115

第一款 通则115

第二款 清偿115

第三款 提存118

第四款 抵销119

第五款 免除120

第六款 混同121

第二章各种之债121

第一节买卖121

第一款 通则121

第二款 效力121

第三款 买回126

第四款 特种买卖127

第二节 互易128

第三节 交互计算128

第四节 赠与129

第五节 租赁131

第六节借贷138

第一款 使用借贷138

第二款 消费借贷139

第七节 雇佣141

第八节 承揽142

第九节 出版145

第十节 委任147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150

第十二节 居间152

第十三节 行纪153

第十四节 寄托155

第十五节 仓库158

第十六节运送营业159

第一款 通则159

第二款 物品运送159

第三款 旅客运送163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164

第十八节 合伙164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170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171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172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174

第二十三节 和解175

第二十四节 保证175

民法债编施行法179

民法第三编 物权179

第一章 通则179

第二章所有权181

第一节 通则181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183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187

第四节 共有189

第三章 地上权192

第四章 永佃权194

第五章 地役权195

第六章 抵押权196

第七章质权200

第一节 动产质权200

第二节 权利质权202

第八章 典权204

第九章 留置权206

第十章 占有208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212

民法第四编 亲属213

第一章 通则213

第二章婚姻213

第一节 婚约213

第二节 结婚215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217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218

第一款 通则218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219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221

第五节 离婚222

第三章 父母子女224

第四章监护229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229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231

第五章 扶养231

第六章 家232

第七章 亲属会议233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234

民法第五编 继承235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235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237

第一节 效力237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238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239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240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241

第三章遗嘱242

第一节 通则242

第二节 方式242

第三节 效力243

第四节 执行244

第五节 撤销244

第六节 特留分24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245

公司法246

第一章总则246

第二章无限公司250

第一节 设立250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251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252

第四节 退股252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253

第六节 清算253

第三章 有限公司255

第四章 两合公司256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257

第一节 设立257

第二节 股份260

第三节 股东会262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264

第五节 监察人267

第六节 会计268

第七节 公司债270

第八节 发行新股272

第九节 变更章程273

第十节 公司重整274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278

第十二节 清算279

第六章 删除282

第七章 外国公司282

第八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283

第一节 申请283

第二节 规费288

第九章 附则288

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288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289

票据法289

第一章通则289

第二章汇票292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292

第二节 背书293

第三节 承兑294

第四节 参加承兑295

第五节 保证295

第六节 到期日296

第七节 付款296

第八节 参加付款297

第九节 追索权297

第十节 拒绝证书300

第十一节 复本300

第十二节 誊本301

第三章 本票301

第四章 支票302

第五章 附则304

票据法施行细则305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307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309

支票存款户存款不足退票处理办法310

存款不足支票退票纪录单移送法院办法310

票据挂失止付处理准则311

伪报票据遗失防止办法312

银行受托为本票担当付款人办理要点312

银行办理工商企业应收客帐周转资金贷款办法313

购屋储蓄存款实施要点313

海商法314

第一章通则314

第二章船舶314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314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316

第三章 船长317

第四章 海员319

第五章运送契约321

第一节 货物运送321

第二节 旅客运送324

第三节 船舶拖带325

第六章 船舶碰撞325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326

第八章 共同海损326

第九章 海上保险327

第十章 附则329

船舶法329

第一章通则329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330

第三章 船舶检查331

第四章 船舶丈量331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331

第六章 船舶设备332

第七章 客船332

第八章 小船332

第九章 罚则333

第十章 附则333

船舶登记法334

第一章总则334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334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335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335

第五章 注销登记336

第六章 登记费336

第七章 附则337

引水法337

第一章总则337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337

第三章 引水人之雇用337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338

第五章 罚则338

第六章 附则339

保险法339

第一章总则339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339

第二节 保险利益340

第三节 保险费340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341

第五节 复保险341

第六节 再保险342

第二章保险契约342

第一节 通则342

第二节 基本条款343

第三节 特约条款344

第三章财产保险344

第一节 火灾保险344

第二节 海上保险345

第三节 陆空保险345

第四节 责任保险346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346

第四章人身保险346

第一节 人寿保险346

第二节 健康保险349

第三节 伤害保险349

第五章保险业349

第一节 通则349

第二节 保险公司351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351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351

第五节 罚则351

第六章 附则353

保险法施行细则353

保险业管理办法356

存款保险条例358

动产担保交易法359

第一章总则359

第二章 动产抵押360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361

第四章 信托占有361

第五章 罚则362

第六章 附则362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362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364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366

第一章总则366

第二章 法人登记367

第三章 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368

第四章 附则368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369

年龄换算表371

叁、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373

民事诉讼法373

第一编总则373

第一章法院373

第一节 管辖373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375

第二章当事人376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376

第二节 共同诉讼379

第三节 诉讼参加38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381

第三章诉讼费用382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382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383

第三节 诉讼救助384

第四章诉讼程序385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385

第二节 送达386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388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390

第五节 言词辩论392

第六节 裁判395

第七节 诉讼卷宗398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398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398

第一节 起诉398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402

第三节 证据403

第四节 和解410

第五节 判决411

第二章 调解程序414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416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417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417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420

第四编 抗告程序422

第五编 再审程序424

第六编 督促程序426

第七编 保全程序427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429

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431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431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432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434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435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437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437

收受书状437

贰 案件之初步调查437

叁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之准备439

肆 言词辩论439

伍 调查证据440

陆 裁判442

柒 送达443

捌 诉讼卷宗444

玖 特种程序事件444

拾 调解程序445

民事诉讼须知446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451

第一章总则451

第二章 民事诉讼事件之期限451

第三章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之期限452

第四章 非讼事件之期限452

第五章 民事强制执行事件之期限452

第六章 刑事诉讼案件之期限454

第七章 少年事件之期限455

第八章 案件迟延之防止456

第九章 附则457

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表458

各级法院律师阅卷规则460

民事诉讼费用法461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及鉴定费支给要点463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464

提高罚金罚锾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464

强制执行法468

第一章总则468

第二章 对于动产之执行474

第三章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476

第四章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480

第五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481

第六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481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482

第八章 附则483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483

办理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适用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注意事项492

改进民事强制执行提示要点494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495

台湾地区土地房屋强制执行联系办法495

未登记建筑改良物办理查封登记联系办法496

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及登记联系办法497

提示执行法院拍卖耕地时应注意要点498

办理电话租用权强制执行事件注意要点498

管收条例499

破产法500

第一章总则500

第二章和解500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500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503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503

第三章破产504

第一节 破产之宣吿及效力504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506

第三节 破产债权508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509

第五节 调协510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510

第七节 复权511

第四章 罚则511

破产法施行法513

公证法513

第一章总则513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515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517

第四章 公证费用517

第五章 附则518

公证法施行细则518

第一章总则518

第二章 公证簿册及文件518

第三章 公证费用519

第四章 关于公证书强制执行事项之规定519

第五章 公证、认证之程序520

第六章 关于亲属事件公证之特别规定521

第七章 关于遗嘱公证之特别规定521

第八章 关于私证书认证之特别规定521

第九章 附则522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522

第一章总则522

第二章 财务法庭522

第三章 移送程序522

第四章 裁定及抗告程序523

第五章 执行程序523

第六章 附则524

改进财务案件之执行提示要点524

非讼事件法525

第一章总则525

第一节 事件管辖525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526

第三节 书状笔录526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526

第二章民事非讼事件527

第一节 登记事件527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528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529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529

第五节 监督事件530

第六节 继承事件530

第三章商事非讼事件530

第一节 公司事件530

第二节 海商事件532

第三节 票据事件532

第四章 费用之征收532

第五章 附则532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533

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注意要点534

提存法536

提存法施行细则538

乡镇市调解条例541

法院适用乡镇市调解条例应行注意事项542

商务仲裁条例543

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545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548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549

家事事件处理办法549

司法状纸规则550

肆、刑法及关系法规551

刑法551

第一编总则551

第一章 法例551

第二章 刑事责任554

第三章 未遂犯557

第四章 共犯558

第五章 刑560

第六章 累犯562

第七章 数罪并罚563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566

第九章 缓刑568

第十章 假释569

第十一章 时效57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571

第二编分则572

第一章 内乱罪573

第二章 外患罪574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576

第四章 凌职罪576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579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581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582

第八章 脱逃罪584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584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585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587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590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591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592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593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595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597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599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600

第二十章 鸦片罪600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601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602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603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605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606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606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608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609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610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611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613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614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615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615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615

刑法施行法617

惩治叛乱条例617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619

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620

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施行细则621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624

要塞堡垒地带法626

第一章总则626

第二章 禁止及限制事项626

第三章 惩罚626

第四章 附则627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627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629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632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633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637

惩治走私条例637

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638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639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640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642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642

法院办埋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644

检察机关办埋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644

惩治盗匪条例645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646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648

陆海空军刑法649

第一编总则649

第二编分则650

第一章 叛乱罪650

第二章 擅权罪651

第三章 辱职罪651

第四章 抗命罪653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653

第六章 侮辱罪654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654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654

第九章 纵火罪654

第十章 掠夺罪654

第十一章 强奸罪655

第十二章 诈伪罪655

第十三章 逃亡罪655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656

第十五章 损坏军用物品罪656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656

第十七章 附则657

战时军律657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658

取缔匪伪物品办法659

伍、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661

刑事诉讼法661

第一编总则661

第一章 法例661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661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663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664

第五章 文书665

第六章 送达666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667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669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671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671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673

第十二章证据676

第一节 通则676

第二节 人证678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680

第四节 勘验681

第十三章 裁判681

第二编第一审682

第一章公诉682

第一节 侦杳682

第二节 起诉687

第三节 审判688

第二章 自诉693

第三编上诉697

第一章 通则697

第二章 第二审699

第三章 第三审701

第四编 抗告705

第五编 再审707

第六编 非常上诉709

第七编 简易程序711

第八编 执行711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713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717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717

法院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审速结注意事项722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具保责付办法724

检察处办案期限规则725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被告具保责付办法728

检察处办理通缉案件应行注意事项730

法院处理扣押物应行注意事项732

检察处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733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暨所属各处检察官侦办案件审慎起诉应行注意要点733

法院办理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735

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736

取缔流氓作业改进办法737

流氓感训处分执行办法737

办理假释应行注意事项743

少年事件处理法745

第一章总则745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745

第三章少年管训事件745

第一节 调查及审理745

第二节 管训处分之执行748

第三节 抗告及审理749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750

第五章 附则751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752

少年管训事件审理细则754

少年及儿童管训事件执行办法756

公设辩护人条例758

羁押法759

看守所组织条例761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762

提审法763

赦免法764

引渡法764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766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侦查犯罪应行注意事项767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768

监狱行刑法770

第一章通则770

第二章 收监770

第三章 监禁770

第四章 戒护771

第五章 作业771

第六章 教化772

第七章 给养772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772

第九章接见及通信773

第十章 保管773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774

第十二章 假释774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774

第十四章 死亡775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775

第十六章 附则775

监狱组织条例775

外役监条例777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779

第一章总则779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及分类779

第三章 累进处遇779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780

第五章 作业781

第六章 教化781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781

第八章 给养782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782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782

第十一章 假释782

第十二章 附则782

保安处分执行法783

第一章通则783

第二章 感化教育785

第三章 监护786

第四章 禁戒786

第五章 强制工作786

第六章 保护管束787

第七章 强制治疗788

第八章 驱逐出境788

第九章 附则789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789

更生保护法791

冤狱赔偿法792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794

军事审判法795

第一编总则795

第一章 法例795

第二章 军事审判人员796

第三章军事法庭797

第一节 军事法庭之组织797

第二节 军事法庭之管辖797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798

第四章 军事检察798

第二编诉讼程序799

第一章通则799

第一节 军法人员之回避799

第二节 辩护人及辅佐人800

第三节 文书及送达800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801

第五节 被吿之传唤及拘提801

第六节 被吿之讯问及羁押802

第七节 搜索及扣押802

第八节 勘验及人证803

第九节 鉴定及通译803

第十节 裁判803

第二章初审804

第一节 侦查804

第二节 起诉805

第三节 审判805

第三章 覆判807

第四章 抗告809

第五章 再审810

第六章 非常审判811

第七章 执行811

第三编 附则812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812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813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813

台湾省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之释示814

军事审判审限规则814

海上捕获条例815

第一章通则815

第二章 临检816

第三章 搜索816

第四章 拿捕816

第五章 被拿捕船舶或其货物应征用之程序817

第六章 制裁818

第七章 附则818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818

陆、行政法规821

一、内政821

国籍法821

第一章固有国籍821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821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822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822

第五章 附则822

国籍法施行条例823

户籍法824

第一章通则824

第二章 本籍登记825

第三章 身分登记825

第四章 迁徙登记826

第五章 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826

第六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826

第七章 登记之申请826

第八章 户口调查827

第九章 罚则827

第十章 附则827

户籍法施行细则828

第一章通则828

第二章 户口编组828

第三章 户籍登记828

第四章 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830

第五章 户口调查830

第六章 户口统计831

第七章 附则831

警察法832

警察法施行细则833

警察勤务条例834

警察人员管理条例836

警械使用条例838

违警罚法839

第一编总则839

第一章 法例839

第二章 违警责任839

第三章 违警罚840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840

第五章处罚程序841

第一节 管辖841

第二节 侦讯841

第三节 裁决841

第四节 执行842

第二编分则842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842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843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844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844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845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845

第七章 妙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845

行政执行法846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847

第一章总则847

第二章 汽车848

第三章 慢车852

第四章 行人853

第五章 道路障碍853

第六章 附则854

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办法854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856

食品卫生管理法870

空气污染防制法872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873

噪音管制法876

原子能法877

饲料管理法880

农药管理法882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884

药物药商管理法888

第一章总则888

第二章 药商之管理888

第三章 药物之买卖与输入889

第四章 药物之制造及输出889

第五章 药品之调剂890

第六章 麻醉药品制剂及毒剧药品之储售890

第七章 检查抽验及取缔890

第八章 罚则891

第九章 附则892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892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893

饮用水管理条例895

水污染防治法896

废弃物清理法898

能源管理法900

著作权法901

第一章总则901

第二章 著作权之所属及限制903

第三章 著作权之侵害904

第四章 罚则905

第五章 附则905

出版法906

第一章总则906

第二章 新闻纸及杂志906

第三章 书籍及其他出版品907

第四章 出版之奖励及保障907

第五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908

第六章 行政处分908

第七章 附则909

出版法施行细则909

电影法911

广播电视法914

第一章总则914

第二章 电台设立914

第三章 节目管理915

第四章 广告管理915

第五章 奖励辅导916

第六章 罚则916

第七章 附则917

公文程式条例917

姓名条例918

护照条例918

区域计划法919

区域计划法施行细则921

都市计划法922

第一章总则923

第二章 都市计划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923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925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925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926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927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928

第八章 罚则928

第九章 附则928

下水道法929

市区道路条例931

建筑法932

第一章总则932

第二章 建筑许可933

第三章 建筑基地935

第四章 建筑界限935

第五章 施工管理936

第六章 使用管理937

第七章 拆除管理938

第八章 罚则938

第九章 附则939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940

工厂法941

第一章总则941

第二章 童工女工942

第三章 工作时间942

第四章 休息及休假942

第五章 工资942

第六章 工作契约之终止943

第七章 工人福利943

第八章 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944

第九章 工人津贴及抚恤944

第十章 工厂会议944

第十一章 学徒944

第十二章 罚则945

第十三章 附则945

工厂法施行细则946

工厂检查法947

合作社法948

第一章通则948

第二章 设立949

第三章 社员社股及盈余949

第四章 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950

第五章 会议950

第六章 解散及清算951

第七章 合作社联合社951

第八章 罚则952

第九章 附则952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952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954

农会法956

第一章总则956

第二章 任务956

第三章 设立956

第四章 会员957

第五章 职员957

第六章 权责划分958

第七章 会议958

第八章 经费958

第九章 监督959

第十章 附则959

农会法施行细则960

第一章总则960

第二章 任务960

第三章 设立960

第四章 会员961

第五章 职员961

第六章 权责划分962

第七章 会议963

第八章 经费963

第九章 监督963

第十章 附则964

渔会法964

第一章总则964

第二章 任务964

第三章 设立964

第四章 会员965

第五章 职员966

第六章 权责划分966

第七章 会议966

第八章 经费967

第九章 监督967

第十章 附则968

工会法969

第一章总则969

第二章 设立969

第三章 会员970

第四章 职员970

第五章 会议970

第六章 经费970

第七章 监督971

第八章 保护971

第九章 解散971

第十章 联合组织972

第十一章 基层组织972

第十二章 罚则972

第十三章 附则972

工会法施行细则973

工业团体法975

第一章总则975

第二章 工业同业工会975

第三章 工业会977

第四章 监督978

第五章 附则978

商业团体法979

第一章总则979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979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981

第四章 输出业同业工会及联合会982

第五章 商业会982

第六章 监督983

第七章 附则983

人民团体选举罢免法984

团体协约法987

劳动基准法989

第一章总则989

第二章 劳动契约989

第三章 工资990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991

第五章 童工、女工992

第六章 退休992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993

第八章 技术生993

第九章 工作规则993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993

第十一章 罚则994

第十二章 附则994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995

劳工保险条例998

第一章总则998

第二章 保险人、投保单位及被保险人998

第三章 保险费998

第四章保险给付999

第一节 通则999

第二节 生育给付1000

第三节 伤害给付1000

第四节 医疗给付1000

第五节 残废给付1001

第六节 老年给付1002

第七节 死亡给付1002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事务费1002

第六章 罚则1003

第七章 附则1003

劳工安全卫生法1003

职工福利金条例1005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1006

职业训练法1007

职业训练金条例1009

劳资争议处理法1010

第一章总则1010

第二章 劳资争议处理之机关1010

第三章 劳资争议处理之程序1010

第四章 争议当事人行为之限制1011

第五章 罚则1011

第六章 附则1012

基本工资暂行办法1012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1012

优生保健法1013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1014

儿童福利法1015

老人福利法1017

残障福利法1018

社会救助法1019

文化资产保存法1021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1024

第一章总则1024

第二章 自治区域1024

第三章 居民及公民1024

第四章 自治事项1025

第五章自治组织1025

第一节 县市议会1025

第二节 县市政府1026

第三节 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1026

第四节 乡镇县辖市公所1027

第六章 自治财政1027

第七章 自治监督1028

第八章 附则1029

台北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1029

第一章总则1029

第二章 居民及公民1029

第三章 市议会1030

第四章 市政府1030

第五章 区公所1030

第六章 市财政1030

第七章 市监督1031

第八章 附则1031

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1032

第一章总则1032

第二章 居民及公民1032

第三章 市议会1032

第四章 市政府1032

第五章 区公所1033

第六章 市财政1033

第七章 市监督1033

第八章 附则1034

台湾省议会组织规程1034

台北市议会组织规程1037

高雄市议会组织规程1039

台湾省各县市议会组织规程1042

第一章总则1042

第二章 议员1042

第三章 议长、副议长1042

第四章 职权1044

第五章 会议1044

第六章 纪律1045

第七章 秘书室1045

第八章 附则1045

台湾省各县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组织规程1046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049

第一章总则1049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049

第三章选举1050

第一节 选举人1050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1051

第三节 候选人1051

第四节 选举区1052

第五节 选举公吿1053

第六节 选举活动1053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1054

第八节 选举结果1055

第四章罢免1055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1055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1056

第三节 罢免投票1056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处罚1056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1058

第七章 附则1059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1059

第一章总则1059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059

第三章选举1060

第一节 选举人1060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1061

第三节 候选人1061

第四节 选举公吿1062

第五节 选举活动1063

第六节 投票及开票1064

第七节 选举结果1065

第四章罢免1065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1065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1065

第三节 罢免投票1066

第五章 选举罢免诉讼1067

第六章 附则1067

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1067

台湾省各县(市)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1068

福建省各县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1069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1070

动员戡乱时期侨选增额立法及监察委员遴选办法1072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竞选办事处及助选员设置办法1073

各级选举委员会监察人员执行监察职务准则1074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候选人检核规则1075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罢免办事处及办事人员之设置及征求连署办法1078

二、教育1079

大学法1079

学位授予法1080

专科学校法1081

师范教育法1083

高级中学法1084

社会教育法1085

职业学校法1086

国民教育法1086

幼稚教育法1088

特殊教育法1089

私立学校法1091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1091

第一章总则1091

第二章设立程序1091

第一节 筹设1091

第二节 董事及董事会1091

第三节 财团法人登记1092

第四节 立案与招生1093

第三章 奖励1093

第四章 监督1094

第五章 附则1095

私立学校奖助办法1098

补习教育法1099

幼稚园设置办法1100

三、军政1103

兵役法1103

第一章总则1103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1103

第三章 士兵役1103

第四章 后备军人1104

第五章 兵役行政1104

第六章 征集1104

第七章 召集1105

第八章 权利义务1106

第九章 妨害兵役1106

第十章 附则1106

兵役法施行法1107

第一章总则1107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1107

第三章 常备兵役、补充兵役1107

第四章 国民兵役1108

第五章 后备军人1108

第六章 兵役行政1108

第七章 征集1109

第八章 召集1109

第九章 免役、禁役、缓征、缓召1110

第十章 权利义务1111

第十一章 附则1112

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1112

第一章总则1112

第二章 免役1112

第三章 禁役1113

第四章 缓征1113

第五章 缓召1115

第六章 附则1118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1119

第一章总则1119

第二章 管理机关1119

第三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之优待1119

第四章 后备军人之优待1121

第五章 优待之停止1121

第六章 附则1121

陆海空军惩罚法1121

军人抚恤条例1123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1123

军人保险条例1125

军事征用法1127

第一章总则1127

第二章 征用标的1127

第三章 征用程序1128

第四章 赔偿1128

第五章 陆海空军机动演习之征用1129

第六章 处罚1130

第七章 附则1130

国家总动员法1130

戡乱时期依国家总动员法颁发法规命令办法1132

战时禁制品条例1132

四、地政1135

土地法1135

第一编总则1135

第一章 法例1135

第二章 地权1135

第三章 地权限制1136

第四章 公有土地1137

第五章 地权调查1137

第二编地籍1139

第一章 通则1139

第二章 地籍测量1140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1140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1142

第三编土地使用1143

第一章 通则1143

第二章 使用限制1144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使用1144

第四章 耕地租用1147

第五章 荒地使用1149

第六章 土地重划1150

第四编土地税1150

第一章 通则1150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1151

第三章 地价税1151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1152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1152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1153

第七章 欠税1153

第五编土地征收1154

第一章 通则1154

第二章 征收程序1155

第三章 征收补偿1156

土地法施行法1157

土地登记规则1160

第一章总则1160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1161

第三章登记程序1162

第一节 通则1162

第二节 总登记1165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1166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1168

第五节 其他登记1169

第六节 涂销登记1170

第四章 登记规费1170

第五章 附则1170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1171

第一章总则1171

第二章 耕地征收1171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1174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1175

第五章 附则1176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1176

第一章总则1176

第二章 耕地征收1177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1180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1181

第五章 附则1181

平均地权条例1182

第一章总则1182

第二章 规定地价1183

第三章 照价征税1183

第四章 照价收买1184

第五章 涨价归公1185

第六章 土地使用1186

第七章 罚则1189

第八章 附则1189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1191

第一章总则1191

第二章 规定地价1192

第三章 照价征税1192

第四章 照价收买1194

第五章 涨价归公1195

第六章 土地使用1196

第七章 附则1198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1198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1203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1205

都市土地重划实施办法1207

农地重划条例1210

国民住宅条例1213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1216

五、财政1217

财政收支划分法1217

第一章总纲1217

第二章 收入1217

第三章 支出1218

第四章 附则1218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1218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1219

国有财产法1221

第一章总则1221

第二章 机构1222

第三章 保管1222

第四章 使用1223

第五章 收益1223

第六章 处分1224

第七章 检核1224

第八章 附则1225

动员戡乱时期台湾地区国有非公用不动产让售优待办法1225

银行法1226

第一章通则1226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1229

第三章 商业银行1231

第四章 储蓄银行1231

第五章 专业银行1232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1233

第七章 外国银行1234

第八章 罚则1234

第九章 附则1235

所得税法1236

第一章总则12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236

第二节 名词定义1237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1238

第三章营利事业所得税1240

第一节 登记1240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记录1241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1241

第四节 资产估价1244

第四章稽征程序1246

第一节 暂缴1246

第二节 结算申报1247

第三节 调查1249

第四节 扣缴1250

第五节 自缴1251

第五章 奖惩1251

第六章 附则1254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254

第一章总则1254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1255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1256

第四章 稽征程序1258

第五章 奖惩1261

第六章 附则1261

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奖励标准1262

薪资所得扣缴办法1264

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1265

遗产及赠与税法1265

第一章总则1265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1267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1268

第四章稽征程序1268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1268

第二节 删除1269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1269

第五章 奖惩1270

第六章 附则1270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1271

第一章总则1271

第二章 遗产税及赠与税之计算1271

第三章 申报及通知1272

第四章 估价1272

第五章 缴纳1273

第六章 罚则及附则1274

印花税法1275

第一章总则1275

第二章 课征范围1275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1276

第四章 纳税方法1276

第五章 印花税检查1277

第六章 罚则1277

第七章 附则1277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1278

货物税条例1279

营业税法1283

第一章总则1283

第二章 减免范围1284

第三章 税率1285

第四章 税额计算1285

第五章 稽征1286

第六章 罚则1288

第七章 附则1290

附: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1291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1297

关税法1300

第一章总则1300

第二章 稽征程序1300

第三章 税款之优待1303

第四章 违禁品1305

第五章 平衡税1305

第六章 罚则1305

第七章 附则1306

关税法施行细则1307

外销品冲退原料税捐办法1314

证券交易税条例1317

房屋税条例1318

土地税法1321

第一章总则1321

第二章 地价税1322

第三章 田赋1323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1323

第五章 稽征程序1325

第六章 罚则1325

第七章 附则1326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1326

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1331

土地税减免规则1332

第一章总则1332

第二章 减免标准1332

第三章 减免程序1334

第四章 检查考核1334

第五章 附则1335

契税条例1335

屠宰税法1338

使用牌照税法1339

第一章总则1339

第二章 课税标的及税额1340

第三章 免税范围1340

第四章 征收程序1340

第五章 查缉程序1341

第六章 罚则1341

第七章 附则1342

附:使用牌照税课征分类税额表1342

娱乐税法1343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1344

税捐稽征法1346

第一章总则1346

第二章 纳税义务1346

第三章稽征1346

第一节 缴纳通知文书1346

第二节 送达1346

第三节 征收1347

第四节 缓缴1347

第五节 退税1348

第六节 调查1348

第四章 行政救济1348

第五章 强制执行1349

第六章 罚则1349

第七章 附则1350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1350

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1351

台湾省内烟酒专卖暂行条例1351

海关缉私条例1354

第一章总则1354

第二章 查缉1354

第三章 扣押1355

第四章 罚则1355

第五章 处分程序1358

第六章 执行1359

第七章 附则1359

会计法1359

第一章通则1359

第二章 会计制度1361

第三章 会计事务程序1363

第四章 内部审核1365

第五章 会计人员1366

第六章 附则1367

预算法1367

第一章通则1367

第二章 预算之筹划拟编及核定1368

第三章 预算之审议1370

第四章 预算之执行1370

第五章 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1371

第六章 附则1371

决算法1371

第一章通则1371

第二章 决算之编造1372

第三章 决算之审核1373

第四章 附则1373

公库法1374

六、经济1377

商业登记法1377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1379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1380

商业会计法1382

第一章总则1382

第二章 会计事项及凭证1382

第三章 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1383

第四章 入帐基础1384

第五章 损益计算1385

第六章 决算及审核1385

第七章 罚则1386

第八章 附则1386

专利法1386

第一章发明1386

第一节 通则1386

第二节 申请1388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1388

第四节 专利权1389

第五节 实施1390

第六节 纳费1391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1391

第八节 罚则1391

第二章 新型1392

第三章 新式样1392

第四章 附则1394

专利法施行细则1394

标准法1397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1397

商标法1398

第一章总则1398

第二章 商标专用权1399

第三章 注册1400

第四章 评定1402

第五章 保护1402

第六章 附则1403

商标法施行细则1404

商品标示法1407

商品检验法1407

正字标记管理规则1410

森林法1412

第一章总则1412

第二章 林政1412

第三章 森林经营及利用1412

第四章 保安林1413

第五章 森林保护1413

第六章 监督及奖励1414

第七章 罚则1414

第八章 附则1415

森林法施行细则1415

矿业法1419

第一章总则1419

第二章矿业权1420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1420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1420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1422

第四节 矿业权之抵押1422

第三章 国营矿业1422

第四章 矿业用地1423

第五章 矿税1423

第六章 矿业监督与奖励1424

第七章 罚则1424

第八章 附则1425

矿场法1425

矿场安全法1426

狩猎法1429

水利法1430

第一章总则1430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1430

第三章 水权1430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1431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1432

第六章 水之蓄泄1433

第七章 水道防护1434

第八章 水利经费1435

第九章 罚则1435

第十章 附则1435

水利法施行细则1436

各法院处理水利案件应行注意事项1444

台湾区地下水管制办法1445

渔业法1445

第一章总则1445

第二章 渔业权及入渔权1446

第三章 经营及管理1446

第四章 保育1447

第五章 奖励1448

第六章 罚则1448

第七章 附则1448

电业法1449

第一章通则1449

第二章 电业权1449

第三章 工程1450

第四章 营业1451

第五章 监督1452

第六章 小型电业1452

第七章 自用发电设备1452

第八章 罚则1453

第九章 附则1453

处理窃电规则1454

国营事业管理法1455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1456

铁路法1458

第一章总则1458

第二章 建筑1458

第三章 管理1458

第四章 监督1459

第五章 运送1459

第六章 安全1460

第七章 罚则1461

第八章 附则1461

公路法1462

第一章总则1462

第二章 公路修建与养护1462

第三章 公路运输1463

第四章 安全管理1465

第五章 罚则1466

第六章 附则1466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1467

电信法1469

邮政法1472

航业法1474

民用航空法1478

第一章总则1478

第二章 航空器1479

第三章 航空人员1479

第四章 航空站、飞行场与助航设备1480

第五章 飞航安全1480

第六章 民用航空运输业1480

第七章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1481

第八章航空器失事调查1481

第九章 赔偿责任1481

第十章 罚则1482

第十一章 附则1483

证券交易法1483

第一章总则1483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1484

第三章证券商1485

第一节 通则1485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1487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1487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1487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1488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1488

第一节 通则1488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1488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1489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1490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1491

第六节 监督1492

第六章 仲裁1492

第七章 罚则1492

第八章 附则1493

外国人投资条例1493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1495

奖励投资条例1497

第一章总则1497

第二章 税捐减免1497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1502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1505

第五章 附则1506

奖励投资条例施行细则1506

第一章总则1506

第二章 税捐减免1506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1512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1516

第五章 附则1516

技术合作条例1517

农业发展条例1518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1521

农产品市场交易法1523

管理外汇条例1525

七、人事1529

公务人员任用法1529

公务人员俸给法1530

公务人员考绩法1533

公务员服务法1534

公务人员退休法1536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1538

公务员惩戒法1541

公务员工因公涉讼申请核发延聘律师费用办法1544

公务人员抚恤法1545

公务人员保险法1546

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条例1547

退休公务人员疾病保险办法1548

司法官退养金给与办法1549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1550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1553

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1555

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1556

司法人员任用资格审查规则1557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1560

公务职位分类法1560

职等标准1561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1564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1566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给法1567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1569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1569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1570

八、专门职业1573

律师法1573

律师法施行细则1577

律师检核办法1578

律师登录规则1580

军事审判机关律师登录规则1580

律师惩戒规则1581

会计师法1583

第一章总则1583

第二章 登录1583

第三章 业务及责任1584

第四章 公会1585

第五章 惩戒1586

第六章 附则1587

会计师检核办法1587

医师法1588

第一章资格1588

第二章 执业1589

第三章 义务1589

第四章 惩处1590

第五章 公会1590

第六章 附则1591

医师法施行细则1591

医师惩戒办法1592

兽医师法1593

药师法1595

第一章通则1595

第二章 执业1595

第三章 业务及责任1595

第四章 惩处1596

第五章 公会1596

第六章 附则1597

助产士法1597

中医师检核办法1599

医事人员检核办法1600

营养师法1601

建筑师法1603

第一章总则1603

第二章 开业1604

第三章 开业建筑师之业务及责任1604

第四章 公会1604

第五章 奖惩1605

第六章 附则1606

技师法1606

新闻记者法1609

专利代理人规则1610

九、行政救济1613

诉愿法1613

行政诉讼法1622

核子损害赔偿法1629

柒、国际法1633

联合国宪章1633

国际法院规约1640

世界人权宣言1645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646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649

关于社会政策之基本目标与标准公约1655

外交关系公约1658

领事关系公约1662

领海及邻接区公约1670

公海公约1673

大陆礁层公约及中国对第六条的保留条款1676

日内瓦统一汇票及本票法1677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1683

附录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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