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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005

【本章概要】1005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1010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1015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1021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重伤罪1031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103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1048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1051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偷盗婴幼儿罪1057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106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1070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076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1080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1084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1087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1092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逼取证人证言罪1098

第二百四十八条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1103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1107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1108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1110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1113

第二百五十三条 妨害邮电通讯罪1118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隐害罪1123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1126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1129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1132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1137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人婚姻罪1141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1146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1151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115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159

【本章概要】1159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1162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1171

第二百六十五条 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1179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1181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1188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1191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的转化1194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代为保管的财物罪;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1195

第二百七十一条 侵占罪1199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1204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120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121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121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122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224

【本章概要】1224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1226

【本节概要】122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1231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1236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1237

第二百八十条 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非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1242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察专用品罪1249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物品罪1251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1256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258

第二百八十五条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260

第二百八十六条 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妨害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1261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等犯罪的定罪处罚1267

第二百八十八条 妨害无线电通讯罪1273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罪处罚1277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1278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1283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128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1289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发展组织成员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1291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1298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1303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特定危险品集会、游行、示威罪1307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1310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1312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死罪1319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1322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1326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1327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132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1331

【本节概要】1331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1335

第三百零六条 妨害刑事证据罪1340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1343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1349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1351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罪;包庇罪1357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1360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赃、销赃罪136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369

第三百一十四条 妨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1373

第三百一十五条 妨害监管秩序罪1376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在押人罪1382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暴动越狱罪1385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390

【本节概要】1390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393

第三百一十九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1396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倒卖出入境证件罪139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404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1407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边境界桩、界碑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140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1413

【本节概要】1413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1415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1419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1422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1424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1427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档案罪;非法出卖、转让档案罪1432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1435

【本节概要】1435

第三百三十条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罪1437

第三百三十一条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1442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1445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和强迫他人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适用故意伤害罪的情形1448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违反血液制品操作规定罪1451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1458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破坏计划生育罪1461

第三百三十七条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罪1465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469

【本节概要】1469

第三百三十八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1472

第三百三十九条 入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1474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480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狞猎罪1484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1492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罪1494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1497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1499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所定之罪的处罚1507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511

【本节概要】1511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514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1520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1524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1532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1539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1544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1546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1553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1555

第三百五十六条 犯五种特定毒品罪,又犯毒品罪的,从重处罚1559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数量标准156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562

【本节概要】1562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1564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1573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1578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定罪处罚1583

第三百六十二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犯包庇罪的定罪处罚585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587

【本节概要】1587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1589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594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1600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各罪的处罚1602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范围160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1607

【本章概要】1607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1610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1614

第三百七十条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1620

第三百七十一条 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1624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1629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罪1634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1636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服装专用标志罪1639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1643

第三百七十七条 提供虚假敌情罪1647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1649

第三百七十九条 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罪1651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1653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1655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658

【本章概要】1658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1659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1676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1681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1698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1705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1706

第三百八十八条 间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处罚1711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1715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1718

第三百九十一条 向单位行贿罪1719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1721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1726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1731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1733

第三百九十六条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1740

第九章 渎职罪1744

【本章概要】1744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1749

第三百九十八条 泄露国家秘密罪1757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徇情枉法罪;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1762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罪和过失导致在押人脱逃罪1769

第四百零一条 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774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不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罪1777

第四百零三条 非法登记或者批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1780

第四百零四条 非法不征、少征税款罪1783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规定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786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791

第四百零七条 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795

第四百零八条 失职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798

第四百零九条 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罪1801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804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1807

第四百一十二条 伪造商检结果罪;进出口商检失职罪1809

第四百一十三条 伪造动植物检疫结果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1813

第四百一十四条 不履行追究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责罪1816

第四百一十五条 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罪;私放越境人员罪1818

第四百一十六条 拒不履行解救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1822

第四百一十七条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1828

第四百一十八条 徇私招收公务员、学生罪1831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183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836

【本章概要】1836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1840

第四百二十一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1848

第四百二十二条 军人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1851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敌人罪;为敌效劳罪1857

第四百二十四条 临阵脱逃罪1861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职守罪;军人玩忽职守罪1865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职务罪1870

第四百二十七条 军人滥用职权罪1874

第四百二十八条 作战消极罪1877

第四百二十九条 见危不救罪1879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1881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军事秘密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1884

第四百三十二条 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1889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罪1892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罪1896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1898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1900

第四百三十七条 挪用武器装备罪1904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1906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1912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1914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1916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1918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1920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1923

第四百四十五条 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926

第四百四十六条 掠夺战区无辜居民财物罪;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1928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1933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1934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适用缓刑1936

第四百五十条 军人的界定1938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认定1941

附则1943

第四百五十二条 刑法的生效与失效1943

附录1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58

后记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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